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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链”侦查] 鸟儿的侦查报告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当前电信诈骗犯罪迅速发展、蔓延,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电信诈骗属于跨区域非接触性犯罪,具有组织严密、手段多样、打击困难等特点。尽管如此,由于任何电信诈骗犯罪都离不开资金链和通讯链两个基础,因此侦查机关可以使用“双链侦查”的模式,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关键词:电信诈骗;侦查;双链侦查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2)01-0053-04
  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其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危害十分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电信诈骗案件从2008年开始上升,仅2009年,全国就立案38.1万起,群众财产损失达110多亿元。针对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的情况,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公安部相继侦破了“8.10”、“10.11”、“3.10”等特大电信诈骗案,有效遏止了电信诈骗的犯罪势头。从该类犯罪的侦查实践来看,其运作模式主要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实施过程,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建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电信诈骗不断更新诈骗手段,令群众防不胜防。如何防范及惩治电信诈骗已成为当前司法部门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突出特征
  (一)跨区域非接触性犯罪
  电信诈骗是一类非接触性犯罪,表现在一方面是犯罪成员之间不接触,另一方面犯罪人和被害人不接触。电信诈骗起源于东南亚地区,后发展到我国,在已破案件中,幕后操作者、主犯一般都是境外人员。就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情况来看,骨干分子主要是台湾人,也有少数来自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及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这些人与国内的犯罪分子相勾结,有的采用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的人,也有的从境外发布短信骗国内的老百姓,还有的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隐蔽性很强。他们身在境外,赃款也在极短时间内转移到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是远程的、非接触式的,犯罪分子利用通讯网络、计算机网络和网银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作案过程。犯罪分子作案时使用的均是不记名的手机SIM卡或网络虚拟电话,甚至通过国内外的服务器层层转接,涉案账户也多是使用伪造及他人身份证开设的虚假账户或异名账户,并设立多级账户。一旦骗到大额资金,犯罪分子便立即将手机卡、银行卡销毁,变换藏身地点,并启用新的手机卡、银行卡继续作案。
  (二)组织严密,手段多样
  电信诈骗组织严密,分工精细,配合默契,以快致胜,由于需要有多人冒充不同的身份在不同的场合出现,同时,作案人需要掌握电信、银行和网络等方面的知识或技能,少数人难以实现,往往需要较多的人参与。从国内近期摧毁的几个电信诈骗团伙看,团伙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出现了“公司型”结构,即一个团伙由投资人发起,下设分工协作的技术组(搭建维护硬件技术平台)、通讯组(接听电话、实施诱骗)、银行组(办卡、转账、取款)、洗钱组、资料组和后勤组,各组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采用组长负责制,根据业绩分成。电信诈骗手段多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存在的电信诈骗方式达20种,而且方式在不断地翻新。同时,电信诈骗的迷惑性强。犯罪分子对重大社会事件、热点经济活动、高新科技等研究比较深入,往往利用这些事物的新特性进行诈骗。如利用“非常六加一”等中奖、汽车退税、通讯干扰软件、任意显示写码软件等,“冒充警察、银行工作人员”,以出事故、投资、网络购物等名目实施诈骗。
  (三)打击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为智能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电信诈骗犯罪隐蔽性强,主要是犯罪的非接触性和犯罪信息的虚假性,使得侦查部门取证难、查证犯罪事实难。其犯罪隐蔽性表现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流动强、反侦查能力强,致使抓捕难,真正的诈骗核心人员往往在境外,各地抓获的均为一线马仔;犯罪分子普遍为异地作案、异地跨行、跨国取款,地域流动性大,在团伙作案中,成员之间并不熟悉,多为单线联系,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有人专门负责打诈骗电话,有人负责转移钱款,有人负责到银行取款,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将其一网打尽。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追赃工作是一个难题,其困难突出表现:一是大额电信诈骗多为跨区、跨境犯罪,犯罪分子骗得钱款后大多通过国际电子汇兑、地下钱庄或其他渠道转移到境外,追赃难度大;二是即使这些赃款没有被转移到境外,由于犯罪分子设立多级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实现快速层层转账,然后分别在不同地方提取、藏匿,使得大量的赃款很难追回来。
  二、电信诈骗双链侦查的基础:资金和通讯
  电信诈骗的核心特征在于,犯罪嫌疑人是通过通讯工具传递诈骗信息给被害人,被害人通过银行网络转账的方式“交付”款给犯罪嫌疑人。因此,资金和信息是电信诈骗的基础,也是侦查工作的基础。
  (一)电信诈骗中的通讯链条
  由于电信诈骗属于非接触性犯罪,犯罪成员之间以及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必须有信息的联系,才能实施诈骗犯罪。因此,电信诈骗科技化程度高,犯罪分子是在充分研究各种通讯手段的特点、网络电子银行的便利等基础上,不断运用这些高技术手段的便利与缺陷进行犯罪话动。
  1 犯罪成员之间的通讯链条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人把犯罪行为拆解为多个不同的环节,并分别在不同的地域由不同的人员实施这些环节。这种相互协作诈骗的行为促使犯罪人进行团伙犯罪,电信诈骗团伙一般由首要犯罪分子、电话诈骗组、购买账号组、资金网上转账组、取款组、资金转移组、技术维护组等组成。其中,核心人员多为境外人员如台湾籍犯罪人,核心人员负责诈骗模板、硬件设备和场所的准备。从内地招募“接线员”分别冒充电信局、邮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带到境外进行培训。通常一个诈骗团伙手中掌握几个网络电话技术人员,一个网络电话技术员也会同时为几个诈骗团伙服务,相互穿插又互不相识。技术人员利用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VOIP网络电话的个人语音终端和账户管理终端,帮助其嵌入“电话欠费”等自动播放的语音录音片段。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犯罪团伙成员均有核心人员单线指挥,各个小组各司其职、互不联系,这为打击该类犯罪带来一定的难度。
  2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通讯链条
  电信诈骗活动中,犯罪人将诈骗信息传递给被害人需要借助现代通讯技术,会留下信息痕迹。犯罪分子会使用从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群发软件、一写通、“400”捆绑电话,逐步发展到任意改写软件等,有的还利用“黑客”手段或木马软件盗取用户信息,进而盗取银行账户内的财产;或者在互联网上盗 取他人登录账号及密码,从而骗取钱财,欺骗性极强。目前电信诈骗中常用的信息工具有:其一,使用无记名手机卡。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手机卡发送短信来进行的,无记名手机卡就成了诈骗分子最好的工具,方便、快捷,还能掩饰犯罪分子的身份。其二,使用短信群发器。诈骗分子使用这些短信群发器只要和手机相连,即可按号段顺序或随机序列发送海量垃圾短信,最多连续给200万部手机发送短信,某些群发器还能自由调节短信发送速度。其三,使用“VOIP网络电话”。“VOIP网络电话”是新型的通讯方式,诈骗分子利用“VOIP网络电话”的隐蔽性、难追踪性进行电话诈骗,冒充电信局、邮政局、公安局、检察院等机关工作人员,以保护受害人家庭资金和财产的名义进行电话诈骗。其四,利用互联网。上述这些诈骗手段,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度高、影响面广,涉及群众根本利益。
  (二)诈骗中的资金链条
  电信诈骗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被害人被骗后,多数是将一定的款项打人指定的账户,诈骗分子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转账、汇款、取款。在电信诈骗团伙中通常有专业拆账人员:专门负责在受害人上当后,将打入的欠款进行拆账,为确保所有款项能在一天内取完,拆账人要将诈骗团伙提供的每张银行卡的金额控制在2万元以内。另外,诈骗团伙还在内地招募数个“取款负责人”,他们并不知道诈骗团伙幕后人员的具体身份,只是为了谋取“取款提成”。拆账人员完成转账之后,由诈骗团伙境外主犯通知取款人员去取钱。诈骗犯罪需要大量的银行卡,催生了非法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人员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得银行卡,通过黑市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
  诈骗分子资金链条能够顺利进行,与银行卡的监管、地下钱庄、网络银行等密切相关。如银行卡的办理没有落实实名制、银行卡发放泛滥、银行部门缺乏应对电信诈骗的紧急措施等。另外,大额电信诈骗多为跨区、跨境犯罪,犯罪分子骗得钱款后大多通过国际电子汇兑、地下钱庄或其他渠道转移到境外。即使这些赃款没有被转移到境外,由于犯罪分子设立多级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实现快速层层转账,几分钟以内就可以把成百上千万的赃款分散到很多银行卡上,然后分别在不同地方提取、藏匿。
  三、电信诈骗双链侦查的操作方法
  针对电信诈骗的特点,近年来,公安机关提炼了一种“落地侦查”的侦查机制。具体做法:由公安部搭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技术平台,各地发案以后,第一时间内把案件信息输入到协作平台内,在公安信息网上通过关键词远距离实行网上自动串并分析,并将每个串并案件的涉案电话、涉案银行账号交由涉案地公安机关就地调查取证,封停网络电话,冻结赃款。同时,涉案电话地公安机关快速测定、锁定犯罪窝点,由犯罪窝点地公安机关实施抓捕,并把发生在各地的系列个案及涉案地就地取证材料快速收集到位,集中移送起诉。为了更好地实施这种机制,侦查机关必须围绕“双链侦查”进行工作。
  (一)关于资金链条的侦查方法
  电信诈骗中,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资金。因此,侦查机关按照“资金链”的流通去向寻找并发现犯罪分子的踪迹,是实践中常用的方法。
  1 追踪嫌疑人使用的银行账户,冻结赃款
  电信诈骗的重要特点在于,诈骗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嫌疑人的。但转账需要时间来实现,如何在转账过程中进行拦截,是防止损失发生和扩大的有效方式。因此,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后,侦查机关应立即追踪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据悉,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方面,我国台湾地区设立165专属网站处置网络案件,165平台只要将嫌疑人骗款账户提供给金融机构,台湾警方通过执行警示账户联防机制作业,联合地方警察与金融单位共同启动被骗款项圈存、止扣,该账户涉及的下级账户均要停止相应业务。但由于体制等原因,这些方面恰是我国大陆警方的侦查薄弱之处。
  2 顺线侦查,在取款地实施“落地侦查”
  被害人将钱财汇入嫌疑人使用的账号后,犯罪分子会很快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分散到很多小账户,然后这些小账户都是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在多个银行网点被以ATM机取款的形式取走。因此,利用落地侦查机制,涉案地的侦查机关需要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包括冻结相应账户、调查取证、提取取款人的监控录像。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多个取款点的关系,结合其他相关通讯、高危群体等信息,开展侦查工作,力争找出取款人。
  3 对“回款”流向实施侦查
  电信诈骗中,有的下线马仔取款后,会在提成后向上家汇款。侦查机关必须紧密追踪“回款”的账号,通过这一账号发现上家的相关信息,进行顺线侦查。诈骗分子获取赃款后,有的会把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而洗钱是使犯罪所得合法化的主要途径。侦查机关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查处力度,注重从资金流向上堵截上游犯罪,不仅有利于对电信诈骗上游犯罪的及时发现和查处,而且有利于对上游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4 资金链、通讯、住宿的数据碰撞侦查
  一是通过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多个网上银行账号,及时登录网上银行使用的IP地址,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二是将手机基站数据、上网IP地址数据、住宿登记数据、取款地址数据、飞机乘机人员登记数据等电磁痕迹数据进行全方位的碰撞,以发现犯罪团伙的详细情况。三是通过“大情报”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通讯链条的侦查方法
  电信诈骗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作案人以电信信息传输系统为平台,向受害人远程传送欺骗信息。因此,电信诈骗必然会留下相关的信息链条,包括:被害人通讯设备中的电子证据,如短信、通话信息、电话号码等;诈骗分子的通讯设备、电脑及其他网络技术设备中的电子证据,如VOIP服务器数据、服务器日志、网银转账记录、电子文档等;电信信息系统中的电子信息:手机机主信息、手机及手机卡信息、通话信息、资费信息以及手机在各地基站的登录信息、漫游信息等。这些通讯信息是侦查机关开展侦查的基础。
  1 追查嫌疑人使用的电话、网络电话等
  电信诈骗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但侦查机关依然可以通过电子定位技术和电子分析技术,侦查人员在短暂的时间内理清大量通话记录之间的关系。对可疑的手机和IP地址进行定位分析,为追查诈骗分子行踪提供技术支持。另外,电信诈骗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应注意从航空港、旅馆住宿、银行账号、网上银行等处留下的电话号码中发现线索。
  2 对嫌疑的手机、QQ、邮箱等网络通讯工具的监控
  电信诈骗团伙成员为了成功实施犯罪,相互之间必须联系。因此要以犯罪团伙之间的“通讯链”为突破口,对犯罪团伙之间通过手机、网络电话、QQ、MSN、邮箱等通讯工具联络的,要及时进行跟踪和监控。诈骗分子在实施短信诈骗过程中,多使用专门号码单线联络,以期最大化提高犯罪“安全系数”和犯罪“效率”。与群发短信及施展骗术接打电话所用手机号码相比,犯罪分子专用联络手机号码、QQ等通讯工具在短期内不会频繁更换,使用期限较长,号码本身稳定性较强。这为案件侦查提供了通讯信息的支撑。比如针对诈骗分子相对稳定的手机号码(犯罪团伙成员间联络手机号码及犯罪行为人生活手机号码),可以使用批量开户号码筛查分析法、视频监控录像关联查证法、异地通讯数据模糊查询法、关联手机信息追查锁定法、虚假登记信息倒查追踪法等方法甄别涉案手机号码用途,挖掘涉案相对稳定的手机号码,是侦查人员打破短信诈骗案件侦查僵局,明确侦查方向的重要突破口。
  3 锁定方位,搜查取证
  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诈骗分子的手机或IP地址,立即进行电子定位技术,依靠当地警方扎实的公安基础工作,锁定嫌疑对象。及时进行抓捕和搜查取证工作,对发现的重要物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身份证和银行卡要及时扣押。同时,冻结嫌疑对象尚未转移的赃款。
  (责任编辑 连春亮)

标签:侦查 双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