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时间:2019-02-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要求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二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三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四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的政治责任,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集团公司纪委在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注重精准约谈,以上率下层层压实“两个责任” (一)集团公司纪委把约谈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方式,并将精准理念贯穿于约谈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甄选对象、方式方法和成果运用上做到精准发力,确保实效。集团公司纪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找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在企业原材料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产品销售以及企业关联交易等重点关键环节,不断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强化 对重点关键人员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抓早抓小常的态化机制。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每年岁末年初,都及时对提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党政主负责人进行例行集体廉政谈话共计70多人次。重点针对“六大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新任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企业一把手要主动扛起主体责任,把纪律挺起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宁可事前有骂声、不愿事后有哭声”,坚决反对老好人思想,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提升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履职尽责的自觉性。

(二)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原则,精准实施约谈。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每年都对新任职的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进行上岗前履职集体约谈,不断增强外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履职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全面构筑从严治党的网格化体系。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班子成员之间、与分管子企业和部门工作人员之间,每年都进行“红红脸、出出汗”的谈话提醒工作,既提出要求又躬身践行,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实践“四种形态”作出了示范。

二、注重查谈结合 ,确保谈话取得实效 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我们注意运用谈话技巧,注重提高谈话的水平。在谈话中,把握好谈话的尺度,注意谈清问题、谈透问题,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讲清楚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引导谈话对象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机会,把谈话看作组织的关怀和信任。集团公司纪委坚持问题导向,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盯紧小过小错,加大约谈函询力度,及时对有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有关人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函询诫勉,把管和治更多地体现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之中,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014年4月,集团公司查处了所属企业**公司董事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件,相应给予违纪人以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6月,针对蒲庙造纸厂发生的环保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对上述事件负有监管责任的振宁工投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进行了诫勉谈话;
2016年1月,对振宁商贸公司的两名领导干部因违反规章制度进行了提醒谈话;
2016年7月,一名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为参加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迟到,被责令书面检查;
2017年1月,针对专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七彩虹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机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关联方交易业务数据不实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
2017年2月,为加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增强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对**五菱桂花公司党委书记进行了提醒谈话。

通过提醒谈话,严明了纪律和规矩,切实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注重素质提升,促进“四种形态”常态化 近年来,为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王**同志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讲话精神,我们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探讨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问题,向各级党组织大力宣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积极指导所属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改进执纪审查工作,共同推进纪律审查工作转型,工作重心由“法”转向“纪”,严肃纪律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形成了震慑,极大的促进了集团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企业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不足。上级精神的传达学习不够、对文件精神领会不深,学习按部就班,主动性不足,导致在“四种形态”的理解和运用**想不统一、步调不一致,在子公司等基层企业更为突出。

二是执纪的方法与手段滞后。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三是受企业纪委缺乏办案条件限制,难以办案。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常常受到权限以及办案手段的限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常常面临的“三难”问题。当案件只限于企业内部时,调查取证还相对容易一些,一旦涉及外部人员,调查取证就困难重重。有时结案处理也犯难,一是企业间情况千差万别,轻重标准不好掌握;
二是如果涉案人员不是党员,则实施政纪处分没有直接法规依据。一些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对案件查办工作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力度不一,致使纪检监察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资金、业务培训等方面均难以得到有力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兼职多、专职少,大多都是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没有真正自主进行办案,办案经验和业务能力明显不足。

  四是“两个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认识层面来看,“两个责任”作为一个全新的理念,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两个责任”,还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机制层面来看,未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评价和追责办法,责任分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缺乏体细化的操作规范,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执行难的问题。从效果层面来看, 企业在落实“两个责任”上还存在不平衡的地方。在主体责任落实上,有的党组织执行标准不高,执行力层层递减;在监督责任落实上,有的纪委书记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还没有完全理解,落实的力度还不够。

? 本文来自https://www.zaidian.com/

标签:执纪 四种 在前面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监督执纪的盛行开始 四种形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