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作文大全 > 初三作文 > 正文

探讨“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中,对于经济法中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逐渐得到国内法学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而且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我国建国到改革开放前期,普遍实行“限禁型”的经济法模式,但是在长期的实际应用中,其潜在的弊端和矛盾逐渐暴露,“促进型”经济法正是在这种形势中出现。作为我国现行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类型,其整体优越性较为突出,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是实现我国现代化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促进型限禁型经济法优越性
  在我国全面推进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现行经济法模式和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创新和改革,否则必将导致经济法与社会实际发展形势的不适应,进而阻碍我国法律体系的创新发展和科学进步。在我国近30年的经济法专项研究中,“促进型”经济法是各种学派、各种观念的系统结合,不但符合经济法体系构建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且全面展现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和现实性。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原则及要素
  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经济法中,国家相关立法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精神实质与实践纲领,其主要目的是引导经济法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和进步。在我国的经济法研究进程中,国内的经济学专家、学者对于经济法原则的探讨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直到今日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和认识。对国内各种经济法研究观点进行整合,笔者归纳出我国现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在现代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中,尤其是经济社会的管理工作中,经济法要贯穿与社会各类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而且要作为各种经济法法规、制度制定的基本准则,其必须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特征。
  由于受到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了宏观调控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职责,而且要从经济管理的角度出发解决我国现存的民族与集中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进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发展。由此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经济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素:1)法律性,在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相关规章、制定、条例都要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范畴,经济法的法律效力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控制,不得超出宪法的具体规定;2)普遍性,即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而且要贯穿于社会经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对于现存的各种经济矛盾和问题要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并且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具体的解决策略;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专项法律,其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出社会经济工作的特殊性,而且要从经济学与法律学相结合的角度对于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约束和管理。
  
   二、“促进型”经济法基本概念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有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各种社会经济管理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的制定中必须注重结合社会现实,在深入探索和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的基础上,加强对现行经济法的改革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法的实用性和时代性,国内经济法研究领域中逐渐形成了以规范、整合与发挥经济法潜在效力的“促进型”经济法,这在我国法学领域的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国内部分法律学专家也将“促进型”经济法称为“励进型”经济法,主要是因为“促进型”经济法摆脱了“限禁型”经济法中对于社会经济管理过于单一、制度化的现实,而是坚持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基本立法原则。从社会经济管理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分,“促进型”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中,通过利用具有积极性、倡导性、鼓励性的新型法律手段,逐步实现经济法功能性和实用性的强化,而不是仅作为一项社会管理法律,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必须引起国内经济学、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从社会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承担了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经济环境的重要使命,而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则是更多的注重法律的本身效力,忽略了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组织、协调与促进作用,这是不符合国家法律领域发展新理念的。咋我国长期实行“限禁型”经济法的时期,执法困境的问题普遍存在,不但增加了执法人与人们群众之间的矛盾,而且潜在较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对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三、加强我国“促进型”经济法优越性研究的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于“促进型”经济法,尤其是其优越性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促进型”经济法的提出和研究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不但有利于国内逐步对现行的经济法体系进行更新和完善,而且也将为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发展贡献重要的力量。结合我国现行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对于“促进型”经济法的研究有利于更为明确的阐述经济调整目标与法律调整手段之间的密切联系,进而推进我国经济法体系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这是我国法学界在今后发展中必须重视的基础性问题之一。
  从我国现行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手段与功能等角度而言,经济法主要可以分为“促进型”和“限禁型”两类,虽然现在还很难对两种经济法模式的利弊进行全面的判断,但是从总体效果方面而言,“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明显强于“限禁型”经济法,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但并不是在确立以“促进型”经济法为主体的模式以后,就要将“限禁型”经济法的内容全部删除,这是缺乏客观性思考的,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下,加强“促进型”经济法与“限禁型”经济法的有机结合,发挥两者的优势,尽量规避其弊端,才是实现我国经济法科学发展的上策,也是今后经济法领域研究中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促进型”经济法主要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客观性等特征,其概念的提出主要是针对“限禁型”经济法而言,所以其优越性表现为对于“限禁型”经济法矛盾和弊端的逐步完善。在我国现代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是极为突出的,本文难以对此进行全面的描述,仅从“限禁型”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列决“促进型”经济法所具有的两种优越性。
  (一)有利于克服“限禁型”经济法的执法困境
  在现代法学研究领域中,执法困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与执法不力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从法律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执法不力主要是指执法者受到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而导致相关法律的实际执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执法困境则是指因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和漏洞,其实际实施策略因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潜在阻碍,最终导致执法活动陷入到困境中。在经济法的执行活动中,出现执法困境的问题与“限禁型”经济法本身的局限性和矛盾性有着直接的联系,长期硬性坚持必然会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而且客观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也是极其不利的。
  针对“限禁型”经济法出现执法困境的原因和外在表现,积极加强“促进型”经济法的研究和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以“促进型”经济法理念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构建中,有效解决了经济法在规范设置与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执法困境问题。经济法作为我国各级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主要法律性文件,其必须具备法律所应用的强制性、公平性、合理性等特征,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实施中重点要解决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漠视和抵触的情绪,增加各级政府在法律执行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在“促进型”经济法中要以鼓励性、引导性的法律措施为主,逐步强化人民群众对于经济法律的熟知和理解,通过非强制手段逐步强化经济法的法律效力。
  (二)有利于解决“限禁型”经济法的“信息悖论”
  在我国传统的“限禁型”经济法中,法律的执行效力与信息的获取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由于“限禁型”经济法中的相关规定年过于严格,而导致其信息获取过程较为困难,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面对法律的严厉制裁手段,而不敢于注重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信息。在“限禁型”经济法的实施环节,为了保证信息量的大量获取,而不得不设置较多的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其强制性特征过于明显,而严重约束了人民群众的信息披露行为。
  针对“限禁型”经济法中普遍存在的“信息悖论”问题,在“促进型”经济法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信息获取过分依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而且要尽量降低“信息搜寻”的成本,这是减少执法部门开支的主要措施之一。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下,“促进型”经济法中要突出信息披露自主性、资源性的原则,加强相关规范的合理设置,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根源治理才是最为重要的。最后,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中,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与管理模式,尤其是要将相关行为主体严格控制在执法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在监督职能的行使中要尽量体现自愿性、提倡性的全新行为模式,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与程序。在“促进型”经济法的影响下,执法机关的信息获取将以市场导向为主要依据,并且在相关鼓励性政策、制度的引导下,对于经济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和潜在的矛盾、弊端进行及时、准确的观测和监督,这是突出其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经济化法治社会的构建与发展中,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和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促进型”经济法更是要加强研究,而且要积极应用于经济执法的各个领域中,使其发挥更为重要的实际作用。针对我国传统“限禁型”经济法中普遍存在的弊端和矛盾,“促进型”经济法的优越性较为突出,在我国现代法律事业的发展中也具有重要的贡献和作用,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美]丹尼斯?特伦.商法与经济法[J].法学译丛,1986;4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4]P.Nonet,P.Selznick.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的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也可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3:12-24
  [6]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颜厥安.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探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2007年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8][法]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J].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1999;2
  (责任编辑:郭陈华)

标签:优越性 经济法 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