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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三农”问题分析|大冶三农金融服务中心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立足于当前金融支持“三农”的供求关系,从信贷资金的供给、需求、外部环境三方面深入分析了金融支持“三农”的困难所在,就如何化解资金供求矛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 三农 研究
  
  资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之一,信贷资金投放是建立在特定的供求关系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只有切合农户的实际需求,设计并提供合适的信贷服务产品,才能实现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合理使用。
  一、农村信贷资金投入的制约因素
  (一)金融机构方面
  1、金融体系缺陷。从理论上讲,目前已构造了一套较为齐全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然而实践中,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正处于调整、探索阶段,金融支持“三农”力度远不够。农业银行已转向商业化运作,重视经营效益,并撤消所有乡镇网点。据统计,1998年以来,柳林县农业银行、信用社累计撤并农村基层营业网点23个,降幅达54.9%,机构覆盖面减少。
  2、农信社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股本金(资本金)变为民有性质,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理,利用“三会”制度来保证股东的利益,从而实现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宗旨。然而事实上,农村信用社的理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均为自上而下由行政命令产生,“三会”制度只是形式。
  3、金融服务的品种单一。目前,农村信用社只有存贷两项业务,而贷款主要以小额农贷为主,支持的范围主要在农业生产领域,而目前农民的资金需求呈多样化趋势,不仅限于农业生产领域资金需求,也包括农民生活消费领域的资金需求,农民的生活消费主要以房屋建筑、婚丧嫁取,子女入学等消费支出尤为集中、这些多方面的消费需求,无法在农村信用社得到资金扶持,使农民的部分资金需求转向民间借贷。
  (二)“三农”自身方面
  1、“三农”承载贷款能力有限。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低产出和分散经营的特点,弱化了金融支持“三农”的积极性。一是农业作为产业发展链条的起始阶段,为经济发展提供原材料,生产环节由一家一户的农民组成,没有形成产业集群,再加上,这几年,自然环境严重恶化,导致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这对于靠天吃饭的农业经营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二是农村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搞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等农业项目,需要数额较大的贷款时,难以找到有资格有能力的贷款主体。
  2、农业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不能向农户发放中长期贷款,只准发放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农村信用社为了完成年初确定的收贷、收息任务,大部分的农业贷款到期日均在年底前,迫使农民在农作物尚未成熟或未出售之前就要还款,同时这对于农村日益壮大的大型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农副产品加工业来说,贷款期限短,手续繁杂,无法按农业生产周期扩大经营规模。
  3、社会信用环境差。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刚刚起步,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尤其突出,社会公众甚至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金融企业无法根据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决策;二是由于一些农户信用观念淡薄,借钱不还,使农村信用社产生“惧贷”心理;三是由于基层信用社都设在乡(镇)一级,这种点多面大,交通不便的特点,造成了一些人恶意包装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骗取信用社的信贷资金。
  (三)地方相关部门政策方面
  1、地方政府履职不到位。一是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三令五申要为农民减负,并出台许多惠民政策,但在一些地方,一些惠民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被大打折扣,粮食直补资金等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二是政府领导只重视贷款的投放,忽视了协助贷款的回收,同时对农信社的不合理摊派时有发生。三是缺乏良好的司法环境,对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
  2、行业政策不配套。银行业监管部门从政策上要求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用于支农,而纯粹的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风险高,利润低,投向“三农”信贷资金的收益和风险不对称,却没有相应的风险补偿政策,让金融机构承担了部分应由政府的扶持农业职能,与金融机构市场化经营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不符。
  二、缓解信贷供求矛盾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农村金融的适度竞争
  一是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二是引导社会资金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如大力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是拓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可采取:由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办法;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研究制定央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增资扩股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
  (二)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的创新
  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完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内控机制,促使农村信用社切实落实好“小额信用贷款”、“入股社员贷款”等方面的金融支农优惠政策。二是要切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发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三是农村信用社要立足农村,推出适合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的贷款品种,并根据农户合理需求灵活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大力推动金融生态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应切实从思想上重视金融生态建设,将金融生态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从组织上保障金融生态建设,牵头建立由人民银行、经济、司法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生态协调机制;从行动上推动金融生态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减少行政对金融的干预,维护金融债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四)加快农村金融立法步伐,促进农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
  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 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 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 明确界定其与政府、央行、商行、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 摆脱外部客体超越法规的干预,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障资产的安全。

标签:三农 金融服务 欠发达地区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