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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探讨]2017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以政府为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已无法满足老年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因此需要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作为补充。与此同时,要求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随着2008年12月13日“金融30条”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标志着税收优惠的步伐正式迈出。本文在总结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考虑公平性和效率的情况下,分析我国应该采取的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模型。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公平与效率 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当前,人口老龄化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我国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比较快的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67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5%。预计到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3亿,到2030年前后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过不断实践和探索,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在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实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但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率低,替代率低,“空账”严重等问题。这一切从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尽快建立包括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补充型养老保险体系。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 “金融30条”,该意见提出了“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的议题。国务院于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概述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定义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income tax-deferred pension)即个人养老金计划,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二)个人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
  个人养老保险一般面临三个涉税环节:(1)雇员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从应纳税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2)购买的养老保险在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征收所得税;(3)雇员退休以后,按照保险合同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上述三个环节,个人养老保险金征税模式存在如下组合:(见表1)
  表1:个人养老金征税模式及组合
  
  (三)各种征税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般情况而言,表中的极端模式是不会被任何一个国家所采纳的。因为EEE过于偏向于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严重的影响,而TTT模式又过于侧重税收的利益,从而使个人购买个人养老金计划丧失了积极性。
  从对国家发展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激励效果来看,延迟纳税模式的激励效用超过了非延迟纳税。因为在这一模式下,第一环节是免税的,这样就很容易诱导个人参与养老金计划的积极性,实践证明,现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也都选择了延迟纳税模式。
  由于延迟纳税有三种模式,即EET,ETE和ETT,下面主要就这三种模式所产生的不同经济效应进行分析。
  1.从税收优惠角度来看,EET要高于其他两种组合。EET模式是对员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进行征税。实际上,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而且一般情况下员工在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要比在职的大部分时间要少,从而使他们在领取养老金时所适用的边际税率要比缴费阶段来的低。
  2.从财政压力角度来看,表面上看ETT对财政压力来的最小,毕竟它是双层征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倒也不见得。就我国而言,如果对投资收益环节征税,由于我国在现行情况下难以掌握个人确切的投资收益信息,增加了这一环节征收的成本,冲抵了所获得的财政收入,而且投资收益本身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对于员工来说,政府对投资收益收税,也会打击他们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保险业的发展,政府也丧失了保险业营业收入所带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总的看来,采用EET模式对政府的财政压力是最小的。
  上述的比较说明,EET组合不失为延迟纳税模式的最优选择。下面通过一张表格(见表2),比较EET,TEE,TTE,ETT这四种养老金征税模式在相同的条件下,最后的养老金净收入,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EET模式对员工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吸引力。
   表2:四种养老金模式对个人收入的影响
  
  注:假设个税率25%,投资年收益率10%,投资期限为5年,不考虑通货膨胀
  
  三、基于美国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
  在实施延税型个人养老保险的国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401K计划。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不超过25%),而企业一般也为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401K计划它的税收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享有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的401K计划它所采用的模式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过的最优模型EET,仅在个人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对所领取的养老金征收所得税。
  (二)每期投资的扣除限额。由于税收的优惠政策,所以高收入职员比低收入职员更愿意将更多的收入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来避税。因此,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当期政府税收大量流失,在401K计划中,对员工采取定额限制,员工最多可存入15000美元,超过50岁者可存入20000美元,同时规定最高免税额不能超过工资的25%。
  (三)资金的稳定及使用时间上的限制。个人退休账户内的资金是为了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通常资金一旦存入了账户就不能再作他用,包括投保金额和在此期间获得的收益将一直保存到员工退休时才能支取出来,如若有提前支取的需要,则必须缴纳10%的惩罚税。
  从美国的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有几点经验是值得我们国家学习的:
  1.政策出台前必须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从美国对于个人养老保险投资的扣除限额中可以看出,这一额度肯定是得到了美国税务部门的支持的,并且在他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2.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必须体现激励性和公平性。一方面,如果扣除的额度太低,就会打击员工参与个人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如果扣除的额度太高,就会产生不公平,使高收入者能更大限度的合理避税,从而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
  3.严格的监督是个人养老保险发展的保障。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监控个人养老金账户内的资金状况,使这一部分资金能处于稳定的状态之中。
  
  四、未来我国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当前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属于非递延型养老保险,个人购买的养老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同时在领取养老金时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面的研究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EET模型,所以这一模式也是未来我国发展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必然选择。但对于延税模式的具体做法,目前世界上的主流做法主要有三种,下面就我个人的理解来加以阐述。
  方法一,全额扣除法,把个人收入中用来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这个方法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最大限度调动老百姓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所存在的养老金替代率低问题;同时,随着未来养老问题的解决,当前我国面临最大的经济问题即如何拉大内需也会迎刃而解。
  从政府的财政压力角度上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剖析。一方面,由于允许员工将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收入予以税前扣除,当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数额会减少,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这是它的负效用;另一方面,由于调动了老百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使保险业的营业收入大幅度增加,营业税的增加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替代个人所得税所带来的损失。
  方法二,限额扣除法,这一方法的参照模型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取比例限制(规定缴费占工资的最高比例),也可以采取定额限制(直接规定允许免税的最高缴费额),也可以采用两者的混合限制。
  这一方法从激励效应上看,它没有第一种方法来的那么好;从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压力方面,比第一种来的更加的温和和富有弹性;当然第二种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考虑了收入在分配的公平性,避免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至于对于具体的抵扣限额,我们既可以参照与个人所得税一样的方法即全国统一标准,也可以让国家给一个扣除额的上限和下限,让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以及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扣除额。这一方法的好处在于避免了“一刀切”问题,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差异。
  方法三,延期缴库法。这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缴费的时候暂不缴纳所得税,但是先确定未来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再补缴。这一做法仅仅是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发生了改变,没有改变纳税义务。但是这一做法存在的一定的问题,它会降低未来养老金的实际替代率,从而违背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
  综合上面三种模式,限额扣除法相对而言是最为妥当的,它一方面考虑了这一方法对老百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性方面的调动;另一方面它也考虑了我国财政收入压力方面的问题,而且限额扣除法能够适应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避免给予收入过高者过度的税收优惠,从而扩大收入差距。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以及社会对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为我国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模式,上海即将作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城市就说明了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旦实行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首先如何解决我们税收体制和保险体制存在的监管问题,从而保障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这部分资金的问题和安全;其次,分类所得税制如何调和的问题,我们是对用工资薪金所得用来购买个人养老保险的部分允许扣除还是对其他收入所得都允许扣除;还有既然政策制定上要考虑到公平性问题,那政府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保障本来就够不到个税起征点的那部分人的利益,他们未来的社会保障如何去解决,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的政府去解决的。本文只是曾基本层面上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了初步的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具体选择进行了解释,希望能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早日出台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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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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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梅哲群.美国401 K 计划对我国年金保险制度的启示[N].中国经济时报,2007-11-26(5) .
  [4]冯晓曾:《应实行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两会专题
  [5]陈庆华.美国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世界经济,2007年3月
  [6]乔潮:《个人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
  作者简介:董巍峰(1988.3―)男,浙江宁波人,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国民经济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体制与政策研究.
  乔昱(1987.4 -),女,汉族,上海人,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国民经济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制度设计.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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