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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和理解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本文对改革的内容进行了回顾,对三十年改革的成就进行了总结;认为改革的核心是重塑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责―权―利”关系,途径是产权界定;但产权改革并不意味着私有化,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一些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自然垄断行业由国家控制可以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责―权―利”关系产权改革私有化
  2009年已经过去,经历了次贷危机的泥潭、四万亿投资的强心针、以及9.5万亿新增贷款的大输血,中国经济成功走在了世界的最前沿,市场预测09年我国经济可能以8.5%的GDP增速傲视全球(见图表1)。2010年,中国将毫无意外的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这一切,只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辉煌成就的一个缩影。
   一、经济学最基本的模型
  经济学的最基本假设,一个是理性人,一个是资源稀缺。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生产效率的提高,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一个最基本的微观经济模型可表述如下:maxUU[f(x)]
  x
  s,t,g(x)?0这里,U指个体从其经济行为中获得的收益(如果我们假定生产者同样从其利润中获得效用,则使用效用来描述个体的目标函数也是合理的),它是产出f(x)的增函数,产出越多,个体从中获得的效用才越多;同时,产出f(x)又是投入x的增函数,意味着投入越多,产出才能越大;约束条件g(x)同样是x的增函数,投入越多,成本越高。概括的说,我们对这些函数的性质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以使得我们的模型具有现实意义并且有全局最优解:U【sup】*【/sup】[f(x)]>0, U【sup】**【/sup】[f(x)]<0
  f【sup】*【/sup】(x)>0, F【sup】**【/sup】(x)<0
  g【sup】*【/sup】(x)>0, g【sup】**【/sup】(x)>0在这些条件下,理性人会根据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决定最优解x【sup】*【/sup】。
  这个模型要发挥作用,必须要求决策者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g(x):决策者必须能够对其所拥有的资源负责,既其对资源的使用不应该受到限制,即我们所说的“责”。
  (2)U[f(x)]:产出函数f(x)通常是由技术水平决定的。但是决策者必须能从更高的产出中获益,即U’>0。,即我们所说的“利”。
  (3)x:决策者必须能够自主决定决策变量x。即我们所说的“权”。
  一个决策者必须同时拥有相互一致的“责―权―利”,上述模型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进而有微观经济分析由个体理性到社会最优的整个大厦。这三个环节有一个出了问题,就会造成低效率与资源配置的扭曲。只要对身边发生的事情稍作观察,读者就可以发现即便是改革三十年后的今天,“责―权―利”不对等的状况比比皆是,而真正实现三者一致的情况才属例外。但是我们依然有足够的理由保持乐观,因为回顾三十年改革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正是以理顺“责―权―利”的关系为核心的。
   二、改革的内容与核心
  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由四条并行不悖又高度综合的主线构成的,即(1)农村改革、(2)企业改革、(3)价格改革和(4)对外开放。然而纵观这四条主线,其共同的核心,也即是30年改革的核心或者说本质,却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重塑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责―权―利”关系。
  (1)农村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以“包干到户”为例,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农民的付出和收入直接联系起来,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1978―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体制改革。
  (2)中国的企业改革经历了更为艰辛的历程。从“计划生产、统购统销”到“利润留成,奖金激励、厂长负责制”到最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我们看到中国的企业制度一步步走向完善。企业改革“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进程,经历了一条产权改革的路径。
  (3)价格改革。价格是市场经济的信号系统。1978年以来的价格改革经历了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从1988年和1992年两度“价格闯关”,到现在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已经实现了市场化,而垄断性资源价格、金融市场利率价格的决定机制也正在逐步改革。价格改革,同样理顺了产出到获利这一环节。
  (4)对外开放。开放也是一种改革。中国对外开放的目的也即作用,可以概括为以四个:一是引入竞争;二是学习国外先进生产技术;三是学习管理技术;四是参与国际分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引入竞争和参与国际分工的机会,给国内企业带来进步的压力和动力;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则提供了进步的途径:学习生产技术,改善f(x),学习管理技术,理顺“责―权―利”关系。
   三、“责―权―利”、产权改革与私有化
  1、“责―权―利”与产权界定
  30年改革的历程,其核心是理顺“责―权―利”的关系,其途径,则是坚持逐步推进产权改革。
  在中国改革的实践经验里,包含着具有很高普适性的真理,这就是广泛的交易费用决定着制度的存在及其变迁。科斯在1937年从价格机制配置一切资源的“完备市场”出发,创立了公司理论。科斯发现,价格机制并非免费,而是常常包含昂贵的交易费用。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内部不需要价格机制、靠企业家的权威和计划来协调的“公司”就应运而生了。中国改革的出发点则是另外一极:即囊括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超级国家公司”。
  产权界定通过理顺“责―权―利”关系来帮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但产权界定不是理顺“责―权―利”关系的唯一途径。即使所有在企业层面的产权都得到界定,企业内部却可以在没有清晰产权的条件下实现激励。
  2、产权改革与私有化
  我国的企业改革“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进程,经历了一条产权改革的路径。伴随着这一进程的是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私有化进程。私有化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却是一部分有关系有路子的人打劫式的MBO。到现在的结果,是中小企业全贱卖了,大型企业上市了,只有最后的一些垄断行业的央企,成了最后难啃的硬骨头。这些垄断型央企又偏偏不争气,总是和暴利、低效联系在一起,成为众矢之的。
  通过私有化,将“权”“责”“利”集于某私企老板一身,固然是理顺“责―权―利”关系的一条捷径。但是问题是:私有化是产权界定的唯一途径么?所有权的国有性质本身和对等的“责―权―利”关系有本质的冲突么?如果一些自然垄断的部门交由私人寡头垄断的话,老百姓的福利就会得到提高么?会不会出现如俄罗斯那样国名经济命脉被少数寡头控制的情景呢?
  一个伟大的创新可以给我们些许启示,那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套制度下,集体的土地分给农民,以农民承担一定的责任为前提。这是一个“增加的产量归农民”的合约,对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承包到户的土地,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它依然是公有的,只不过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给农户使用而已。
  这套制度实现了所有权和产权的分离。首先,它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是关键是,通过规定“农户按约定的条件使用”和“增加的产量归农民”赋予了农户自主经营权和产出的收益权。这不正是清晰的产权所需要的所有要素么?唯一的区别在于:因为没有所有权,因而经营权与收益权可能是不稳定的。
  这样的安排是否适用于企业呢?我想也是可以的。比如接受计件工资的工人通常会有很大的动力。服装厂的缝纫工并不拥有服装的所有权,但当她知道她可以从每一件服装中得到5角钱,她就会更加努力的工作。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也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或者商品,但当他知道每完成20万元的销售额自己就可以从中抽取1万元的提成,他也不会偷懒。职业经理人受雇于股东,但通过恰当的股权激励,也会兢兢业业地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在这里,无论公司的股东是个人、公众还是国家,都不重要。
  因而,私有化是产权界定的捷径,但不是唯一途径。产权界定的本质是界定出经营权和收益权,从而理顺“责―权―利”的关系,使决策者可以自由支配手中的资源,自主决定投入产出,并可以从产出中获益。这并不一定要求所有权。
   四、对土地产权界定及垄断性央企改革的思考
  1、农民土地只能转租,不能转卖!
  前文把产权分为经营权和收益权,这里我们可以把经营权再分为使用权和转让权。事实上,前文提到的例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好,现在企业管理制度也好,经营者得到的都只是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没有涉及转让权。现在学界有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就是要给农民转让权,让土地流转。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土地能不能卖,卖了效果会怎样?
  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陈志武认为,土地转让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进而刺激消费。因为任何一件东西,一旦可以交易,它就成了有价格的资产,就构成了人们财富的一部分。财富增加了,人们感觉富有了,自然会增加消费。
  想必陈志武先生现在不住在上海,否则,他可能就会有机会搞清楚,我们的住房商品化以后,人们是感觉比以前更富有了,还是更贫穷了。住房商品化以后非但没有增加,反而是严重减少了普通老百姓的财富。原本单位分了房子的人固然账面资产有了那么一点点增加;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为了给自己的儿子女儿买上一套房子,穷尽两代甚至是三代人的全部资产。
  农民手中的土地一旦商品化了,农民的财富就能增加么?首先,农民不会懂什么现金流贴现,加上农民普遍贫困,在别人眼中很低的价格在农民眼里可能就已经是很高的价格了。其次,农民天然的离散生产决定了其天然的无组织,不会懂什么集体议价,单个的农民手中土地有限,纵使有相关的知识,也没有议价的实力,注定了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再次,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种地是大部分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农民的土地转让行不得,即使要流转,也是只能转租,不能转卖!
  2、国企改革的核心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私有化
  产权界定不一定要和私有制联系起来,私有产权同样可能不清晰;公有制也不是本质上就和产权相对立,公有制也可以做到产权明晰。
  一些天然垄断的行业,与其交由少数私人寡头控制,还不如由国家控制。不论如何,政府都比私人更关心公众福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一些本应充分竞争的行业人为设置管制,禁止民营经济进入。)
  那么,国企改革究竟路在何方呢?笔者认为,依然是理顺“责―权―利”的关系。国企和私企为什么会存在效率上的差别?国企和民企的根本区别,就是所有者不同。那么国企效率低下的原因,就只能在于其所有者――国资委――没有行使好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国企改革的核心,应该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让国资委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如果有数千万公众股东的公司能够高效运行,那么我们也应该有理由相信,由整个国家所有的国企也能够经久不衰。
  参考文献:
  [1]郭熙保,张平.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论争的回顾与思考[J].江海学刊,2009.4
  [2]郑晓芳.国外国有产权改革与私有化理论研究综述[J].开发研究,2005.2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论中国特色经济体制改革道路(上、下)[J]经济研究,2008.9
  (责任编辑: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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