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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信仰培育刍议】2018思想道德修养答案

时间:2019-01-1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律修养的集中体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信仰培育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对法律价值绝对认同,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具有积极守法精神和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四个方面。为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更好地开展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高校法制课教师务必更新教育理念,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特别是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深下功夫。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作者简介:孙绪兵(1973-),男,湖北松滋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人文社科系,副教授。(湖北 十堰 4420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青年项目“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针对性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5-0035-02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作为高校法制课教师,笔者深切感受到:长期以来一些高校的法制课教学停留在法律知识教育阶段,走不出“法律仅仅是工具”的认识误区,使得广大学生难以真正体验法律的精神意蕴和丰富价值。现在,不少大学生依从法律多半出于畏惧法律的心理,很少有人主动地、自愿地依从法律;一些大学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是欠缺法律知识,相反有不少大学生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却常常规避法律甚至违法犯罪。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高校法制课教学,切实提高该课教学水平。
  一、加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势在必行
  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全身心认同。它体现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一旦某个人对法律产生信仰,他就会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实践法律。这时,学法、用法、守法乃至护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强大精神动力。可见,法律信仰比具体的法制观念更具感召力、统摄性,它对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是法律素质的灵魂。因此,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或法律素质的的培育过程中,我们应把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作为至为重要的乃至终极的培养目标来看待。
  可喜的是,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第七章明确提出了大学生要树立法律信仰这一要求,并且围绕这一主旨在教材内容体系上作了特意安排。表现在:第一,教材第五、六章介绍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与大学生关系密切的一些法律。这使大学生能充分认识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需要而且必须有法律规则,自己的身边处处有法律规则存在。第二,教材第七章探讨了“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问题,其中涉及“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观念(含民主与法制观念、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加强法律修养(含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等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与法律信仰的形成息息相关。第三,教材第八章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介绍,而是注重大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总体把握和概括了解,其用意在于使大学生认同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编写思路显然是与以往《法律基础》教材过于注重法规知识介绍而忽视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和法学教材编写思路雷同等特点很不一样。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教师没有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表现在:一些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为此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但因学时少、内容多,于是就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对实用法律知识的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制课等同于法律常识课,强调其知识性而忽略其思想教育性,这就改变了该课的德育性质。现在有些高校把法制课讲成了法学概论课,内容的取舍随意性较大,对学生的考核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掌握,显然违背了法制课的教学宗旨。由于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教学内容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方式、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就在所难免。难怪据陈大文先生的调查显示,现在大学生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判断为智育(法律知识教育)的竟然占32.7%。笔者认为,尽管大学生知悉法律很重要,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知法者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要求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目标就是使大学生绝对认同我国的法律,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具体来讲,有四个方面的细化目标:
  第一,大学生要对法律的价值绝对认同。大学生不能将法律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当法律只是被当作维护阶级统治或维护自身权利的实用工具,特别是被当作一种可以被一部分人随意玩弄、缺少灵魂和良知的东西时,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时,法律就难以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因此,大学生应当对法律所蕴涵的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有切实的体验,真正感受到法律表达了他们的要求,法律是为了他们而存在的,他们才珍视法律,绝对认同法律。
  第二,大学生应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大学生应感知到法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他们应认识到自己的每一个行为都处在身边法律之网的笼罩下。此外,大学生还应把法律置于至上的战略地位来看待。如果在他的生活中有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纪律、政策)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必须舍其他而求法律,也就是说要以法律作为衡量其他行为是否规范有效的前提和准绳。在法律的效力方面,大学生还要认识到未失效的“恶法”也是法律,必须得到遵循。
  第三,大学生应具有积极守法的精神。大学生们应将守法看成道德义务而自愿守法。如果他们是基于法律的强制力而不是自己的内在需求而守法,则表明其对法律并没有信仰,法律仍然是外在于他们的。如果大学生不是因强力而是凭良心守法,不是因他律而是因自律乃至自由守法,并把守法行为视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和对于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那就表明他们具有了法律信仰。积极守法精神还要求大学生在有法律规范的情形下,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时,他们也同样应当遵从法律的精神,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的本意。
  第四,大学生应具有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这表现为:一是大学生要认识到权利是义务之母,要具有权利本位意识。除了具有权利保护意识外,还应当积极要求法律规定新权利。二是大学生还应当促进现有法律不断完善。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要有对现有法律的质疑精神。三是大学生应积极打击破坏法律的行为,比如采取见义勇为等各种方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说要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切实改进法律信仰培育工作
  1.改进教学内容
  从法律信仰形成的角度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应注意抓好如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应将法律工具的优越性、社会主义法律的超工具价值(如正义性、民主性等)、大学生的主体意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讲。只有将法律不仅仅看成工具,将学生不看成工具而是看成具有自身价值追求的主体,法律才能真正被大学生认同。二是深刻分析传统政治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中对法律信仰形成具有消极影响的因素,大力批判,并且帮助大学生正确看待现实社会法治运作状况,既不能说得一团漆黑,也不能粉饰太平,帮助大学生调整对法律的心态。三是加强现代法制观念教育。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一些法治观念,它们通过立法宗旨、法律基本原则等体现出来。在法制课教学中绝不可忽视这方面的教育。四是通过法律基本知识和理论的教学,使大学生养成用法律进行思维的习惯。如果仍立足于纯粹法律知识的传播,高校法制课就是失败的。如果能把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作为这门课的主要任务,传播人权、平等、自由、理性、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观,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为培育法律信仰的载体,教师的教学就会符合高校设置该课的初衷。
  与教学内容改革相伴随的是要改革法制教育评价方法。目前,各高校法制教育考核的内容仍集中于法律知识,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卷面分数,学完后并未真正养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教育关键要看学生的行为实践。法制教育评价应实行卷面考试和行为考察相结合,强调学生的“知”、“行”统一。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考试成绩而是为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而学法。
  2.改进教学方法
  在这方面,关键是要运用“主体性德育”的教育理念来开展教学。主体性德育就是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其思想品德形成规律来开展教育,而不是“目中无人”的教育。这体现了教育的针对性。自觉地把这一教育理念落实到法制课教学过程中,能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此,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要强化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体验。大学生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他们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过程就是大学生对法律进行科学的、充分体验的过程。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大学生的价值追求。因此,首先要让大学生感受法律的存在,特别是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在对法律感受的基础上,对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要上升到理性层面来认识,这就需要大学生认真分析法律的价值属性与自身价值追求是否一致。只有经过法律价值体认,大学生才有可能对现有法律体现的价值表示认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最初对法律产生信任,到产生法律信赖、法律信念,直至形成法律信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不懈的努力。
  而且,让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还需要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下功夫。
  就法律认知而言,大学生要对法律有个概括的总体认识,特别是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理论、原则、宗旨等法律精神。现在,一些教师在法律认知教育方面停留在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上,甚至以为学生掌握的法律条文越多越好,这是片面的。法律认知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大学生建构起法律知识结构,理解法律的价值,学会从法律角度观察思考社会现象,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要达到这种目的,就必须注重法律观念的培育。法律观念是在对法律具体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思想观点,它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可见,对法律的认知不能停留在对法律细枝末节的把握上,而是要从总体上把握其精神实质。
  就法律情感而言,大学生应对法律产生积极的情感,而非消极情感。积极情感是一种“亲法”心理,也就是对法律表示出关切、喜爱、信赖、依恋和崇敬的情感态度。消极情感包括“恶法”和“冷法”两种心理态度。“恶法”表现为对法律的厌恶、怀疑乃至怨恨的情感态度。大学生一旦具有这种情感,就会把法律视为束缚、妨碍人的自由的枷锁,把守法视为沉重的负担,他们的守法就是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冷法”表现为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疏远的情感态度。在这种情感支配下,大学生习惯于被动守法、消极适法,即使卷入法律纠纷中,也常常采用“私了”的方式加以解决。教师必须认真思考如何让大学生在心理上对法律产生积极情感,消除消极情感。大学生只有具有“亲法”心理,才会真正崇尚法律。
  就法律意志和法律行为而言,关键在于让大学生明确自己是具有一定法律行为能力的,即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会产生积极或消极后果的,自己应该对自身行为选择进行控制。也就是说,要让大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来观察和分析社会现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大学生法律行为进行指导的过程中,我们应注重让大学生亲自参与法律实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对法律的价值、自身对法律的需求有更深刻的体验,才会乐于践行法律,这将十分有利于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
  
  参考文献: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2]孙绪兵.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若干思考[J].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教学专辑),2009.
  [3]李珂.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4,(12).
  [4]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1998,(2).
  [5]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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