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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源远流长:源远流长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发轫于草根、依托于乡土、惠及于亲友的民间金融可以追溯到殷商时代,潜滋暗长,源远流长,与官方金融相生相克,并行繁衍。    我国有明确文字记载的民间金融是从西周时代开始,?时借贷的贷字有施、借、举物生利三层意思。周朝人非常重视家族内部的亲情,据《仪礼?丧服》记载,宗族分支“异居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资就是借的意思,可见?时宗族内部互通有无,不足财产由宗族无偿借给。
   而《周礼?地官?泉府》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所谓 “以国服为之息”,就是?时设置的“泉府”这一机构的官员要对借贷者的资格进行严格审定,根据借贷者的政治身份和偿还能力决定是否收取利息或收多收少。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四起,战火连年,放贷成为政治军事斗争的手段之一。晋文公在外避难19年后回国,想让百姓过上安定的日子,国卿魏绛建议晋文公施舍孤苦,对平民施以恩惠,减少他们的劳役,并将储蓄的资财贷给需要的人。于是从国君开始,国家很少有囤积居奇的人,人们将积蓄借给需要救助的人。国家最终没有不流通的积蓄,资财都散在民间,没有特别穷困的人。
   春秋战国民间借贷互相救济的风气承接了西周传统,到了战国中期商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有专门从事高利贷经营的子钱家(即放贷者),也有富商兼营,高利贷经营者下贷布衣上贷王侯。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的赈贷救济政策和民间的借贷并存,而且高利贷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市场体系和相?的市场规模,对?时的政治经济颇有影响,甚至官府在财政紧张时,也都要向高利贷者借债。
   从汉代开始,借贷受到法律制约,借贷利率在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专门设有“取息过律”的罪名,即使是诸侯,如果犯了此法律条款,也要治罪,蹲大牢并削去爵位。据《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记载,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旁光侯殷放高利贷没有向官府申报课税,且放贷利率过高,被免职。但究竟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多少,史册上无从考证,估计不会超过年利率20%。
   东汉末年,民间高利贷已很普遍。《魏书?武帝纪》记载,在袁绍的宽纵政策下,?时平民头上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为了免除抗租抗税的牢狱之灾,人们只好借高利贷应急,恰如饮鸩止渴。
   南北朝时,典?业兴起,成为民间融资的一个重要平台。而其操盘者竟是寺庙中的和尚,和尚成了金融工作者。佛教传入中国后,寺庙不仅香火旺,金钱收入也多。上至皇帝下到地主、商人,为了表白自己的虔诚,争相给寺庙施舍财物。由于戒规所限,寺庙虽富得流油,和尚们的日子还是比较清苦,大把的银子堆积在寺庙里要保值增值,于是长老萌生了放债的欲望,向穷人开放典?生意,既解决穷人的燃眉之急,又做了慈悲之事,还有盈利,真是一石三鸟,何乐而不为?
   进入唐朝,民间金融进入鼎盛时期,典?业分为官办和民办两条线,各做各的生意。而法律对民间高利贷也有细则规定,且比较完备,对有息借贷契约的订立、利息最高额度的限制、方式、司法救助、借贷质押物处理、履约责任等,同时 契约的履行也兼顾无息借贷契约的司法救助问题。在唐代对于有息借贷,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同时国家支持民间的非营利性借贷。
   武则天长安元年(公元701年)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不得回利作本”就是不允许按复利计算,也就是禁止驴打滚的利息。对于放款月利率,也有明确的上限,唐玄宗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下诏宣布,月息不超过4分。
   宋代的民间金融已经有了严密的组织,建立了基层社会的国家信贷体系,值得今人仿效。《宋史?食货志》记载,凡是借贷的人,10户为一甲,每甲推选一个?领头的。每50户选择一个通晓信贷业务的人做“社首”。每年的正月,通知社首编甲入册,凡是逃避兵役和品行不端正的人,或者不差纳税钱、不缺衣食的人家不得入甲。而入甲又本着志愿的原则,不愿意的则不勉强。如愿意,则分配借贷授信额度,大人一石(计量单位)粮食,小孩减半,5岁以下的不配给。
   与宋同时的金代,大定十三年(公元1163年)颁布了典?法,其内容十分丰富。关于?金,规定按?物估值七成折价,即所谓“许典七分”,从而使官办典?行有了统一的折?比例的标准;关于利息,规定月利一分,即1%,从而比?时天下其他典?行“重者五七分,或以利为本”者要大为降低;关于?期,既规定比以往延长至二年,又允许展期一个月,从而比唐宋时期对?户的苛求缓和了许多。这项法律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我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关于典?的完备法律,堪称中国典?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元代在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方面又有推进,对于民间的借贷契约纠纷甚至于人身抵押借贷,元代法律要求交易双方的行为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合法进行,而且交易双方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自愿公平的立场,交易?事人必须以诚实为前提,而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子女为抵押借贷、典?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这实际上是在禁止人口买卖。从保护人权角度来说,也是一大社会进步。
   明朝因为客商异地放债现象的普遍深入,引起了明代士大夫及其他各阶层人们的注意,除了其重利盘剥引起受剥削者的反抗之外,因为放债开?铺,得利优厚而又不必服役纳税,故其经济力量的崛起,引起了以土地剥削为主的地主,尤其是中、小地主的嫉恨,屡屡形于文献之中。?时所谓客民与土著之间的矛盾,高利贷活动是其重要原因。
   清代地主剥削农民的高利贷十分残酷。据史书记载:公元1666年,清康熙五年,山西有一农民,向地主借了二两九钱,折合铜铸制钱约4800多文,在还不起债的情况下,被迫到地主家?雇工,“以工抵债”,在地主家一共干了三年半,抵折债务后,分文不剩。而印子钱是清朝时期高利贷中的一种形式,放债人以高利发放贷款,本息到期一起计算,借款人必须分次归还,每次归还都要在折子上盖一印记,所以人们就把它叫做“印子钱”。
   需要提及的是,清代捐官成风,就是拿钱买官,“京债”成为一种特殊的高利贷,即民间借贷针对买官者、为官者、求官职升迁者所提供资金支持,是国家政权腐败、社会动荡、经济停滞的主要根源。
   通过对我国民间金融的历史回顾,至少可以梳理出以下几点共识:
   民间金融具有草根性。我国民间金融最原始的冲动是来自平民生活的窘迫,有显著的互助性,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成了一种谋利行业,商业色彩浓厚,但其本质上的互助性还未消失。
   民间金融具有盘剥性。民间金融的融资成本很高,一般情况下,举债人如果陷入高利贷的陷阱,想翻身很难。所以就形成了借贷的短期性,这样又促成放贷人抬高借贷门槛,加重盘剥借贷人,酿成社会祸患。
   民间金融具备贷方市场性。民间金融是民间资本释放的一个通道,中国的正规金融系统门槛很高,而民间的融资需求又很旺盛,从供需理论来看,这就催生了中国民间金融。而从一开始,民间金融就是贷方市场,僧多粥少,求贷无门,借方一直处于弱势。
   民间金融还具备官介性。无论哪个朝代,民间金融都有官方介入,受到官方制约,有明确的法律规制,违者要受牢狱之苦。这种官介性对于今天很有借鉴意义,政府对民间金融不能放纵,要有监管,但不是死掐,而是加上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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