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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网官网 加快政府采购建设,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中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迅猛,法律体系建设基本成型,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国内企业竞争力日益提高,这些都为加入GPA创造了条件,但综合来看目前加入GPA还不够成熟,需要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实现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政府采购 GPA 法律体系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1.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迅猛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3681亿元,2007年的4000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7413.2亿元,比上年增加1422.3亿元,增长23.7%,占当年财政支出的9.8%,占当年全国GDP的2.2%,资金节约率11.5%,预计2011年将突破万亿元大关(见表1)。
  
  
  2.法律体系建设基本成型
  按照法的层级效力,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级别是法律,主要有两部:一是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个级别是法规,主要有2000年5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第三个级别是部门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规定,政府采购工作主要由财政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部门规章级别的文件比较多,财政部几乎每年都有发布,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2004年9月1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7年1月10日施行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4月3日起施行的《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以及2007年7月27日起施行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第四个级别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的是各省自治区等发布的法规,比如《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天津市招投标条例》等。
  可以说,我国在加入WTO之初,国内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还是非常不健全的,但是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构建起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由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协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3.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经过十余年的摸索、学习借鉴和试验,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电子化程度得到很大的提高。许多地方实现了政府采购管理与操作的电子化,建立了不同层次和内容的电子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功能日趋完善,电子化操作基本覆盖了采购的全部程序,从预算、审批、采购、支付、信息发布到供应商管理、专家管理、商品行情管理,再到网上投标、网上查询、网上监督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化操作完成,个别地方还实现了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功能。
  2009年,财政部大力推动全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并成立了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建设工作组,开展系统建设的前期工作。财政部先后建立起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系统”、“标讯自主发布系统”、“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交易系统”、“节能、环保清单产品查询系统”,不仅提升了电子化采购水平,提高了采购效率,而且增强了信息统计分析、预警提示、考核评价等功能,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技术支持。
  
  4.企业竞争力日益提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基础显著增强。中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轨道,并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日益提高,“低碳、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核心技术、社会责任、节能、环保、绿色”等关键词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话题。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
  
  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及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该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其主要强调三个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2)公开性原则,(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只约束签字接受它的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而未加入该协议的缔约方则无需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我国于2007年底启动了加入GPA谈判,但目前仍未加入该协议。加入GPA谈判涉及市场开放范围和国内法律调整两个方面。其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由各参加方以出价清单的形式,通过谈判确定。出价清单包括5个附件和1份总备注。其中,附件一至三是采购实体开放清单,分别载明承诺开放的中央采购实体、次中央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及各自开放项目的门槛价;附件四和五是采购项目开放清单,分别载明各采购实体开放的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总备注列明了执行GPA规则的例外情形。
  
  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必然趋势
  
  加入GPA无疑会对我国一些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带来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采购资金外流,国际收支失衡、加大失业等问题,特别是在一些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产品、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均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但综合分析,加入GPA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将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一,成为GPA正式会员后,国内的企业(供应商)在海外会获取更多的销售机会,有助于国内企业走出去,扩大海外市场份额。
  第二,我国从2001年开始已经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向国外厂商放开,如果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不是第一次。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累计招标金额达1959亿美元。以2009年为例,2009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总金额244.31亿美元,中国产品中标金额为38.5亿美元,占比15.7%(低于台湾27%的比例),国外产品中标占比84.3%。
  第三,成为GPA正式会员,有利于我国产业转型及提升产品质量与技术水平,从长期看来对经济增长也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四,加入GPA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壮大,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入GPA能够促进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可以利用《协议》中创立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理、有据、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双边或多边争端,促进国家软实力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
  
  四、建议措施
  
  目前GPA谈判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按照承诺,2011年还将提交第3轮修改出价,且修改出价的频率将不断加快。尽管加入GPA是必然趋势,但也要认识到目前很多条件还不够成熟,需要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实现与国际接轨。
  第一,继续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积极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中央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制度办法,填补制度空缺。
  第二,大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使用统一软件统计采购信息,建立和夯实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实现政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加快信息“高速公路”建设。
  第三,逐步实现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信息统计口径与GPA谈判的承诺范围协调一致,逐步实现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信息统计中的产业、商品、产地等分类标准与GPA商品分类标准趋同,以满足今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管理需要。
  此外,要加强采购风险的防范控制,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健全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国债管理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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