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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子》的正名实思想:公孙龙19岁 辩倒天下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作者简介:杨青青,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逻辑学专业          摘 要:本文对《公孙龙子》中对正名实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一般性的解释,同时指出了正名实的基本原则并对名实理论进行了一些逻辑论述;而在名实关系的认识上,《公孙龙子》更是超越了前人,不是片面地强调名、实其中一方的作用,这一深刻的思想认识与当代西方名称理论也是有相通的地方,其辩证性的思考对于当前一些名称理论难题的解决是一个提示。
   关键词:《公孙龙子》;正名实;白马论
   在中国逻辑史中,名实关系的问题一直是先秦逻辑思想的主要讨论的内容之一。公孙龙对名实关系的探讨也是那个时期精彩论述之一。正名实思想是公孙龙全部学术思想的核心,他的全部逻辑思想也集中体现在他的正名思想里。在《公孙龙子》中对正名实关系进行论述的是《名实论》。
   第一、《公孙龙子》关于名以及名实关系的一般认识
   公孙龙提出了名实相符这个思想外,还进一步地对名以及名实关系的具体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正名实的基本概念――物、实、位、正
   公孙龙关于名实问题的逻辑认识,最集中表现在《名实论》一文中。在这篇论文中,他提出了“物”,“实”,“位”,“正”四个概念是正名实的基本。
   在《名实论》中,他在开头就对基本范畴下了定义:
   “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
   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而位其所位焉,正也。”1
   “物”,指物质世界的整体。王充《论衡?自然篇》说:“天地合气,万物自生。”“物”不是神造或精神派生,而是自然所生。自然界的一切都可称为“物”。也就是说构成世界的是物,是实体存在,这是公孙龙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石2,他认为世界上本来是没有名称和概念的,名称和概念只是在人们认识反映客观实在的时候才出现的,可是反过来,万事万物如果不被概念所反映,人们就不能称谓事物,不能相互交流。
   “实”,辛从益的《公孙龙注》解释说:“物各有其物体,不可过也;故必体之为物者,以物其所物,而不过,所谓实也。上物字作体物之物……”。公孙龙在《名实论》中说:“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这意思就是说,某件具体的物,只能是其自身,不多不少就是那个实体。
   “位”是“实”用来充实自己而无欠缺的那个分际、界限;是“实”的完满境地或绝对境地,确立了“位”的观念也就确立了用以衡量“实其所实”达到怎样程度的一个具有绝对性的标准。如《坚白论》以具体坚白石或呈现为“坚石”或呈现为“白石”,而说“其举也二”。
   “正”则是处在所应在的位置上,不越出其位只占在自己的位上。”实体处于应处的位置、界限(质和量的关节点,即“度”),不偏不倚,恰到好处,叫做“正”。用“正”做标准,纠正不合标准;不以不合标准,怀疑“正”。“正名”就是纠正“名”所反映的“实”。纠正“名”所反映的“实”,叫做“正名”。
   二、正名实的原则――“唯乎其彼此”
   正名理论是公孙龙学术思想的核心,而正名原则又是正名理论的核心。公孙龙在《名实论》中第一次从理论的高度提出“唯乎其彼此”的逻辑正名原则。在《名实论》中他说:“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这就是要求“彼”之名必须专指彼之实;“此”之名也必须得专指“此”之实,只有这样才是名实相当的。说“彼”的名,而“彼”的名不专指“彼”的实,那么“彼”的名就行不通。说“此”的名,而“此”的名不专指“此”的实,那么“此”的名就行不通。并且只有名实相当才算是“名正”。
   如果要把“彼此”的名,单说成“彼”,或单说成“此”(例如把“牛马”说成“牛”或“马”),或者把“此彼”的名,单说成“此”,或单说成“彼”(例如把“马牛”说成“马”或“牛”),在这里,公孙龙指出了他正名原则的“精髓”是“唯乎其彼此”。3
   在《名实论》中,公孙龙还提出:
   “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
   在这里他提到如果以不当之名谓之当,其名则乱也。例如,“白马”之名必须专指白马之实,不能指黄、黑马之实,也不能等同于马之实。如果白马这个名,指的不只是“白马”这个实,同时又指“马”,这就是“不唯乎彼(此)”,这样它也就不是正名了。公孙龙认为,定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于“彼此”,一个名的称谓的实如果不是唯一的所以“唯乎其彼此”是“名正”(即正名)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里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彼此止于彼此”涉及到了的同一律公式,相当于西方逻辑同一律公式A=A,B=B,AB=AB。
   在他的《白马论》中,公孙龙认为“白马”之名只能专指“白马”之实,“马”之名只能专指“马”之实,由此推出“白马非马”。同理,坚白石非坚、非白、非石。二之名指二之实,一之名指一之实,故“二无一”(二非一)。物指是物指,指是指,故“物指非指”。
   这就是公孙龙正名的原则。
   三、对名实理论的逻辑论证
   从逻辑的角度看,公孙龙在《名实论》中提出了“物其所物而不过”、“实其所实而不旷”、“出其所位非位,而位其所位”三条规则,这三条规则是关于“唯乎其彼此”的逻辑规则,而“白马非马”正是公孙龙“正名实”的一个典型命题,它具体展现了《名实论》的这三条规则,它非但不是什么诡辩命题,而恰恰是体现逻辑规则的命题。
   第一,“物其所物而不过。”即指客观世界在形成为某一个或某一类具体事物时,都具有自己确定的范围,不能人为地任意超过。如“白马”这概念的反映对象,只能是“白马”,如果把黄马、黑马等纳入“白马”的反映对象,就会“过”,扩大了范围的这一“实”,不再是“白马”之实,而是“马”之实了。
   第二,“实其所实而不旷。”即指概念所反映的内容(实)应“实其所实”,不能空缺。如“白马”的“实”即白(色)与马(形),如果使“白马”等同于“马”,则“实非所实”,其中的白(色)位出现了“空缺(旷)”。
   第三,“出其所位非位,而位其所位。”即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离开了自己原有的位置,就是失去了应处的位置;只有处在它自己应处的位置上,那才是名实相符。如“马”的“实”的位置,应是马这一“形”位,若以“白”与“马”两属性同时去充实它的位置,就超出了“马”所应处的位置,这样就名实不符了。
   第二、《公孙龙子》关于名实关系的哲学思考
   一、名实之间的联系
   在“名”与“实”的关系问题上, 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关注的是名后面的“实”,或者说是语言后面的世界本真―― 重在“责实”。《礼记?祭法》曰: “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正名”一开始就是为了“使贵贱分明得其所也”和“教民取百物以自赡也”――伦理实践和认识事物。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正名”问题演化成意识形态中的突出问题, 服务于政治、伦理的需要。
   “实”应当是什么, 或追问名所内涵的道德在我国古代,名实关系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展开的。“实”是名所表达的物之所是,“为‘名’之内涵”。一是从政治伦理方面,考察奴隶制或封建制中的名分、名守关系及其发展变化。二是从逻辑思维方面,研究逻辑概念与客观事物间的相互关系。“正名”是先秦诸子、也是公孙龙子的一个重要议题。自从孔子提出“正名”的思想之后,先秦时期,围绕着“名实”之间的关系,思想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前后持续了三百多年。其中最主要的是以孟、荀为代表的儒派“正名”思想和以《墨辩》、惠施、公孙龙为主的“正名实”思想。
  二、《公孙龙子》对名实关系的辩证把握
   名实关系是公孙龙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公孙龙子》所载其五篇著作,都是为解决“正名”这个中心议题的,其《名实论》和《指物论》为解决名实关系提供了坚实的逻辑理论基础。《名实论》为公孙龙正名实思想的纲领性篇章。它立足于“名以谓实”的基本立场,将“名”和“概念”作了初步的区别,从而将名理解为“名称”,实际上体现出“名称”和对象的一种相互外在的关系.表明了他正名实思想的基本原则和区别于以往正名思想的特征。《名实论》,顾名思义,主要是讨论名实关系的问题。它借诸名实关系的问题,集中论述了关于正名方法的原则。公孙龙不主张“以实正名”,而是主张“以名正实”,即在确定的正名原则下,对“实”进行“正”,从而达到名称和实处于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之中。
   公孙龙主张概念自身必须明确,名实必须相符。他认为名实如果不符,就是不当,是应当反对的。在《名实论》中,他说:
   “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其以当不当也;不当而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
   他认为“正名实”是逻辑的主要目的,任何一个命题或判断都是表现为名实的关系,如果名与实不相当,在逻辑上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谓是称谓的意思,就是名。其实“名”和概念并不是一回事。名对于事物只具有一种外在性。一个概念及一件事物,并不因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莎士比亚说得好:“姓名本来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叫做玫瑰花的这种花:要是换了各字,它的香味还是同样的芬芳。”4公孙龙认为名到底正还是不正就是看它是否与它所称谓的实相当,若相当,则就是正名,若是不相当,那就是乱名。(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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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周云之.公孙龙子正名学说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注解
  ① “而不旷焉”、“而位其所位焉”,《道藏》本原作“不旷焉”、“位其所位焉”。据谭戒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本校补。
  ② 董志铁:《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③ 孙中原)墨学通论,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年
  ④ 《莎士比亚集》.第八卷,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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