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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维护的好处_略论大学生的就业权

时间:2019-01-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大学生就业权是不容忽视的基本权利,我国对大学生就业权法律保护缺位,应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完善大学生就业权保护措施,使大学生的就业平等权、竞争权、自由择业权、机会均等权、职业安定权、就业保障权等得以实现。
   关键词 就业 权利 保护
  
   生存权和劳动权是最基本人权,是最重要宪法权利之一。就业权是实现生存权保障,是实现劳动权重要前提,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益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大学生就业权法律保护相对滞后。
  一、大学生就业与就业权
   就业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得到职业;参加工作。”《辞海》注释为:“就业,亦称‘劳动就业’,是具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人,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大学生就业”指大学生毕业获得职业机会从事一定职业,包括大学生获取职业过程、从事职业状态等。“大学生就业权”一般指法律规定或认可大学生所享有与就业有关的权利总称,包括平等权、竞争权、自由择业权、机会均等权、职业安定权、公共就业保障权、公平待遇权等。
   权利只有固化在法律中才是现实的,在法律中,“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大学生就业不仅包含普遍认识的“就业”含义,学习经历使其具较高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大学生就业渠道、形式、过程等多样化。单就大学生就业平等权而言,一般包括平等就业机会权、平等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平等保护权等。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基本劳动权和基本人权,具有派生性,平等就业权源于平等权和劳动权;具有综合性,不仅是生存权,也是经济发展权;具有社会性,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且有社会意义。
   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规定“每个人有资格享受最充分发挥技能与才能的机会,获得最合适的工作,而不分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大学生就业权利体现为一种积极权利,即表现为弱势主体通过国家积极行为来实现其权利。
  二、我国对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缺位
   我国现有的《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关于就业规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受教育者就业权保护做规定,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给予大学生有效保护。2008年《就业促进法》施行,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写入,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就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就业关注不够,对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造成执法困难。《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但具体保护措施和保护途径却没提及。《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关系确认以书面合同为要式,使雇主有以不签劳动合同手段来逃避责任的空子。
   大学生就业制度不完善,大学生就业权执法机制不够健全,没有专门负责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处理就业争议的机构。大学生就业争议受案范围窄,相应救济程序效率低且诉讼成本高。就业市场发育过程中权力干扰明显,市场经济活动内在规则被行政规则所代替,经济运动过程及其各个方面以“权力”为轴心运转。
  三、借鉴国外做法完善大学生就业权保护措施
   美国大学生就业具备良性市场化运行机制和完备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律保护制度。美国劳工部、学校、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协同为大学生就业服务。劳工部下设就业规划办公室和统计局,收集就业供求及职业技能要求等数据,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信息。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律政策齐全,具有免除学生贷款义务就业促进政策,调整产业、金融、财政和失业保障政策促进就业机会培育。鼓励大学生创业,在创业贷款审批程序及审批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日本大学生就业工作,依赖于完善的促进就业法律制度体系,由中央政府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及地方学生职业中心和职业安定所来共同完成。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指导和职业引导,推广在学期间就业体验。文部科学省对大学生就业的调查和专项分析向全国公布。厚生劳动省设立遍布全国的学生职业综合支援中心和职业相谈室等,负责就业指导、咨询、服务等。德国政府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突出体现政府作用,强化劳动局就业服务职责,依赖强大社保体系对促进大学生就业投入充足经费,加强就业培训等,要求在大学开展创业辅导课程,让大学生尝试自己创业。
   我国应在借鉴别国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的基础上,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设立保障大学生就业权专门机构。可整合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力量,设立独立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委员会,向社会宣扬就业政策,劝诫雇主,代表大学生争取权益等。其次,建立大学生就业权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劳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执行《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监管作用,履行保护大学生就业保障职责。第三,强化大学生就业权司法救济。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法。第四,完善相关调解与行政救济手段。强化大学生就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科学对大学生就业侵权行为预防,扩大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进行行政救济,更好地为大学生就业权的落地生根服务。
  
  参考文献:
  [1]胡拥军.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初探[J].经济师,2008,(11).
  [2][美]罗纳德?德沃金著.吴玉章等译.认真的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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