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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会分层 [房屋拆迁\社会分层与城市公正]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中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转折期,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程度激烈分化,形成了一个贫富差距扩大化的社会分层结构,而房屋拆迁是造成这种社会分层的重要原因之一。房屋已成为城市居民社会地位和财富的象征,它是影响社会分层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社会历史等原因,被拆迁户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在政府主导的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被拆迁户通过拆迁补偿得享城市发展乏天然孳息,拆迁政策性造成了被拆迁户与非拆迁户之间的财富鸿沟,影响了社会分层,制造了城市不公。
  关键词:房屋拆迁:社会分层: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C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171-04
  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转折期,由于历史、自然、经济、政治等因素影响,人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程度激烈分化,形成了一个贫富差距扩大化的社会分层结构。社会分层论认为,社会作为许多相互依存的单元组成的有机系统,其内部存在着缜密的结构分工,每个单元都各自发挥着特定的功能,它们相互依赖又彼此制约维系着社会作为一个整合系统的存在,当政治权力、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等资源财富因被不同群体成员掌握,由此社会集团及成员在社会体系中被区分为不同的地位层次结构、社会等级秩序。其中,房屋已经成为居民社会地位与财富的象征。在我国城市社会,住房是影响社会分层的一个关键因素。城市居民对房屋占有及变化,是社会系统变化分层的一种重要形式。如果这种变化由不具价值倾向因素影响而导致变化,则会产生城市公正问题。
  一
  在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所引发的城市不公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媒体对此类话题的报道,表明了被拆迁户在政府、开发商面前的弱势。拆迁补偿不合理是影响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如果我们的视野超越将拆迁问题拘泥于拆迁户与政府、开发商之矛盾体框架下的社会民生与政策实施等一般性研究,而站在更具社会公正层面,通过对拆迁补偿的复杂性社会影响的分析,房屋拆迁与城市社会分层之间的关系即构成城市公平的重要问题。这是由于城市拆迁补偿政策具有负外部性,即政府拆迁过度补偿会推高全社会住房成本,使得拆迁政策制造了拆迁户与非拆迁购房户(尤其是新市民购房者)之间财富鸿沟。
  城市公正是城市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一个公正的城市是一个并不因其部分群体的行为而影响其他群体的利益的社会。公正的城市体现了居住于此的各群体成员能和谐共享城市带给我们的美好生活。然而,当下中国房屋拆迁过程中住房分配不合理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分层与城市公正,主要有两方面问题。
  首先,在城市化和城市拆迁建设过程中,一些居民的房屋拆迁没有得到很好的补偿和安置。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失地人员、失房人员的利益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社会阶层地位有所下降。拆迁补偿。除了标准过低,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更没有在补偿中得到体现。“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只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从财富占有角度来看,财富具有延伸个人社会力的特性,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象征,财富拥有程度的不平衡必然导致社会不同群体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由于财富分配的两极化趋势,当下中国城市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定型化的倾向,阶层之间的界限逐渐形成,社会下层群体向上流动的比率下降,具有阶层特征的生活方式、文化模式也逐渐形成,阶层内部的认同得到强化。”房屋作为城市民众一项重要的财富,推高着社会分层,分裂着社会秩序。这种现象的产生有着客观的经济原因,“城市本身表明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城市里的资本关系主导着其他一切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被资本逻辑颠倒为物与物的关系。在住房商品化情况下,由此沦为房奴的被社会竞争“淘汰”出局进入社会弱势群体的民众,社会地位低下,生活质量深受影响,拉大着社会分层差距。
  其次,尽管存在着对城市被拆迁户私有财产侵犯与剥夺的现实与担忧,但在政府主导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历史政治自然等原因,城市原住户(以及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居民)得享房屋拆迁补偿,政府无形中人为的制造了拆迁户与非拆迁购房户(尤其是新市民购房者)之间的财富鸿沟,制造了新的社会不公。由于政策性因素导致的社会分层与城市不公是一个更需关注、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更具普遍性、间接性与隐密性,房奴加身的众多城市居民被淹没在芸芸众生之中,成为沉默的大多数,难以引起足够关注。在城市化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流向城市的背景下,城市房屋的需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上层人士的投资需求,二是新增人口的刚性需求。前者因拥有大量房屋,已经很难形成进一步的需求,而投资投机性购房又因中央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予以抑制,所以现在房屋销售在客观上更需指望后一类的刚性需求。然而,政策性拆迁补偿使得城市住房成本上涨,成本转移到非拆迁购房者(因为一般被拆迁者都会有必定的住房补偿,从而使得他们无购房上涨的后顾之忧),拆迁户与非拆迁购房者的间接性矛盾成为一个突出的城市公正问题。另外,从历史角度而言,1998年的23房中用于出租的比例仅占2~3%,并不能有效的形成租赁市场。同时二手房交易市场形成的速度缓慢、税费极高且许多房改房无法进入市场交易。这样就将所有的压力和出口都集中于仅有全部城镇家庭户数2~3%的商品房身上,而每年1000万户的新增家庭面对500多万套的商品房的战争又怎么能让梯次消费的台阶有效发挥作用呢?当我们提出要在市场经济中加强政府的保障功能并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时,政府认为应用购买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来代替,把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推给市场。当我们提出应“居者有其所”而非“居者有其屋”时,政府仍将注意力关注于“两限房”“经济适用住房”上,非得让所有人都必须购买并拥有住房财富,从而让所有的羊群都挤到一条独木桥上。于是本来是一场以解决居住条件改善为主的改革变成了一场以拥有家庭住房财富为主的争夺战。房价成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拦路虎。住房制度改革到底是改善居住条件让居者有其所,还是为增加家庭财富让居者有其屋,这不仅是个目标也是个路径的问题。从全球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实现全民的住房财富拥有的目标,即使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美国和德国也无能力实现这种梦想,但许多国家都分别用商品市场、租赁市场和政府保障的不同方式较好的解决了公民在居住权利问题。而中国却在试图用拥有家庭财富的方式满足所有家庭的住房欲望。从经济适用住房从可租可售到只租不售,从经济适用住房减免地价、税费的购买到两限房的出台;从普通商品房的定标减交易契税到70%90平方米,数年的调控都旨在用购买的方式让低收入家庭拥有私有住房财富。直到房价在无数次的调控中仍持续上涨,政府才充分认识到这一政策 导向的错误,才最终将政府报告中的“居者有其屋”改为了“居者有其所”并提出了“买不起的先租”。开始实行了租赁性住房的鼓励性建设政策,开始大规模的建设租赁性住房的市场。市场经济中,政府要做的是制定市场规划,并对被市场淘汰者给以保障,而不是直接的参与市场中的经营活动。但在房地产市场中,政府将更多的精力用在了参考与市场的经营活动中,而缺少了政府应建立的保障职能。房价在《价格法》中是市场调节价,在住建部88号令中是“交易双方协议价”。被高额征收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的商品房本就不属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民生。而是替低收入家庭提供资金支持和转移支付财力的工具,也因此才有了必须将出让金中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既然房价只是解决非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改善的产品。政府又何须要为非保障的人群而强调对房价的管理呢?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政府的财政体制让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让地方政府过度的依赖于土地的收益,土地收益和房地产税费成为政府的主要财力来源,政府从房价中获取的比例过多和过高,政府不得不用遏制房价的增长来掩盖政府从房价中谋取暴利的恶名。这大约就是政府真实的目的。第一次的土地有偿使用来自于《三资法》;第一次的土地出让来自于深圳的试点;第一次全国的土地出让来自于1991年的55号令;第一次的土地增值税来自于1993年的调控;第一次的土地垄断来自于“土地招拍挂”:第一次的价高者得来自于“8.31”的限制令。而每一次的土地价格上涨都与土地制度的变化相关,每一次的房价上涨都伴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和市场严厉的调控,每一次调控让生产量下降而房价上升时都带来巨大的羊群效应,让需求爆发性不合理增长。没有保障和租赁市场的配合形不成梯次消费的阶梯,必然就只有购房这唯一一条路了。房价真的涨得很快吗?北京1989年《人民日报》2月的报道说:商品房价1600~1900元平方米,而当时的消费品物价是多少呢?白菜2分/斤、豆角1元斤。看看今天食品物价的上涨倍数远高于房价的上涨倍数,北京今年公布的平均房价约为22000元平方米。与1989年相比涨了13倍,其中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约为70%,扣除土地出让中的成本,因出让和增值税造成的房价上涨约占50%,那么实际房价仅上涨了不到7倍,其余均为政府额外的收入。仅2001~2010年的十年间,土地价格上涨的指数约为房价上涨指数的一倍多,可见房价的上涨因素中土地占了主导地位。但为什么所有的调控措施中都在遏制房价而不限制地价呢?国八条中的“竞地价、限房价”政策恰恰说明了政府明知土地价格的上涨在推动房价的上涨,但宁可限房价也绝不愿意限地价而减少政府的收入!许多人说菜价不能与房价并列对比,菜可以不吃,但房不能不住。但恰恰产生的正是“居者有其屋”不是“居者有其所”的逻辑错误。菜不能不吃,这是生存问题,同时是物价成本的基础,否则为什么CPI中食品要占30%以上的比重呢?但房可以不买,买是财富的拥有,住是生存的权利。但是住与房价无关,而只与租赁市场和租赁价格相关。有房住不表示在无能力购房时一定要买房。许多人说不能用平均价,我也不愿意用平均价,更愿意用中位数,但中国没有中位数的统计。许多人说北京还有更高的房价,是的,不是每个人都能住在天安门附近。而平均价又恰恰说明还有许多房价低于平均价,否则又怎么会有平均价呢?一方面在争论买不起。一方面又都在想买最贵最好的房子,而所有集中于房价高低的争论中,都讨论的是购买财产而不是讨论居住权利。实际居住权利再一次证明终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货币化分配和房地产市场化的商品房改革制造了新老群体的利益差距。福利分房实际上是附属于旧的工资体系中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分房要依靠于工作关系、依赖于工作单位等所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客观条件。福利住房尽管限制了工作的自由、缺少了劳动报酬中的鼓励机制作用,却也让单位人群体在这种分配中被先天的占用资源和财富。“中国城市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为什么可以完成?为什么在一开始时并没有遭到很大的社会反弹,……尽管住房条件不好,但城市居民的住房基本是免费得来的,因此他们可以从初始住房市场化过程获利,这是在中国城市推行住房商品化的前提条件。”特定时期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福利房,商品房二元分配格局,在当下价格高企的住房面前,进一步推高着城市居民的社会代际差异。
  二
  房屋拆迁导致的城市社会分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根本上是由于民主政治及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发展依靠的是土地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遗产,这种遗产在市场化逻辑下被权力寻租最大化,成为丰厚的政治红利。新时期“中国的城市化主要依靠的是土地资本化过程,地方政府吃的都是土地财政,房地产成为政府与大资本合谋的舞台,而最广大的普通的城市居民则不得不为高房价买单,为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买单。”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合谋加剧了中国社会分层与城市不公。因城市化、城市改造、工业化需要建设用地、开发用地,出现了一场规模空前、旷日持久的“圈地运动”。土地开发商们看到了城市及其周边的土地具有超额利润,近乎疯狂地圈地占地。掠夺性低价拆迁、强盗式野蛮拆迁,不断见诸媒体。
  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分化分层现象一直在持续进行,并且这种分层更多的是缺乏一种历史合法性支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多次大的群体性“暴富”风潮类型的社会分化。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不公。利用城市化进程,借助权力寻租,权力与资本合谋加快暗箱操作土地谋取超高额利润。制造了城市社会剧烈分层,严重影响着城市公平。这种群体性“暴富”导致的社会分层,是典型的有权力和强势人物介入,在合法的幌子下进行,时间长、涉及面广,具有典型的公平争议性。
  这两方面问题纠结在一起,使拆迁导致的社会分层越发复杂化。不过,公平的说,拆迁也不像很多人想的那么血腥,被拆迁者也不是很多媒体渲染的那样全是受害者,其实,大部分被拆迁者,都是受益者,笔者所了解的因拆迁发财的拆迁户不计其数,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今年来城市剧增的私家车很多是由拆迁户群体购买可以感受到,而更多人也在盼着被拆迁。在拆迁这个话题上,其实很多时候,因为高房价问题给人们带来了很多压力。也带来了人们对房地产商的愤怒,自然拆迁则就成为媒体借以吸引大家的一个热点话题。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可能被媒体给遮蔽了。而由于城市大规模房屋拆迁这一行政行为,制造了巨量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问题及行为负外部性问题。由近年来出现的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明显分化趋势,社会阶层间的差距扩大问题,中产阶层成长遇到了新的困难等。都有着被拆迁户与非被拆迁者利益对立的踪影。
  在政府借助房屋拆迁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政策出发点上,分配不公已经严重影响并扩大社会贫富两极分化,违背了社会公平公正精神。解决房屋拆迁对城市公正的负 影响,关键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达成社会公平的价值共识,切实加强和推动政府在民生工程中的制度建设。由拆迁政策行为导致的负外部性之利益分配不公问题。集中体现为政府主导的房屋拆迁补偿对非拆迁户购房者显失公平。就像李斌所指出的,这种不公的原因在于:(1)时间序列上的不公正。新老公房的现有住户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这是对后加入劳动队伍的劳动者的一种剥夺;(2)空间序列上的不公正。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城市的土地是有级差地租的,不同地段上的住房商业价值相差悬殊。那些由于历史政治原因而占据城市核心地段的单位或个人住户会额外得到一大笔财富,他们可以通过卖旧买新而实现财富的转移;(3)住房制度运行的结果不公正。不管是“提租补贴”还是“补贴售房”都是以原住户的原住房面积为依据而进行的,这样就造成原来住大房、宽房的人得到更多的补贴,住房窄小或没有住房的人得到的补贴少或没有补贴。由于不同的准入机制导致了群体间的制度性受益差异。从受益的角度分析,中国的房改政策更有利于社会上层,它加速了中国的贫富分化,强化了中国社会的贫富分割。
  拆迁引发的这两种城市公正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对于由于补偿不足导致的社会问题,需要完善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供应拆迁的相关政策,有步骤地放宽供应条件,强化拆迁保障供应,充分保障被拆迁群众的补偿安置权利,允许被拆迁人在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对于拆迁政策的负外部性影响,因其影响关联性间接、非拆迁购房受影响者难以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则需要政府反思拆迁政策及其行为带来的社会负影响。
  三
  当下中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引发的社会不公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城市人与人之间等级性社会分层现象,充分揭示了拆迁政策及实践缺乏资源性的政治动员与其利益分配的道德支持。由于我国目前公有制的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流转及其流转过程中引起的经济要素的变化及社会分层都是由政府主导改革产生的。因此,合理规范政府政策制定及行政作为是破解房屋拆迁补偿所引发的城市社会不公问题的关键。民主政治及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就必然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急迫期待和基本要求。
  首先,政府必须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之间确立自身的行动逻辑,政府要摆正自身位置,明确自身使命,政府服务应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导向,应采取各种措施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平衡和协调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需求。尽管资本逻辑与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化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但资本自身的逻辑在推进社会发展进步方面有着无容置疑的积极意义。资本逻辑的逐利本性,极大地调动了人的生产积极性,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创造着巨大的社会财富。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在市场化基础上通过激发资本的活力,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的过程。合理利用资本的力量,实现房屋拆迁中的城市公正,需要为全社会资本运行创造良好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与公用政策环境。建立和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建设,这不仅有助于社会民生改善和提高,而且能够建立和完善资本运行的良好外部空间。由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彻底性,很多人包括政府及其成员残存有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公共资本的代表者,城市住房改革领域中的矛盾就是民众与政府的矛盾。但是在市场经济下的住房领域,某些民众与资本的矛盾已与政府无关,是市场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在意识上充分认识到政府自身在市场面前更多的只是一个仲裁者,而非某一方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在行动上妥善处理好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避免通过拆迁制造寻租空间,影响城市公正秩序。
  其次,必须正视住房建设过程中的资本化运作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必须在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前提下更加重视住房改革的民生建设。1998年以来的货币化分配和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必然导致住房社会化分层,进而影响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是资本化生产方式对抗性质的必然体现。资本在生产关系上的支配地位决定着分配领域。“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资本逻辑蕴涵着生产与消费的冲突与矛盾。强势资本是市场化买卖双方冲突尖锐化的根本,更是制造社会分层的直接动因。必须规范资本无限扩张本性带来的破坏影响。
  再次,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依靠公平正义的各项社会制度,切实推动城市公平建设。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两会”闭幕后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政府的责任与使命在于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通过运动式房屋拆迁改造建设实现城市快速发展,在本质上只是简单出现城市,不是城市化的真谛。城市化是要使全体国民享受现代城市的一切城市化成果并实现生活方式、生活观念、文化教育素质等的转变。即:实现城市空间的融合发展――产业的融合、就业的融合、环境的融合、文化的融合、社会保障的融合、制度的融合等,以期真正实现城市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消弭由于分层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民的生存与发展必须纳入整个国家社会发展体系中,使其得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政府要在住房、就业、就医、就学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发挥公共政策的伦理关怀功能,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惠及更多的人。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积极稳妥的解决由于住房问题导致的社会分层与城市社会不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明确与规范市场化改革是化解房屋拆迁引发城市公正问题的根本途径。当下中国城市住房领域中的公平问题,是市场化改革不充分与政府干涉不当等诸因素合力的必然。马克思主义常识表明,经济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关系,单纯的经济因素会导致社会分层,同样,如果一个国家社会人际间的政治关系不平等,就很难有平等的经济关系。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通过对南亚国家的研究早已经发现,人们的经济地位完全是由其政治地位即政治权利所决定的,如果一个国家里等级森严,特权盛行,这个国家里就很难有均衡的社会结构。我们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在推动市场经济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充分发挥市场的价值,政府必须在坚持市场化改革前提下迅速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城市公正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住房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另一方面。要理顺非市场因素在房屋拆迁中的地位和作用,尽量避免人为因素(主要包括政策性因素以及权力寻租腐败等因素)对房屋拆迁导致的社会分层与城市公正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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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王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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