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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防范供用电合同用电人变更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已迅速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转变,伴随着相应也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的日益频繁,造成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变更频率增加,从而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造成影响。本文着重在对用电人变更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更好的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供用电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用电人变更 合同相对性 电费保证金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已迅速由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向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转变,伴随着相应也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的日益频繁,造成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变更频率增加,从而给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造成影响。那么如何防范因为供用电合同用电人变更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呢?
  ■一、对用电人变更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供用电合同用电人变更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用电人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实践中,用电人变更多发生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等领域,在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可能不一致的因素中,商品房销售是天然形成且不可避免的,非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权人仍然为开发商本身。开发商必须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并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不论楼盘的公共用电还是商品房用电的合同都只能是由开发商先行签订。随着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楼盘的用电主体也由开发商转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实践中,一些楼盘的供用电合同主体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给日后合同履行和电费回收带来了困难。在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交易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如果用电人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供电企业与新用户间形成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可能造成两种风险:一是新用户不承担原用电人所欠的电费,一是原用电人不承担新用户因履行事实供用电合同期间所欠的电费。
  ■二、对用电人变更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避免用电人变更带来的风险,应注意工作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加注明示的条款,以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规定用电人在处理用电人变更问题时,到供电企业办理合法的变更手续;二是发生引起用电人变更的情形时,要求原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及时结清以往电费;三是要求原用户提供新用户的产权证明和他们之间的过户协议;四是供电企业要加强日常抄表收费管理,一旦发现用户未办理过户手续私自过户的,及时通知该用户补办手续,避免陈欠电费和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持续;五是恢复电费保证金制度,制约用电人私自变更;六是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用电人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对过户后产生的电费承担偿还责任。
  不仅如此,与变更后新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时,首先应对合同主体尽到严格、全面审查义务,收集新用电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区分个人用电还是单位用电,特别是对于单位用电的要坚决杜绝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同时用电人应当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情况等等,并由单位在合同书上盖公章(行政章)予以确认。委托代理人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要审查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证件,并存档。授权委托书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在房屋租赁的情形,属于私人住宅或店面的,采取与所有权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方式,安装预购电计量装置;属于公有房屋的,可与所有权人协商,在安装预购电计量装置的前提下,与承租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对于大、中型用电企业,签约时应依法要求客户提供电费担保,提供担保物,签订担保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对其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程度等等,做到定期、及时的审查义务,一旦发现其存在或者有可能存在欠缴电费等危及供电方债权实现的情形时,供电企业可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履行通知义务,以此保证电费的有效收回。
  (责任编辑:张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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