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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 [农村房屋产权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村房屋产权及其流转是盘活农村现存资源、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深入探讨了农村房屋产权改革所应注意的问题,并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同程度地促进我国农村房屋产权改革的发展。本文主要是对我国农村房屋产权改革的现状进行探讨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字】农村;房屋产权改革;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大部分城市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是,在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 在农村,能够作为商品可以进入市场交换外的除大部分农产品外,其它例如房屋、土地、林木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均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因而,使得城市与农村之间由于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差异,而导致“三农”问题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成长。作为农民的生活资源和安身之所――农村房屋,不仅是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必须品,更是农民家庭经营中的重要资产,所以,切实维护好农民房屋财产权,积极探讨农村房屋产权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1.1 促进农民的资产变为资本,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
   调查显示,目前农民的收入渠道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和劳动收入,但并没有财产性收入。因而,农民劳动与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一旦变为农民的财产,便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用作投资。总之,它只是资产,而不是资本,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运作规律,不能享有资本运动给它的所有者带来增值的功效。因此,改革农村产权制度不仅能够把农民的资产变为资本,还可以使农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置权,并为农民增加财产收入。
   1.2 有利于国家保护耕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现象
   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给农民发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颁证,规范农民使用土地的权限,还将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避免他人强行占用农民的土地。此外,地方政府和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基金,这样既能够激励农民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还可以使广大农户承担起保护土地的责任,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确保我国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与开发。
   1.3 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会有许多的农村人口转向城市打工和定居,而从事非农产业。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的农村房屋产权制度尚不完善,如果农民想要弃农进城,也就意味着他必须放弃以前的土地份额拥有权。如果不愿放弃他对土地的权利,那他就要必须定期回农村,在城乡之间往返,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因此,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民能够自由地处置其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并能够解放土地对农民的束缚,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加快我国城市化的进程。
   2 农村房屋产权改革应注意的问题分析
   2.1 关于农村房屋的确权问题
   在当今农村房屋产权改革进程中,确权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通过农村房屋的确权,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在房屋产权方面的利益,明确农民对房屋的使用和财产权利。因此,这就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不断进行房屋产权制度的改革,才可能使农村房屋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顺利进行。此外,由于农村房屋是农民生产与生活的根本,是不可或缺的财产资源,甚至有不少农民拼搏一生就是为了修房造屋,是农民全部财产的集中体现。所以,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确保我国农村房屋产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2.2 关于农村房屋流转的收益分配问题
   在农村房屋改革中,农村房屋流转的收益主要涉及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的问题,也关乎到农民所拥有的财产的情况。因此,农村房屋流转的收益分配应始终坚持建立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确保农民的合法收益、有建立确保农民长期收入的良好机制的重要方向。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其进行阐述:1)房屋及其宅基地流转收益可以作为私人资产。但是,要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不能在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收益中占有份额,而必须由国家及地方政府建立公共财政解决品开支;2)确保农村房屋流转收益应全部归农民个人所得,不应成为其它用途项目支出。国家相关部门还要尽快研究建立与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相适应的原房主与其它成员的分配比例关系,明确农民土地收入的权益,逐步建立原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成员宅基地流转收益合理分配比例关系;3)严禁以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留成。因为,农民以资产的股权化可以组合成集体经济组织,并形成以股权资本为纽带的新型集体经济实体,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民的收入。
   2.3 关于农村房屋流转的相关制度安排的问题
   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逐步建立与当地农村相适应的自愿放弃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放弃农村房屋,就意味着他们自愿放弃了农民身份和无偿取得宅基地福利,同时,他们所居住的城市政府也会地给予他们相应补偿。因为,农民自愿放弃的宅基地,按法律规定应收归集体所有,从而有利于国家实现农村房屋等产权进入市场,以此收益建立起进城农民住房等社会保障补助金。此外,国家部门要保障进城农民工的住房,能增加他们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将会不同程度地推动我国农民向城镇集中,加速城镇化进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2.4 关于农村房屋流转的问题
   调查显示,虽然我国当前关于村房屋流转的问题上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有限制性特别规定: 1)房屋流转同时宅基地随之流转;2)房屋流转一般只能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3)出卖、出租后农民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因此,我国未来的农村房屋流转逐步进入市场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在强势市场和信息不对称等的背景下,农民在房屋产权市场的冲击下将会处于不利地位,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努力加强流转中的农民利益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制定,进而探讨我国农村房屋流转的问题,不断规范农村房屋产权的市场秩序,并对其进行更进一步深化与改革。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加强农村房屋产权改革俨然成为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一大热门方向。同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努力做好农村工作,维护和争取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先决条件,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农民三方共同的努力,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民的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才能使我国农村的改革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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