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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被扶养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的,患者扶养的人可以获得怎样的赔偿?

时间:2019-01-2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律师同志:   某患者感到上腹部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后,医生发现患者腹膜后有混合性肿块,建议其住院检查治疗。患者住院后经进一步检查,医生认为是腹膜后畸胎瘤,决定手术切除。手术开始,医生剪开腹膜后,经探查发现肝、胆、脾、肾、胃等都没有病变,没有发现淋巴结肿大,也没有炎症,由此可见,患者在手术前身体腹腔内主要器官未发现异常。肿物在胰腺后方稍偏左,还发现一动脉血管自肿物右下后方进入肿物内,在分离肿物剪断该动脉后结扎时不慎发生动脉大出血。只见患者满腹鲜血,但医生不清楚血来自何处,因此结扎了很多脏器的血管。由于止血时间过长,导致肾脏、脾脏等重要脏器因缺血、缺氧形成功能障碍。这个一般只需2~3个小时的手术,持续了5个多小时,其中大部分时间是止血。第一次手术后,患者出现高热、创伤性胰腺炎和腹腔感染。随后,患者又出现继发性腹腔出血,脾和左肾梗塞并感染,于是医生又从原刀口切入止血。手术的第二天,患者又出现十二指肠坏死穿孔,之后又出现两次继发性大出血,医生又先后两次剖腹探查止血。在第四次手术后,患者出现坏死性胰腺炎、化脓性腹膜炎、肠系膜脂肪坏死、坏死性小肠炎等恶性循环症状。三次抢救性手术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使患者的脾、左肾、胰腺、胆囊底部、十二指肠、横结肠、小肠等脏器功能衰竭而被摘除,患者的腹腔几乎被掏空,可出血仍然继续。最后患者终因再次继发性大出血抢救无效而死亡。
  医院对该事故做出的结论是:病例诊断正确,手术适应证选择准确,术后出现多种严重并发症,治疗及时、正确,患者最终死亡原因是创伤性胰腺炎、严重腹腔感染、继发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属正常死亡。患者家属无法接受该结论,向市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最后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畸胎瘤切除手术后患者肾脏、脾脏功能障碍不能以炎症完全解释,手术过程中出现血管损伤大出血,在止血过程中重要脏器损伤而致肾脏、脾脏的功能障碍。在发现肾脾功能障碍、胰腺出现病变的情况下,院方没有及时果断地向家属说明,便进行第二次手术切除坏死脏器,导致腹腔内严重感染和多脏器病变及反复多次大出血,延误了抢救的时机。该事件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虽然该事件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只同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元。于是,患者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种费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医患纠纷案,并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因陪护而减少的收入4807,49元:打字复印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交通费2400元;购置冷冻尸体的冰块费2400元;丧葬费1500元;赔偿死者女儿生活费31084,46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万元,以上共计123471,95元。诉讼费5000元由医院负担。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由于医院的过失行为,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给患者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医院应当赔偿给患者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一方因陪护而减少的收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其中有一项是赔偿死者女儿的生活费31084.46元。
  死者的女儿是患者有义务扶养的人。患者扶养的人是指患者残疾之前或者生前对其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因医疗事故致使患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医疗机构应赔偿患者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1)赔偿的对象是死亡患者生前或者残疾患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如果患者有义务扶养的人有收入根本不需要患者实际扶养或者被扶养的人有劳动能力,那么就不应给予该项赔偿。
  (2)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而不能按照更高的标准计算。
  (3)赔偿的时限为: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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