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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构建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_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在国民经济竞争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是国家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状况对于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再探讨了优化企业法治环境、改善公共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思路。
  关键词:民营企业 经济发展 法制环境
  
  法治环境民营经济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包括有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经济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 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结束的现状下,民营企业、政府都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保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法治环境现状以及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
  法治环境是依靠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规范、保障和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的总和。法治环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和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决定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就是我国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不断得到改善的过程。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社会主义实行“一大二公”的所有制体制,民营经济没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此后,从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期间,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在对民营经济还起到影响或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至少还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逐步确立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特别是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放在与国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指出既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国有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随着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颁布和实施,民营经济在社会各行各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民营企业法治环境现状以及存在问题民营经济的法治环境总体上在不断地变好,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方面的不配套、不平等。以司法实践为例,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的破产申请显得十分谨慎,往往对该类企业的破产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特别是对民营企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审查更为严格。甚至有些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民营企业出资不足,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一律不予受理。也就是这种“实质审查”,将大量的民营企业挡在了破产的“大门”之外。正常情况下,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所选择的唯一合法途径。但现实情况是,每年全国法院所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数量少得可怜,与之形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大量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二是保护公、私财产的法律力度不一致。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不平等。有些司法人员的传统司法理念没有转变,仍然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宁左勿右”的思想意识,错误地认为只有为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才是为国为民,才感到理直气壮;而为民营经济服务则是为私人、为私利服务,感到名不正、言不顺。由于思想观念上存留着对民营企业的传统偏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
  3、行政部门侵权时有发生,民营企业感到无能为力。一是行政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权。有时个别民营企业出了问题,往往采取对这个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业整顿,这样做难免会侵犯一部分企业的正当权益。二是对待民营经济的政策缺乏稳定性,时松时紧,甚至说变就变。三是违法行政和“与民争利”。运用行政特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犯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执法权时,不是根据立法本意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四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主要是办事效率低,推诿扯皮,衙门作风严重,对企业急办的事情麻木不仁。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不得力,导致市场混乱,也往往殃及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首先表现为不懂法,结果常因违法行为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年对该省企业在国外被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调查中发现,有很多民营企业不知道自己生产的产品已被国外同类产品抢先注册,结果出口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竞争失利。其次是不信法,致使权益受损时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由于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一些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有的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再次是不守法,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环境。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暴利,往往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欺诈、不讲诚信、搞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行贿、回扣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制环境,反过来又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形象,从而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完善民营企业法治环境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
  1、牢固树立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科学发展的理念。各地政府出台的支持民营企业政策,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信心。但是在实际落实中,很多政策因为缺乏细化可操作性的办法,让企业感觉始终隔着一层玻璃,能看得到政策落实后的“美好前景”却进不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任务就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所以应当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要看到发展民营经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民营经济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拓宽社会就业渠道、增加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
  2、政策层面上采取措施,提高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和保护,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国家在大的政策层面上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纲领性的文件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对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产生一定的阻碍,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健全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增强有关中央文件的可操作性。减少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限制,以期真正实现《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中央文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精神。因此,当前尤其要给中小型民营企业以同等待遇机会平等。进一步清理、规范与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收费。凡国家、省已废止的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不利于投资开放的各类限制及收费要坚决取消。清理规范后,由政府统一公示涉及投资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
  3、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本来是平等经济、法制经济,法制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的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一,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即:一要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和执行力度确保权利不受侵犯和损失;提高民事纠纷调解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定的空间;积极审判行政案件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二要加强调研,探讨民营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涉诉”疑难案件相关问题的解决;三要以文明司法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不能讲所有制,在司法面前一定要人人平等,所有的企业平等。通过公正司法,让市场主体有一个说“公道话”的地方。要做到公正司法就要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
  第二,依法行政,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防止以公权侵害私权现象的发生。
  4、加强法治宣传,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领导干部要提高法制观念。党的执政理论创新的提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成为懂法律治国理政的执政者,为此,领导干部首先要转变观念,从原来的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创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营造扶持帮助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型环境。二是通过向经营者普法,端正其守法经营,诚信立业。把普法和治理整顿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促进民营经济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帮助民营企业确立信用,防止在经济活动中上当受骗,减少经济损失,并借此建立起以信用为核心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为民营企业举办经济行为、经营理念、风险意识及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国际贸易法律知识培训班。四是改善民营企业法治环境,提高自身素质。要主动积极地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防范自身经营风险;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履行合同义务;要营造企业文化,尊重职工利益发挥职工技能等等。还要优化外部环境包括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舆论环境,克服民营企业家对做实业的信心不足,特别是目前对民营企业的舆论指责较多,对民营企业家“为富不仁”的偏见较强,加之相关保护私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民营企业家“安全感”不强,一些企业做到一定程度后,便将财富转移到海外,不愿意继续做下去了现象。综上所述,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通过党委\政府和全社会,包括企业自身的共同努力,创造适合民营企业发展的良性综合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出版社 2006年9月版
  [2]《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 www.省略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10年10月27日第一版
  [4]李强、黑亚青:《探析促进民营企业管理的策略》 中国商贸 2010年26期
  [5]傅光明:《从制度层面解决中小企业税负重问题》 法制日报 2003年6月9日第8版
  [6]辜胜阻,李俊杰,郑凌云:《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趋势和战略转型》 宏观经济研究 2006年第一期
  [7]辜胜阻:《打破行政垄断让出治理空间实现非公经济新发展》 企业文化 2005年第5期.
  [8]罗长海:《企业文化学》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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