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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VS律师――兼论传统文化对我国现代律师制度构建的影响_讼师与律师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在我国,尽管讼师与律师有很大的区别,却又具有一致性,不太严格的说,讼师就是传统我国社会里的律师,而律师则是现代中国的讼师。我国现代的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但是,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我国的律师文化应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体现传统文化的价值观,是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律师文化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就是在律师文化的建设中融入儒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常”,即:仁、义、礼、智、信。
  关键词 讼师 律师 构建 仁义礼智信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文化中的讼师
  讼师是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主体, 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律师的职能, 他们中有的人可能为金钱利益的驱使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 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因以法维权而赢得讼师的尊称, 因道德品格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差异。讼师多是出身于仕途不畅的士人, 或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吏人、衙役宗室的子弟, 或是胆大横行的豪民。讼师的理念和儒家的精神从根源上看并不具有不可调和的冲突, 因为讼师们所处的社会背景使他们的思想毫无疑问地存在儒家的烙印。
  讼师在传统社会里的处境独特而尴尬:一方面,它是百姓社会生活需要的一个部分,是一种现实的社会需要,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它与传统社会的无讼理想相冲突,在国家的意识形态里,它是多余的,应被铲除的。讼师在这样的环境里,备受鄙薄与打击,畸形地生长着,在为社会分担法律服务工作的同时,也常有人挑唆词讼,使事主受困,官府多事,因而令人厌恶。
  传统社会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是一个什么状态呢? 简单地说,就是三代之前的黄金时期,即大同盛世,如《礼记》中所描述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故外户不闭,是谓大同。”要点是天下为公,无私,不争,和谐。在这种社会里当然无讼,因为讼即争讼,因争而讼,不争即无讼。所以,讼是为理想社会的追求者所不取的。孔子说:“听讼, 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上承下传,既是孔子对以往理想社会的认同,也为后世圣贤所信奉,所追求,成为牢不可破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既然现实不能无讼,讼师就必然要产生。因为,古代社会,一般平民百姓,是没有条件读书的,因此不能识文断字,他们不仅对国家法律没有足够的了解,即便是要写一纸简单的诉状也无能为力,这就决定了他们一旦涉讼,势必要求助于人,这种人就是历史上的讼师。简言之,小民百姓诉讼需要讼师。所以,有学者说:“讼师的存在,确实有着客观上的依据,是以讼师的活动,也包括了对于社会中某种正常需要的满足。”①
  麦柯丽对清代讼师的研究表明:“讼师便利了最广泛的客户群,从最穷困的乞丐到最富有的权贵富豪,进行法律诉讼。但最离不开讼师的,往往是那些在地方调解或官司中,在意识形态上或在社会意义上处于弱势的一方。……这些人一心想从地方上非正式的讼争中挣脱出来。”②
  总之,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讼师一方面应诉讼的客观需要而产生,一方面又为传统的价值取向所不能容纳,因此,虽备受打压,却总是存在,只是无法健康地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说,现代律师制度正是对客观的诉讼需要的理性回应。
  二、律师与讼师的区别
  律师及律师职业,是从古罗马的“代言人”和“代理人”发展来的。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讼师在我国古代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角色, 有人认为讼师是扰乱人心和妨害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 有人认为讼师在古代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上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古代的讼师和现代的律师有许多相通之处, 都是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但我国的讼师制度却没有转化为现代的律师制度, 而且在历史上也一直没有形成气候。而几乎同时在古罗马出现的代理人却成为现代律师的雏形, 从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西方律师职业是靠一系列的制度来支撑的, 如职责、纪律以及资格的认定。我国的讼师更多的是一种“ 制度的衍生物”③, 而不是有意识的制度安排, 两者背后所蕴涵的司法理念是截然不同的。在古罗马社会孕育和产生律师及律师职业的同时, 社会类型相同的古代我国都没有产生律师制度, 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首先, 我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 私人的权利一直得不到保护, 人身上有依附关系, 使得我国一直没有成长出商品经济, 而律师及律师职业与商品经济有密切关系。古罗马律师制度的孕育和产生, 是其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其次, 律师制度是一种民主制度, 是与我国古代专制制度格格不入的。最后, 我国古代的诉讼方式是纠问式的, 法官同时是行政官, 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而现代律师制度多是从对抗式的诉讼中发展起来的。我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的纠问主义诉讼方式, 使我国失去孕育律师及律师职业的环境, 使得几千年的中华法律文明与律师制度无缘。
  从西方律师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 只有较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人相结合, 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我国古代, 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物, 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 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 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以研究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为职业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因此, 具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我国,最后还是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和律师制度。④
  三、我国现代律师文化的建设应当秉承传统文化的精髓
  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一种文化的形成,需要适合她生长和存在的土壤,中国的律师文化应纳入中华文明一部分,吸收传统文化的精髓,体现传统文化的价值观,是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律师文化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要建设有中国特设的律师文化,笔者认为可以用五个字概括:仁、义、礼、智、信,即儒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常”。
  1、“仁”,是指仁爱。“仁”是中华民族道德精神的象征,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只有秉承着仁爱之心,身怀着社会责任感,才能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全心全意提供法律服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在题为《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的演讲中提出:“在历史上,为律师职业确立的最崇高原则是为贫穷、弱势及地位低下的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履行增进大众福祉的公共服务。”⑤这表明即便在法制高度发达的美国,援助弱者、倡导公益也是律师的一项美德,并且是最高的原则,被誉为“律师政治家的理想。”⑥援助弱者、倡导公益体现着律师人文精神的崇高境界,它也是理应成为中国律师精神传统的组成部分。“只有当律师不是只知收费的工匠,或每天只为工钱而工作,而是一位公共福祉的奉献者时,他才能获得最大的快乐和满足。⑦
  尽管我国律师界已经涌现出了一些投身公益、扶助弱势人群的律师,感动着中国,但这并没有成为许多律师推崇的行为,日常律师们讨论最多的还是个人收入的多少,业务收入的高低成为评价律师水平、地位的主要标准。为有钱人打官司成为律师的光荣,为穷人打官司成为缺少案源律师的专利,被认为是不入主流,甚至成为遭受歧视、轻视的对象,法律成了有钱人的游戏,律师也成了有游戏中不可缺少的道具。
  2、“义”,是指公平和正义。我国向来推崇义字,晚清及民国时发生的“苏报案”、“陈独秀案”、“七君子案”等案件中律师先辈们的辩护壮举,无不闪耀着“义”的光辉。律师应当有骨气,有胆识,在日常生活中,在执业生活中,在任何事情上都应始终坚持维护正义的价值取向。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时常要面对金钱、权势、邪恶的诱惑和威胁,只有坚守“义”字,坚守职业道德,才能抑制见利忘义、赚昧心钱等道德沦丧之风,这是传统的延续,时代的要求。
  律师制度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司法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一种制约的力量,以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在这种制度理念的设计下,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精神就是法制社会对律师的必然要求。公权力必然被滥用乃人性使然,律师不畏强权的抗争是律师永恒的使命,而这种精神正是律师应当具备并传承的。
  笔者认为,我国律师最缺少的就是这种抗争精神,这种精神对中国律师来说尤为可贵。目前公权力被滥用很大一部分情况是通过对律师权利的侵害表现出来的,使律师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甚至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当这些法律权益受到公权力的侵犯是,四海之内又有多少律师去抗争呢?中国律师应该学会愤怒,应该去抗争。
  3、“礼”,是指要有良好的礼仪。孔子的学生子有曾说过:“恭近于礼,远离耻辱也。崇尚礼仪、尊重秩序,是一名律师应具备的内在品质。它体现了一种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对当事人的尊重,对社会个阶层的尊重;它展示的是一种修养,一种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修养,一种以和谐为美的修养。一名律师只有具备了这种”礼“,他与他人的相处才会和谐,才能真正赢得别人的尊重。
  我国自古就有文人相轻的传统,律师又属于高智商的群体,因而,我国律师间不可避免地带着相不敬的文化基因,况且律师行业是最容易使人产生优越感、成就感的行业,几乎没有哪一个律师在其其职业生涯中没有办理过精彩的案件,这也客观上形成了律师间存在相不敬的现实基础,加之现实生活中律师间的竞争压力,就使得律师间的不正当竞争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不断加剧。因此,克服不良文化传统,形成有利于律师发展的公平竞争的理念就成为我国律师必须面对的问题,同行相敬的“礼”要求也便成为律师行业内部自身发出的呼唤和要求。
  4、“智”,是指智慧,律师要拥有高超的业务智慧。律师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专业,这是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或人群的重要区别,也是律师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因而专业精神(即“智”)是律师精神传统的主要内容之一。然而,我国律师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不同的行业准入标准进入律师行业,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且许多人一旦通过了律师资格或司法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就完事大吉,停留在原有水平上止步不前,专业知识老化,根本就不必奢谈其是否拥有律师的专业精神,更不用说形成在某一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这种现状对我国律师专业精神的形成必将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
  律师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浩如烟海,而各式各样的案情与不同的当事人又要求律师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储备。历数古今中外,那些精彩的辩护词,不仅是充斥法言法语,逻辑严谨的文字,而且通常都体现了辩护律师丰富的文学功底。文化知识的积累,是律师“智”的体现,它将有助于律师彰显法治文化和人文精神的双重光彩。
  5、“信”,是指诚信。一诺千金。“人无信不立”,这些词语、句子无不反映了中华民族讲究诚信的历史。在当今社会,诚信已成为衡量一个公民品性的重要标准。诚信对整个律师行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只有以诚信获取当事人信任,才能保证委托关系的实现。诚信是律师文化的重要元素,应当贯穿于律师文化之始终,律师文化只有以诚信为基石才能具有广泛的公信力和顽强的生命力。
  这种精神实际上属于律师执业道德自律精神的范畴,从律师诚信本身来 ,它也是律师道德自律内容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笔者之所以将其从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中分离出来,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律师的诚信出现了危机,这种危机正在威胁着律师及其制度的健康发展。目前律师的不诚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天花乱坠地许诺和随意夸大服务能力。
  在我国,尽管讼师与律师有很大的区别,却又是具有一致性的,包括基本职能和服务性质。在这种意义上,不太严格的说,讼师就是传统中国社会里的律师,而律师则是现代中国的讼师。正是如此,人们容易对它们产生联想,认为它们之间虽是替代关系,也有承继意味。在近代社会,西方意义上的律师刚引入时,人们常作如是观。例如,刘体智在其《异辞录》“讼师”条中说:“往日之讼师,恶名也,其事则律师之事也。”当然,经过国家与社会的剧烈转型, 已经是换了人间了,一切都变化了,讼师与律师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积淀岂能一笔勾销,在现代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对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包括正面与负面的,都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如此说来,正需要将讼师与律师联系起来,加以辨识,以加深对它们的理解。
  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不是开倒车,而是要以最新的观念去理解它。自秦以来,汗唐宋元明清,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哲学背景就是以四书五经作基础,许多判例的根据,就是根据四书五经中的道德观念而来。我国历史上,每逢变乱的时候,拨乱反正都属于道家思想之功;天下太平,则用孔孟儒思想。今天将“仁义礼智信”与中国律师文化相联系,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律师文化的必有之路。只有让律师文化充分吸收传统中华文明的有益营养,让每一位都拥有“仁义礼智信”的文化自觉,中国律师文化建设才能沿着康庄大道越走越好,从而更加有利有我们的司法体制建设。□
  (作者:卢芸芸,乐清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朱文协,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学专业本科)
  
  注释:
  ①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
  ②美丽萨?麦柯丽.挑战权威――清代法上的寡妇和讼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554页.
  ③吕利.从讼师到律师―兼论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确立, 载于《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④陈卫东等.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第44页.
  ⑤金斯伯格.律师界理想主义的复兴.中国律师杂志,2005年第9期,第14页.
  ⑥安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⑦安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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