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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务筹划]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挥作用而逐渐损耗,这部分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两种。本文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务筹划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折旧计算 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特定费用的形式通过产品的价值或其他形式收回的一种手段。正确地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折旧金额的大小还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所缴纳的税金。折旧的计提方法有多种,目前企业采用的一般有如下两种:
  1.直线折旧法
  也称使用年限折旧法。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并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则应由企业提出,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直线折旧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计算的折旧积累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所以称之为直线折旧法。它具体又划分为平均年限法、工作时数法和工作量法。
  (1)平均年限法。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额的方法是: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固定资产估计残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数额,除以固定资产估计使用年限。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估计残值应以原价的3%~5%为原则,对于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工作时数法。工作时数法是按照固定资产的工作时间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也是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
  (3)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按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产量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
  2.加速折旧法
  也称递减费用法。按现行规定,可以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包括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短于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使用或者所有的固定资产,以及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技术进步快的一些特定行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但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加速折旧法有多种方法,但现行制度规定只允许采用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也称加倍递减余额法,是在考虑预计残值的情况下,用直线折旧法折旧率的双倍去乘以固定资产在每一会计期间期初的账面净值,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双倍直线折旧率:(1÷预计使用年限×100%)×2。
  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仍在使用,则其期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的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也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是按各年不同的递减分数乘以折旧基数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先计算各年的递减分数。其计算方法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数逐年相加之和作为分母,如以5年使用期为例,其逐年相加之和为1+2+3+4+5=15;再将逐年数按5、4、3、2、1顺序作为分子,所得分数即为该年的折旧率。这样,第1年的递减分数为5/15,第2年为4/15……依此类推。最后将各年递减分数乘以折旧基数,即可得出各年应提的折旧额。
  (3)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的影响及利用
  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成本核算中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体现在纳税上也就存在着差别。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和不同的企业中有不同的效果。
  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其一是通过合理的筹划,直接避免缴税,从而绝对减少纳税额。二是利用有关财会管理制度弹性,通过合理筹划延迟纳税时间,获得税收款项的时间价值。
  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采用什么方法提取折旧,不论提取多长时间,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到企业总的利润水平及税金。但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对应税额的偏高,从而使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躲避税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业的利润不要忽高忽低,而应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样看,折旧便可看作一个调节器,以避免企业的利润出现忽高忽低的状况,减少企业的纳税。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制下,直线折旧法每年提取的折旧比较平均,它使企业的产品成本不致大起大落,企业的利润水平也因之比较稳定,从而避免了由于过高的利润而带来的过高的税率,使得企业的税负较低。在物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加速折旧虽可获得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但在纳税绝对额上却增加了负担,由于时间价值的获取比不上税款的实际损失,所以并不合算。
  在使用统一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却能比直线折旧法在税收上得到更多的益处。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折旧法对比,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计入了数额较大的折旧费,将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地减少,从而使纳税人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款,而在后期才缴纳较多的税款。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对纳税人提供了一种无息贷款,使纳税人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
  这里要说明一下,前文讨论的选择不同折旧方法产生的“节税”效果,是在假设无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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