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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二) | |||||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特定的行政管理,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组织协商以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能,特定的行政管理; (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 1.行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非强制手段,以的行政管理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的。 2.行政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辅导和作用;(3)和疏导作用;(4)预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守的、、顺序以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原则 其原则有:程序法定原则;方原则;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听证制度: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方权利义务之前,举行听证会,方的意见和建议的程序。听证制度是法律、法规对听证程序所的规定。 (2)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原则的体现。它主要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方依法某种许可申请后,在法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于方,如方在法限内不行政法所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 (3)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决定和其管辖范围内的或裁决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4)行政救济制度:在方不服行政机关的其自身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救济的途径与机会,从法律程序上地保障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或遭受损害时法律救济。 (一)行政 1.行政的概念 行政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 2.行政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法定义务的;(4)行政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⑦职务;⑧撤销的行政;⑨纠正不的行政;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方承担行政责任的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行政处罚;③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侵权的主体,公民、法人行政侵权的主体。 2.职务的。构成要件上包含两项内容:致害是职务的;该职务的。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为侵权主体的职务所,即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对哪些行政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赔偿法》规定,对行政和行使职权的事为的损害予以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使用武器、警械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的,受害人有赔偿的权利: (1)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财产损害的。 3.不予赔偿的情形 《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 (2)因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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