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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学科建设初探:交叉学科的学位点建设

时间:2019-01-1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流通法学是典型的交叉学科,探讨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及相关内容,以体现交叉学科性十分必要。文章就流通法学科课程设置原则、观念、内容及课程的实施等应突出学科交叉性的诸方面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流通法;交叉学科;建设
  作者简介:李爱华(1965-),女,满族,北京人,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北京101149)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07-0027-03
  
  学科建设是大学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大学发展永恒的主题。学科建设也同样是北京物资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发展的核心问题。本文根据交叉学科特有的规律及流通法教学的实际情况,就交叉学科建设进行理论探讨和分析。
  一、流通法学既是一门新兴学科也是交叉学科
  伴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在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不是传统学科分类体系下某一个学科能单独解决的,需要多学科的融合与渗透来共同应对,交叉学科的应运而生,流通法学的产生,印证了这一事实。
  1.交叉学科的内涵
  交叉学科是指不同学科、领域、部门之间相互作用,彼此融合形成的一类学科群。它是不同领域、不同学科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用不同角度和方法为解决共同问题而产生的学科交融。它将不同学科理论或方法有机地融为一体进行研究,打破了学科壁垒。
  交叉学科又可细分为四类:第一,内部交叉,即一个学科内各个方向的内部交叉,可拓展更多的研究领域;第二,近距离交叉,即不同子学科背景的合作;第三,远距离交叉,即在研究和探索中,相距很远的学科间有相互推理或者互为所用的关系;第四,界交叉,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形成两界,两者之间的交叉,其形式是以某个学科领衔,提出问题,以学科门类为基础的学科交叉。
  2.流通法学是新兴的交叉法学
  流通法学是指流通领域的法学学科及其各部门与经济学学科及其各分学科之间相互作用,彼此融合形成的一类学科群。它是法学学科及其各部门与经济学学科及其各分学科在认识世界过程中,用不同角度和方法为解决流通领域共同问题而产生的学科交融。
  从流通法学的结构上分析,流通法学是具有前述二种分类性质的交叉法学。
  (1)流通法学是法学学科内部部门法交叉、近距离交叉而成的新学科。一个新的法学学科的兴起,总是伴随着该法律部门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流通法学也不例外,它是将有关流通问题的法律制度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逐渐从传统部门法学中分离、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
  长期以来,我国流行着两种关于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观点:一是认为,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由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构成;二是认为,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由主体法、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构成。前一种观点在法学理论界很流行,完全照搬了罗马法系的结构方式,其缺陷是始终分不清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后一种观点在经济界很流行,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目标确立后逐渐形成的,其缺陷是没将财产法纳入其中。
  两种分法还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无法将流通法囊括进去。按照前一种观点,流通领域的法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法,而是散见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中,流通领域法规查找极其困难,也不利于执行。按照后一种观点,各流通行业都会涉及主体法、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规,各流通行业如商流行业、物流行业、信息行业的特殊要求它无法反映和区分,也不利于流通行业的发展。
  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流通法以调整流通领域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调整方法上,采取集民事、刑事、行政手段于一体的多元的调整方法,由此可以看出,流通法是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交叉融合,是不同法律部门背景的合作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
  (2)流通法是近距离交叉。即不同子学科背景的合作而成的新学科。流通法学具有明显的法学科学和经济领域很多学科交叉渗透的特点,因此,流通法具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它的理论基础既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又包括经济学、流通学的基本理论。一方面必须以法学为基础,并不断吸收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邻近学科的新成果;另一方面还必须以经济科学为基础,吸取经济学、流通学、物流学、市场学等的新成果。其研究方法既包括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又包括经济学各学科的方法。只有这样,流通法学才能科学、快速地发展。所以流通法又是近距离交叉而成的新学科。
  流通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被业内人士和部分法学界人士接受,一些全国性流通法方面的学术会议、学术团体相继召开、成立。尽管流通法学还没有被正式列入国家法学招生的专业目录,但我校法学专业已被定格为流通法方向,其学科建设和人才的培养正在进行。
  从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来看,流通法学科的建立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流通法学科的研究与建设必须加强。
  二、流通法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要求打破专业之间的间隔,建立交叉学科。而流通法学科在我国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鲜事物,它如何打破专业之间的间隔,朝着交叉学科方向发展,还在不断地摸索之中。显然,流通法学在建设中难免存在问题,最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流通法交叉学科发展思路不明
  近年来,国家反复强调发展交叉学科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中也提到把交叉学科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新的增长点,强调加强交叉科学研究,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已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交叉学科发展的国家规划,在政策和制度设计方面更是滞后。由于国家的交叉学科发展思路不明,使得高校对交叉学科发展也没有明确的规划。我校培养方案中也未明确指出发展交叉学科的规定,更没有充分重视像流通法这样的交叉学科的发展问题,对流通法交叉学科的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和资助方式没有给予倾斜。
  2.教育观念陈旧
  面对交叉科学发展的时代潮流,很多高校还没有彻底摒弃按照文理分家、学科分立建制的传统科研和教育观念,现行的培养目标及专业设置上带有明显的社会产业分工的烙印,还是一种典型意义的专才教育。在这种陈旧的教育观念、培养机制下,由于专业范围所限,通识教育的理念难以渗透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交叉学科的知识积累难以有效形成,不利于交叉学科后备力量的培养。
  我校的流通法学培养目标及专业设置同样存在上述问题。一些通识课程尤其是经济类的基础课程由于专业范围的限制和学时限制,难以融入法学教学方案中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里。理论学习环节都难以保证其他学科课程的设置,在实践环节几乎没有体现其他学科的内容。
  3.课程设计缺乏整体性思考
  课程由学科专业决定,与培养目标息息相关,某一专业设置多少门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比例;必修课、限选课与任选课的比例;理论课与实验或实践课的比例;每门课程的课时;如果是交叉学科,本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课程设置比例等等问题,都应有理性思考,课程设计要有整体性和系统性,这是课程内容本身逻辑结构的要求,也是学生认知规律的需要。
  目前上述课程设计问题多是经验性的,很少去理性系统地研究;从自己专业思考课程设计的较多,而从整个学科思考课程设计的较少;从遵从学校的统一设置规定考虑课程设置的较多,从流通法交叉学科特点考虑的较少。所以法学课程之间衔接不畅时有发生,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衔接更成问题,影响了课程的整体性和联系性。例如,流通领域重要的内容――国际法课程群设置就存在类似问题。学好国际法课程的前提条件,是要具有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知识背景。在课程设置上,应当考虑先行开设国际贸易与经济类的课程,并在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中考虑与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比例;必修课、任选课中考虑与国际经济法相关课程的比例;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例也应考虑上述因素。但实际课程设置情况是在国际经贸类课程中,只开设国际贸易实务一门,至于国际贸易的基础知识及国际投资学、国际税收学等方面的课程都没有开设,使得流通法学专业学生在学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时感到像在空中楼阁,有种被架空感。
  总之,课程设置方面缺乏相互渗透与交流,致使授课教师之间的交流也成问题。例如,由于关注重点不同,同是法学专业,刑法方向与国际经济法方向的教师相互交流也会出现障碍,学生更是如此,侧重于国内法方向的学生听不懂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术报告,看不懂相关的论文。
  4.课程设计不能充分体现学科交叉特色
  合理的课程设计可为学生打下深厚而又宽广的基础创造条件,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又为学生的科研创新提供了机遇。因此交叉学科课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学科现状和发展趋势,还应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特色。流通法学的课程设置则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特点,除去政治课与外语课公共课外,非法专业类课程所占比例非常少,而且可选的其他学科课程类别也比较窄,只是开设了流通领域最具代表性的课程,如流通学、物流学等,至于采购、贸易类的课程都难以开设(这与课时时数限制有关)。因此,在保证法学核心课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非法专业课程所占的学分比例与类别,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特别是应重视对相关学科基础理论课程,尤其是方法论或工具性课程的设置。
  5.交叉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平台尚未建立
  交叉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能否构建一个基于学科交叉、会聚的教学科研管理平台。目前,许多高校交叉学科平台拼凑组建的痕迹较为明显,平台内部学科发展的实质交叉融合还很有限,大多处于一个“形合神离”的初始阶段。我校的流通法学科科研管理平台也是如此,虽然流通法研究中心早已成立,但尚未发挥其学术交流与教研交流的作用。流通法学课程中虽为学生开设了一些其他学科的基础课,但学生普遍反映听不懂。这需要任课教师在了解教授对象的基础上,寻求适合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法和内容,但是由于流通法研究中心没有发挥教研平台的作用,教师间相互沟通成为障碍,联合研究交叉学科教学方法无法开展。
  此外,学校也未建立交叉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平台,缺乏机构协调机制。由于受到工作量的限制,再加上没有鼓励学科交叉课程的开设政策与措施,致使非法学课程的授课教师都难以找到,开展联合研究交叉学科教学方法更是不可能之事。
  三、发展交叉学科建设建议
  交叉学科的发展涉及到学校相关平台的搭建与资金支持,也关系到学生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教学改革的多个方面。相关平台的搭建与资金支持问题,要求学校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协调各学科资源与师资,保证各学科与具体教学活动的充分交流,同时为师生提供坚实的学科基础。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等需要在教学改革中落实,应当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
  1.培养目标体现学科交叉性
  学科交叉的意义不仅在于需要在不同学科间进行知识交流与思维碰撞,还在于需要对同一学科内理论与实践知识融会贯通。因为,流通法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又是应用型学科,需要学生对本专业实践领域与其他专业领域有广泛的兴趣和知识。因此,在流通法的培养目标中应体现既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流通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又能凭借自身在学科交叉与融合方面的独特优势,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的观念。
  2.培养方案要注意交叉学科的渗透
  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纲领,是教学的依据,也是教学组织、教学活动中的框架。人才培养方案要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厚基础强能力,以应用能力为主。交叉学科的流通法人才培养应在上述要求基础上还要求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广博的知识底蕴。交叉学科课程的设置兼顾到了人才发展所需的多个领域,有利于创新人才理论体系的完善。因此流通法学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多学科间的渗透,例如既要兼顾到法学方面的知识,又要涉及经济学各学科方面的知识。
  3.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凸显学科交叉性
  (1)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原则凸显学科交叉性。课程设置的原则是设置课程时所需遵循的思路和准则,它是课程设置的方向、层次和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流通法教学效果,对流通法人才培养产生实质性影响。基于流通法学的特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等内在要求,流通法学课程设置的原则中应凸显学科交叉性。
  流通法学较传统法学学科更具科学技术性。一方面,在流通法的内容方面,流通领域的技术规程甚至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如各种物流技术标准)都是流通法律规范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流通法的实施方面,流通违法行为的发现、流通法的顺利实施以及流通领域纠纷的迅速和有效解决,均离不开相应的流通技术手段(如:商品检验、信息识别技术等)。以上说明流通法学包含很多科学技术的内容,学好流通法学必须学习相关的技术知识,也即其他学科的知识。正是由于流通法学具有学科交叉性,流通法学的课程设置原则中应充分体现学科交叉性的内容。
  (2)流通法学课程设置应增加相关学科课程。开设流通法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流通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同时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具体环境流通领域法律问题的能力。基于这一目的,开设的流通法课程中应增加相关学科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具体来讲,从学科设置横向角度:第一,在公共基础课中适当增设与流通法学有关的课程,如经济学、流通学、物流学等专业学生应当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第二,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增加跨学科综合性课程,如流通法学、物流法学等,这样既能促进教师更新知识又能实现学生知识结构中的学科交叉。第三,必修课、选修课里,流通法学专业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的比例要得当。第四,不定期举行专家讲座和读书会,鼓励学生参加我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会,让学生根据兴趣爱好独立选择其他学科的书籍,启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以促进学科间的融合。
  从学科纵向设置角度看,在开设法学专业必修课的同时,重视课程群建设,以课程群组织教学,如增设商品流通法课程群、物流法课程群、国际经济法课程群等,将相关学科的课程纳入到课程群中,这样课程设置既有大学本科的公共基础课,又有跨系、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打造了宽口径课程结构,突出应用性,可满足流通领域的社会需求。
  (3)从低年级开始增加跨专业、跨系的选修课程的选课制度。选课制最显著的特征是让学生根据个人智力、兴趣、经济状况等,在课程组合、学习进度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和弹性。因此,在选课方面,从低年级开始增加跨专业、跨系的选修课程的选课制度,允许学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自主选择教育教学手段。第一,提供大量不同的选修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和爱好跨专业选课。第二,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基础和能力决定每学期的学习量。第三,允许学生随时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或其他需要选择不同的专业学习方向。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性技能,拓宽学生视野,也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4)课程实施中应突出导师的作用。设置的课程需要教师去教授,但传统的学科培养模式多具有较强的门户观念,不利于跨学科课程的实施,也不利于培养学生开阔的学术思路以及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形成。因此,在组织流通法学课程实施过程中,应施行导师制,通过导师来打破学科专业壁垒。第一,非流通法学课程应由其他专业教师来讲授,这会为流通法学科增加活力。第二,流通法教师在讲授本学科课程中应融合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第三,流通法教师应引导本学科学生选择相关学科领域课程,有计划地指导学生开展跨学科学习,进而在毕业论文选题及写作过程中,指导学生选择符合个人知识结构与兴趣的研究方向的论文,以此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在流通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间的跨越。
  4.重视师资的跨学科培养
  教师自身的学识水平、科研能力、学术前瞻性以及与其他学科专家的沟通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学生的知识视野与知识结构。只有导师对其他学科知识感兴趣,才会去探索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用以结合流通法领域的研究课题,寻求新结合点,从而提高学生的创新性。教师应经常参加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活动,通过与其他领域的学者交流,这样才能为流通法学专业学生的学科交叉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建立一支多学科交叉渗透的流通法师资人才队伍十分必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培养师资。
  (1)教师交叉学习培养计划。高校应利用学科门类齐全、综合性优势突出的有利条件,启动“教师交叉学习培养计划”,该培养计划分可为专业性交叉学习和综合性交叉学习两类:
  专业性交叉学习计划是,根据教师个人职业规划和流通法研究方向的定位,要求其在4年内随同本科生或研究生一起插班学习3门以上的跨学科专业课程,每门课程结束时都要和他们一起参加考试。
  综合性交叉学习计划是,要求每人主修3门课程,通过跨学科课程的交叉学习,使教师对不同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以及该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相关性、现有学科交叉情况、前瞻性问题和热点问题等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流通法学领域形成多学科交叉共生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科研协作攻关的能力,积极促进学术创新和交叉性研究成果的涌现。
  上述学习计划可以同时实施,也可选其一,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而定,并且上述教师进修计划应制度化,将进修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职称的重要指标。
  (2)建立流通法交叉学科研究的平台机制。无论是建立强大的学术团队还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都离不开强大的研究平台。因此,应建立交叉学科研究的平台机制,即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团体。这是开展学术研究的重要保障条件。我校的流通法研究中心早已设立,为了发挥研究中心作用,还应在研究中心下设多个课题组,以流通法重大科学问题为核心,重大科研项目为纽带,以联合攻关为学科交叉和发展新兴学科的牵动力,整合全校范围内的有关学科力量和科技资源,进一步凝聚学科队伍,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研究群体,打破单一的纵向的校院系格局。
   (3)抓好制度建设。为了改变交叉学科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健全,交叉学科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不够的局面,可以流通法学交叉学科建设为试点,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一套灵活、多样、开放、有效的教学、科研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开放、共享、竞争”的体制环境和运行机制建设,建立起良好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和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最终建立起符合交叉学科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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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文轩,王灿发.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J].当代法学,2008,(6).
  [3]姜明,张敏纯.关于理工类高等院校的环境法课程设置的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01,(4).
  (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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