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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规定》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理解】关于公休假日的规定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有关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享受探望亲属的待遇。何谓“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笔者的理解是:   一、不能以公休假日接续法定节假日能保证团聚,来阻抗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主张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法定节假日不属于公休假日,两者在日期上重叠时应相应顺延。后者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即现今《劳动法》上的周末休息日或者双休日。李克杰在文《“探亲假”应废止》中认为假日及假期增多,导致探亲假不再成为问题。其观点的核心,实际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扩张解释为“不能在公休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团聚”。探亲假,在他眼里弱化为一个时间长度,而非一种职工情感需求。春节七天小长假只有四天是公休假日,特定人员春节期间探亲是否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只能以四天的时长来认定。如果认定四天不足以保证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则“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将春节七天纳入探亲假范围内,并“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规定》第四条)。
  二、不能以年休假期能保证团聚,来非议因“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而申请探亲假的合理性
  年休假在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即已规定,只比探亲假制度设立迟了3年多时间;1995年1月施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明确将年休假与探亲假作为不同功能的假日对待。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最终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因此,不能因职工享受年休假而认为职工不应再享受探亲假的待遇。探亲假是依法保障与亲属异地居住的职工与有关亲人团聚,并且“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规定》第五条),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休假本不带薪,但若包含在探亲假期以内时,则为带薪休假性质。年休假与探亲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却计入探亲假与路程假中。所以,春节、国庆长假与年休假绝缘,年休假只能安排在年头上班之后,到除夕放假之间的其他期间。某甲如果未婚,其于春末享受年休假并自行用于探亲目的,却不因此失去在年内其他时间申请探亲假的资格。
  三、单位不能以略微延长公休假日期间方式实现某次团聚达到一夜和半个白天,来主张有关职工“能(已)在公休假日团聚”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与“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之间,不是一个、而是四五十个“一夜和半个白天”的距离。打个比方,某甲与被探对象之间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只能居住一夜(少半个白天),则他可以依据规定申请探亲假;某甲若未婚,则根据《探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享受假期20天。仅仅少了半个白天,为何却要以20天假期来弥补?这是因为:一、团聚如果单次少于一夜和半个白天,再考虑颠簸和费用,通常会被指为得不偿失,故不如不往。二,如果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能达到一夜和半个白天,则每逢公休假日,俱可探视。故后者一年最高可重逢近50次,按半个白天一次,在20-30天之间,而这是职工在单位年度内应享有最基本的亲情团聚时间。如果某甲利用双休只能与异地配偶在家中居住一夜,企业遂主动准予他占用法定工作期间续展半天带薪假,那么,该同志团聚达到一夜和半个白天。如果所在单位根据劳动总局关于探亲规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否决他应享受20天的探亲假主张,那么,将明显规避法律,显失公平。因此,延续公休假日使职工单次团聚达到规定时长,并因此丧失当年或四年内申请探亲假的权利,存在两个前提,一是将该次探亲时间一直补足到规定的探亲假期,二是本人要求经单位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探亲假规定的时间。反而言之,“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较为准确的理解应指“利用常规的公休假日(不接续延长时)之时长,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后的实践中,探亲假待遇几乎没有实施,并不是因为职工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受所在单位抵制,而是与职工不敢申请、担心申请的不利后果或“零申请”也有莫大关系。究其根源,是国家及政府机关措施不配套、监督不到位、不与时俱进,以架空的制度装扮民主,以放纵的方式忽悠群众,特别是将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私营企业职工的探亲假待遇完全摒弃在法律的保护框架之外,令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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