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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本人权为视角规范竟业禁止条款] 兜底条款的适用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竟业禁止条款在使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因过于限制离职员工的权利,是离职员工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侵害。在离职员工和企业及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冲突的情况下,本文主张运用基本人权的比例原则对竟业禁止进行规范,使之既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不被侵犯,又能保护员工的工作权利。
  关键词:竟业禁止 基本权利 权利冲突
  
  随着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许多公司为了自身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纷纷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但是竞业禁止条款因涉及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引发了许多问题。竞业禁止协议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怎样运用这把双刃剑,才能实现共赢互利?必须探讨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原因以及存在价值。
  
  一、竞业禁止协议的产生及必要性
  (一)商业秘密定义及流失原因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企业的而言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应受到企业的严格保护。但是现实中,商业秘密容易发生泄密等问题,使商业秘密不能得到与之重要性相称的保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商业秘密的人格化和特殊的保护方式。
  1.商业秘密人格化。商业秘密同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一样,内容是无形的,但载体是有形的,它往往载于纸张等载体上,表现为文字录音等等,可能会被非权利人控制,偷窃等,侵害商业秘密。
  人才流动加剧也使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额难度加大。现代商业社会,跳槽越来越频繁,因而他们所知道的商业秘密被其他企业所知道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商业秘密特殊的保护方式。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由企业自己进行保护,依靠严密的保密措施,缩小传播范围来进行。正是因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及其保护方式,决定了企业必须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特殊的保护。竞业禁止协议就是手段之一。
  (二)竞业禁止的正当性及必要性
  竞业禁止协议就是为了保护企业对所享有的商业秘密的独占而产生的。企业为了提高在商业竞争中的竞争力,投入大量精力创造商业秘密。因此获得的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及经济利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才能体现法律对正当权利主体意志的尊重,体现法律的公平,才能保护竞争,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没有竞业禁止协议,企业的财产权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竞业禁止协议是法律为保护作为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所允许的。
  
  二、竞业禁止中的权利冲突
  但是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受限制员工一方的利益会因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二收到限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冲突。发生冲突的权利主要包括企业所有者的财产权和劳动者的工作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冲突。为了系统总结双方之间冲突的权利,必须先分析竞业禁止协议的具体内容开始。
  (一)竞业禁止条款内容
  竞业禁止是指法律规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间,或义务人基于其与权利单位间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服务的权利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是法律对权利单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
  竞业禁止中要求员工为了保密,往往在离任后不得到相关企业任职,企业必须为此向员工支付一定补偿,其补偿标准一般以员工离任前的工资为准。这是目前竞业禁止条款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状况。
  (二)员工权利和企业权利比较
  竞业禁止条款涉及的双方权利均属于基本人权中的经济社会权利。对于离职职工而言,工作权也是个人和社会的结合,是社会评价个人的重要标准。因为竞业禁止协议而不能自由行使工作权的离职职工,不单单是经济基础不能得到保障,也使其不能很好的享有自由选择工作带来的成就感,其自我发展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但另一方面,企业一方还涉及到原企业职工的利益。他们的报酬权因离职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使企业利润下降而受到损害。若企业因离职职工泄露秘密而倒闭,则原企业职工就面临着下岗的局面。其工作权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如果说竞业禁止限制了员工的择业自由权,限制了其自由和自我发展的权利。因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导致的企业职工利益受损,威胁到原企业职工能否在社会上生存,原企业职工是否能维持员工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这是比择业自由权更为基本的权利,是更能体现人权道德属性和伦理属性的权利。
  
  三、运用比例原则规范竞业禁止条款
  笔者认为目前较为合适的方法是由法律在条款中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强制性规范。规范限定竞业禁止涉及的员工范围和最长期限,确定被竞业禁止的员工离任后能得到的最低补偿。在此基础上可以由员工和企业自行订立合同以决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基本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比例原则来确定竟业禁止保护方式,比例原则包括采取的措施有助于能够达成目的且措施正确;在有多种方式达到同一目的时,不违背或减弱目的的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择损害最小的方法等内容。 判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竞业禁止协议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目的是否相符。
  第一,限制需要的保密信息范围,只需将对企业有重要作用的信息予以保护即可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第二,限制员工范围。只有那些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才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第三,规定最低补偿标准。能够接触到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均是该企业的技术骨干,或是经营管理层,其报酬一般都比较高,如果离职后不能马上获得相应职位,可能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应该给予高标准的补偿。
  第四,限制年限。禁止就业年限是最关涉离职职工权利的条款。所以此条款应该接受合宪性审查,一般规定1到2年,特殊的行业可以提高。
  
  四、结论
  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及独占使用权,但是因为在此过程中,会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权。为此我们在立法中对关键条款做出限制,并使之接受合宪性审查,这样才能在保护企业财产权和竞争力的同时,保护离职职工的基本权利。最大限度的发挥竞业禁止协议的作用,达到企业和劳动者权利平衡的目的。

标签:人权 视角 条款 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