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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民间信贷问题研究] 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心得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文章通过对民间信贷的问卷调查,分析当前江门市民间信贷的现状、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研究改善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民间信贷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214-02
  
   江门市作为广东省及珠三角的经济重镇,民间信贷比内陆地区要发达和成熟,同时江门市是中国第一侨乡,拥有丰富的海外个人资金来源,民间融资渠道呈多元化。为了解江门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江门民间信贷存在的主要困难,以提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笔者等对江门市五邑地区数百家中小型企业的民间信贷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750份,回收有效问卷690份,调查内容涉及信贷主体、信贷资金来源、借贷规模、融资方式及资金用途等各方面。根据调研测算,截至2010年底,全市的民间融资规模大约在150亿元左右,其中中小企业民间借贷余额大约在20亿元左右,接近银行小企业贷款余额的47.6%。近几年五邑地区民间融资规模呈上升走势,说明本地民间融资需求仍在不断加大,民间融资更为活跃。从构成上看,目前江门市中小企业融资额低于自然人融资额,自然人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额占总融资额的比重分别为78.5%和21.5%。
   一、江门市民间信贷的特点
   1.数量多,额度大,范围广。通过调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存贷比及江门市民间信贷中介机构分析测算,全市(五邑地区)的民间信贷规模十分庞大,仅2009年至2010年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应超过200亿元,而且涵盖80%的大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遍布各行各业。
   2.效率高,期限短,并逐渐规范化。民间信贷最大的优势是手续简便、效率高,这对特别是在讲究时间效率的生产经营来说尤为重要。而流动资金的周转快就导致借贷资金的需求期限较短,调查显示,民间信贷借入资金的期限结构中1个月以内的占29.4%,1~6个月的占32.4%,6~12个月的占23.5%,12个月以上的占5.9%,此外还有8.8%的为不定期。随着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的手续也逐渐规范化,现在除向个人融资借贷外,向企业拆借及中介机构借贷基本都要签订正规合同,只是在抵押、审查及放款流程上较之国有银行更加灵活。
   3.借贷利率多样化,较客观反映资金价值。通过调查发现,江门市民间借贷组织的借贷利率多层次化明显。如投资农产品流通加工的借贷利率一般在5%~8%,而一般投资制造业或商业的借贷利率一般在10%左右,而投资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利率就可能达到15%~20%左右。调查显示在利息的支付期限上,有36.9%选择按月支付,23.1%的按季度支付,20%的按年支付,15.1%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有5.9%的无须付息。
   4.融资主体呈多元性、隐蔽性,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调查统计显示,通过国有金融机构融资的有72.2%,向其它企业亲友借款的有50%,向中介机构借款的有32.9%,向股东或职工集资的有21.4%,此外还有利用信用卡(占12.8%)、其它方式(占16.6%)等。
   5.民间资金需求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过去民间借贷主要用于购建房产、子女上学、就医、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资金需求,现在的资金需求则主要转变为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创业、中小型企业资金周转等较大金额的资金需求。本次调查显示,通过民间信贷的融资认为用于扩大生产(占60.7%)、更新技术(占35%)、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占33.8%),还有用于归还欠款(占9.7%)、投资固定资产(占6.4%)和临时转贷(占2.8%)等等。
   二、江门市民间信贷的成因
   江门市民间信贷的产生原因有其内生性和外生性。内因主要是江门市中小企业强烈的资金需求。一方面,中小企业本身实力较弱且可抵押的资产少、多为传统加工贸易企业且产品附加值低和增长缓慢、本身财务制度不完善等,这些因素导致金融企业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欲望。另一方面,2010年以来的货币从紧政策,银行信贷紧缩,加上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少,导致信贷规模大幅缩减、银行资金面不宽裕,国家出台的众多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难落地。江门99%左右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根据数据显示,只有6%~10%可以获得银行贷款。
   民间信贷存在与发展的外因是江门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个人、企业财富的增加。民间个人持有大量的可以用于企业投资的剩余资金,而且不少企业也有大量的资金找不到好的投资机会而闲置着。一方面,目前正规的金融体系不仅不能够为这种资金的供求关系提供畅通渠道反而成了这些资金流动的障碍。另一方面,当前股票、证券等市场形势低迷、不动产投资受政策限制,这些闲置资金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这些资金只好另辟蹊径。在这些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下,为江门市民间信贷的存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江门市民间信贷的主要风险及存在问题
   随着2011年银行资金面的紧张,可以预见年内短期内民间借贷利率上涨势头还将延续。民间信贷利率高、缺乏监管、手续不规范等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的风险和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风险
   1.民间信贷高额利息诱发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自身借款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必将吸引部分信用社贷款客户将信贷资金转借给从事民间借贷的投资公司或民间借贷的个人,甚至在江门有些农村还形成了全民将资金转入民间借贷领域,造就了极大的风险安全隐患。这其中也掺杂着不少以借民间借贷为名,实际却从事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这些无疑给银行或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埋下了巨大的风险。
   2.民间借贷高额利息造就企业和经营者生产成本急剧增加的生产经营风险。随着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使得部分企业与个人在借入高利贷后,生产经营成本急剧增加,伴随通胀的加剧,给本就效益不佳的企业和个人增添了相当大的经济负担。民间借贷造成的高额利息,最终使得企业和个人难以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以致利用拆东墙补西墙,或从其他地方以高额利息借入资金归还原借款,陷入恶性循环的状态。据调查数据显示,有近15%的企业选择协商延期偿还借款,在多次延期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时,有16.7%的债权人会选择收押借款人的财产,还有16.3%的企业去追索担保人。当利滚利无法还清,结果可能造成企业破产。
   3.民间借贷高额利息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造成的信贷风险。民间利率不断提高,但是高额利率的借贷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获利的空间毕竟有限,在调查公司资金紧张的原因时发现,有59.14%的企业是因为材料涨价过快,自身产品涨价又比较困难,利润空间严重挤压所致,有29.2%的企业认为劳动力成本增加也是造成利润空间减少的一个因素。这样造成借款单位和个人无力归还到期本息,而部分民间借贷放款人为了达到预期收回借款目的,往往通过暴力催讨借款,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不够健全。江门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较少,而且担保机制自身又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担保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是很明确,法律规范不是很完善,难以对担保行业及其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当信用担保出现问题时,难以找到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之外,江门现有的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量不足,担保业务品种也比较单一,并且以短期为主。
   2.金融监管不当。适当的金融监管可以降低信贷市场的风险,放松监管会使民间信贷泛滥,风险系数增大。而过度监管则会导致金融抑制问题,江门地区实施的金融监管措施比较严格,市场准入门槛高,业务范围限制较多,业务准入缺乏灵活性使得江门地区信贷市场运行低下。调查数据显示,近87%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的优势在于贷款的门槛低、贷款容易,这也从另一方面增加了民间信贷的风险。
   3.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当前虽然合同法、担保法等都涉及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防范和制裁逃离金融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制度还是不多,并且可操作性也不强,主观随意性太大,对违约债务人缺乏足够的法律震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立法空缺,使民间金融机构处于相对尴尬地位,民间金融得不到合法承认,而民间金融又是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重要渠道之一,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4.民间信贷自身的问题。据调查数据显示,有35.68%的企业认为自身效益不好,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有29.93%的企业认为自身信用不好,财务信息不透明,造成银行不敢贷款;有53.81%的企业承认缺少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资产;还有37.84%的企业难以寻求银行要求的担保条件。而民间信贷具有很大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投机性,且在信息保密、财务约束、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存在缺陷,其自身问题突出。
   四、江门市民间信贷问题的主要对策
   1.确认民间信贷的合法地位,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民间信贷的合法化是将其对经济的消极影响转化为积极影响的关键,政府对民间信贷给予引导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民间信贷的公开化、合法化对于资金供求双方利益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这就需要国家给予民间信贷合法的地位。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民间信贷存在的合理性而言,为引导其进一步健康发展,就有必要公开给予民间信贷的合法地位。要确立民间信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公开化、合法化,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制定有关制度法规,明确规定民间资本享有“国民待遇”,可以进入金融领域设立金融机构,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现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要增加对民间信贷的有关条款,确立由民间资本新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公司、农业投资基金公司等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区域性民间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活动范围、利率及其资金投向等,使民间信贷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2.建立形式多样的合法的民间信贷机构。国家要逐步引导体系外“暗流汹涌”的民间信贷资金进入制度框架之中,一定程度上收编地下钱庄降低其影响力,使得国家得以监控这笔在银行外流动的资金的去向;另一方面,可以给中小企业融资一个较为宽松、又有法律保护的良好环境。可以大力发展如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制民营银行、信用互助社、社区银行等形式多样的合法的民间信贷机构,让民间投资人以股份合作等的形式加入到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中,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通过充分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3.创新金融服务,灵活设计民间信贷产品。贷款额小、使用期短、缺乏抵押能力是中小企业的典型特征,而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难以适应的,特别是在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正规渠道的金融供给将进一步偏向城市,与中小企业短期、小额、手续简单等为主的金融需求产生了进一步的错位矛盾。因此各金融结构要创新金融服务,灵活设计民间信贷产品,设计以小额贷款、短期信贷、借贷手续简单灵活、还款期限相对灵活、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
   4.防范和规避民间信贷风险,加强监管并引导其发展。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民间金融活动发展动态,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特点等,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的协作,坚决打击和取缔非公有资本非法规模集结的炒作行为和金融诈骗,防止因此而造成经济、社会波动。商业银行应转变观念、控制成本、实现金融创新。通过放低门槛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要求,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资产清算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在经济相对发达、信用观念强的农村地区,可以尝试拓展“个人理财”业务,从而将更多的民间资金纳入到正规金融渠道中来。
  
   参考文献:
   1.宋羽,彭中.再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及其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09(16)
   2.张希慧.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规范边界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1)
   3.李东海.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2009(8)
   (作者单位: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江门 529090)
  (责编:吕尚)

标签:江门市 信贷 民间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