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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日立宪进程何以差距甚大】中日钓鱼岛开战45分钟

时间:2019-01-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政治文化与宪政制度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从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关系来看,此两者的变革必须齐头并进,而在某一特定阶段,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变革完全取决于特定国情。19世纪,日本新旧政治文化冲突促成宪政制度产生,而中国因为传统政治文化没有发生变革,所以不可能产生近代宪政制度,由此,中日立宪进程差距甚大。
  关键词:宪政制度;政治文化;中国;日本
  中图分类号:K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3-0196-02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打响,中国遭受西方近代文明强烈冲击,但经过70年后才颁布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而同期遭受西方挑战的日本,早已在1889年制定《明治宪法》,成为亚洲历史上第一个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为什么日本不仅比中国近乎早20年就能制定并施行近代宪法,而且之后更打败中国和俄国,成为亚洲经济、军事力量强大的近代化国家?从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关系来看,这与国情相关。在某一特定时期,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变革孰先孰后,完全取决于特定国情和改革者智慧。
  一、宪政制度与政治文化的互动关系
  “制度就是一系列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一个社会可能具备两套“制度”:纸上的制度和实际操作中的制度。宪政制度,对于中国、日本或是亚洲其他国家来说都不是土生土长的产物,而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宪政制度包含那些尚未完全获得实施的宪法制度,宪政制度一般指基本政治制度,而非具体政策。“在社会发展与变迁过程中,制度与文化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更经常发生的是新思想首先引发制度变化,而未必能动摇传统文化的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新制度和旧文化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最后结果或者是新制度成功地颠覆旧文化,或者是旧文化推翻新制度或至少迫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带上固有的文化含义。”政治文化与宪政制度并不是简单的“自变量――因变量”关系,而是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复杂联系。没有文化的支持,制度无法建立,而没有制度的实践,也不可能完成文化的更新与变迁。从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关系来看,制度和文化变革必须齐头并进,而在某个特定阶段,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变革孰先孰后,完全取决于特定国情和改革者智慧。
  二、中日国情比较
  在19世纪接受西方挑战之前,中日两国均为传统君主专制政体。自唐朝以后,日本全盘引进中国权威式家长制政治文化,将“权威”与“恭顺”作为支配社会秩序的基本原理。但是,中国实行绝对君主制,皇帝拥有绝对实权,而日本天皇只是有名无实的傀儡元首,只起到统合大和民族的精神权威作用。在日本传统政治文化结构里,除天皇文化与权威家长制之外,武士掌握权力的政治制度使得崇尚武力的武士道成为维系日本民族的重要精神支柱之一。中日两国接受西方文明挑战的具体情况差异甚大:
  1.接受西方文明冲击的时间。中国在两次鸦片战争中因排斥和抵抗的态度而饱受西方国家欺凌,中国这种“示范性”作用加上西方列强的猛烈冲击使日本在总体上表现得顺从一些。
  2.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日本的资本主义萌芽已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势力,而“中国仍然停留在封建社会的漫长跋涉中,弱小的资本主义萌芽虽然早已出现,但在封建主义种种压制下还无法迅速成长并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政治势力”,中国外受西方列强、内受封建顽固势力的严重阻挠。
  3.能否建立稳定的新政权。在中国,西方列强的入侵加剧清政府在国民心中合法性的丧失,传统政治权威的瓦解使中国陷入军阀混战局面,国家政权频繁更替;而日本在经历了革命性的明治维新变革之后,由下层武士高举天皇精神权威建立明治新政权,一系列旨在打破封建旧秩序的变革不仅巩固新生政权,为立宪提供稳固的政权依托,而且也为引进立宪观念作好文化基础。
  4.面对西方文明的态度。一开始,中日两国均对西方强大科学与军事力量持敌视和恐惧态度。但西方科学不可阻挡的优越性以及日本民族移植文化的历史背景让其充分发挥文化自我革新能力,从而做好立宪心理准备,孕育宪政文化萌芽;而中国天朝大国的妄自尊大传统观念使其固守“夷狄”文化次等的态度,光辉灿烂的古代中国文化在近代逐渐成为中华民族的历史包袱,“天朝上国、天下第一”的虚骄心理使其坚持消极被动的态度藐视西方先进文明。
  5.有否大众参与。中国宪法制度一直不能获得实施的重要原因是宪法制度缺乏宪政文化的支持,而大众参与的缺失则构成中国预备立宪和尝试立宪失败的必然原因;而日本民间宪政意识的萌醒使广大民众的推动力强有效地促进立宪文化的兴起。19世纪遭受西方文明强烈冲击的日本社会已孕育立宪文化,很快选择立宪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并为制定明治宪法作好各方面准备,而中国的时代背景使立宪观念的形成经历极其缓慢的道路,选择立宪暂时难以实现。
  三、宪政制度与政治文化的互动过程
  宪政制度的建立需要政治文化的支持,而宪政制度的实践可以促成政治文化的变革。制度与文化这种复杂多变的互动关系,可以从日本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得到充分体现。明治新政权时代的特定国情促使日本产生立宪文化,欣然接受制定宪法的决定,这表明在特定阶段里新生的政治文化能促使新制度产生。而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两种基本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却使明治宪法的设计、建构过程充满矛盾,使其成为一个政治畸形儿。家长权威制、中央集权等日本传统政治文化因素使明治宪法呈现妥协性与不彻底性的特点。“明治宪法把近代立宪主义嫁接在源自古代世界的神政、家长式观念上,是束缚议会权力的伪装立宪主义。”在制定明治宪法过程中,日本传统政治文化并不都只起到消极阻碍作用,作为统合大和民族的象征――天皇文化取代近代立宪制国家中宪法本应有的权威性地位,统合朝野和民间各种力量,为明治政府选择宪政模本提供终极依据并为宪政制度在亚洲国家的生存发展发挥最终决定性作用。反观19世纪的中国,因为政权真空、军阀混战、封建观念等政治时代背景使中国社会民不聊生,这时需要一方势力唤起国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来共同统合中国,但历史给予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既然旧的政治文化没有发生变革,那么新的宪政制度就不可能产生,更别谈宪政文化了。因此,在19世纪这一特定时期,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扼杀了近代宪政制度的产生,这必然导致后来中日立宪进程的巨大差距。
  19世纪中日立宪进程的差距说明,制度与文化并非简单的“决定论”关系,制度建立需要文化支持,而制度实践可以促成文化变革。“制度只有获得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普遍支持和承认才能获得有效实施,而是否能获得支持和承认取决于制度和文化是否相适应。”从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关系来看,制度和文化变革必须齐头并进,而在某个特定阶段,制度与文化的互动变革孰先孰后,完全取决于特定国情。就日本来说,新旧政治文化的冲突促成宪政制度的产生但同时使其具备妥协性与不彻底性的特征,而当时的中国因为传统政治文化没有发生变革,所以不可能产生近代宪政制度,宪政新文化更无从谈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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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以山.中国洋务运动与日本明治维新之比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3]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J].政法论坛,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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