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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问题的探讨]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时至今日已近十年,在“非遗”保护的实践中,在贯彻和落实保护方针的过程中,“非遗”保护呈现出众多有待解决的“实践命题”。本文以江西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保护与传承实践为依据,以“非遗”为主体,解读“非遗”保护中“十六字” 方针“合理利用”的内涵。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承人;高校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111-04
  
  如果以2001年我国昆曲艺术成功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起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已经历时近十个年头,十年来,随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呼声不断升温,政府、高校、学者都围绕“非遗”展开行动,现已成为当今的文化热点,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都取得了“后集成”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成就。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意见》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保护与抢救工作如火如荼,现已成功组织了三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纵然是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是在保护与抢救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如“项目见景不见人”、“重项目申报、轻项目保护”、“项目传承人如何进行项目传承”、“项目传承立法”、“项目传承载体”等等,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一一解决的难题。笔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主体,应当“合理利用”《意见》中提出的“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的真实内涵,利用国家政策方针与资源,才能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根据近几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以求教于大家。
  一、“非遗”应“合理利用”传承人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本质上是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如果没有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活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从其创造、演化、延续的历史来看,“非遗”的生活史就是传承人的生活史,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在其生命中将“非遗”融入自己的历史,又将“非遗”传递给后代,如此往复,“非遗”的创造性、丰富性、历史性价值得到彰显。
  如此看来,“非遗”所呈现到这种活态传承的特点,决定了“非遗”的保护工作其实质就是如何“合理利用”与保护“传承人”的工作。就笔者实地考察来看,“非遗”传承人在其实际行动中呈现出以下几种趋向。
  第一,“非遗”传承人年龄老化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搭建平台发挥其“余热”才是更具意义的行为。在传承人总人数位居全国第二的河北省共有传承人53名,年龄最大的是屈家营音乐会88岁的老艺人冯月池,年龄最小的为45岁。江西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赣南采茶戏”唱腔老艺人徐荣秀已经79岁,“永新盾牌舞”的传承人吴三桂现已65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兴国山歌”的传承人徐盛久现已85岁;省级“非遗”项目“万安麒麟狮象灯”的传承人何源泉现已75岁、“万安股子灯”项目传承人林英石现已73岁。
  抢救“非遗”传承人所承载的文化将成为现阶段政府、社会各界的首要工作,今天的文化自豪不要沦为明天的失落文明,政府和社会应积极为“非遗”传承人搭建平台,在“家传”、“师传”等传统传承谱系基础上努力构建“非遗”传承“大众化”的传承体系。
  第二,“非遗”传承人找不到“被传承人”的苦恼比比皆是。
  “非遗”传承的魅力在于“活态传承”,是一种“人―人”的传承形态,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和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现实社会,导致实现人生价值方式的改变,众多年轻人远离家乡赴经济发达地区择业与创业,小型城市与农村普遍存在“空巢”现象。如此一来,当地文化部门申报立项的“非遗”项目即使确定了传承人,但是没有被传承对象,陷入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界,即将走入了“后继无人”之路。笔者于2009年5月赴江西永新调查“永新盾牌舞”期间,传承人吴三桂老先生感言:“现在村里的年轻人都去城市打工了,一年到头在家的时间只有春节五六天,现在农村除了老人就是正在读书的孩子,要想把年轻人留在家乡学习盾牌舞,已经是不可能了”。同时,笔者也认识到,这种现象在全国都存在,如我国藏族史诗《格萨尔王》日前就面临无人传唱的困境,原因就是曾经唱过完整《格萨尔王》的说唱老人已去世,而新的说唱人没有形成。[1]
  第三,如何实现“非遗”传承人的价值,其实是“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中之重。传承人是“非遗”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非遗”如何利用传承人在有生之年将“绝技”传承下来,应是“非遗”与传承人工作的全部,其价值才有可能得到体现。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将“非遗”项目列入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项目传承人走进校园,把“非遗”的“火炬”接力棒传给学生,将“个人记忆”转化成“集体记忆”。这种传承方式目前已经成为共识,并取得了可借鉴的经验。如,福建省泉州市将“福建南音”纳入中小学课堂,泉州师范学院音乐系开设福建南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其次,“非遗”应当建立传承人监督机制,激励传承人积极参与。
  二、“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
  大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把它建设为保护、继承、研究与弘扬传统文化(传统音乐、戏剧与舞蹈)的平台,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特别指出:“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它为高等院校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高师音教课堂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与此同时,“文化传承”也是高校音乐教育的价值之一,张振涛研究员曾指出:民间音乐传承分两大类,一是民间自发性的世代传承、家传与师徒传承;二是在学府借助外力的传承,对于濒临灭绝的民间音乐品种借助学府传承尤为重要,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音乐院校是传统音乐传承的主渠道之一。这些充分说明,高校在“非遗”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它有责任和义务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因此,“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阵地,为自身科学的保护与传承发挥其能动性,科学实行其“文化空间”的合理转换。
  关于“非遗”与高校文化研究的论题,得到有关学者的关注,[注:见 吴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师音教课堂的研究》中国音乐学[J]2009年第2期; 周咏:《高校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方略》南阳师范学院学报[J]2008年第11期。]很多高校以“非遗”作为研究课题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以江西省部分高校为例,井冈山大学于2010年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重点研究江西省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俗”等多项内容;同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一,以江西省国家级“非遗”项目为论题做硕士论文,如《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2篇;[注:欧阳绍清:《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9年,李小兵:《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第二,以非遗项目申报科研与教改课题,如《赣南采茶戏唱腔音乐的嬗变研究》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立项课题;第三,我院教师指导兴国山歌剧团演唱“兴国山歌”效果显著,已经在井冈山大学成功演出2场,[注:https://news.jgsu.省略/info/news/20101106215.html ]
  并在艺术学院召开了“兴国山歌”研讨会;这些行动说明:“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将“非遗”项目纳入高校尤其是艺术院校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体系中,甚至可以将“非遗”项目纳入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以课堂教育为载体,通过普通的教育手段,让学生掌握“非遗”的内涵和价值。
  在2010年6月11日,江西九江学院成立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九江学院研究基地”,这是江西省第一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该研究基地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涵盖了青阳腔戏曲服装以及资料300余件(套)、瑞昌剪纸70余幅、瑞昌竹编近40件、修水花灯10个、花灯道具6个、星子石雕24个、湖口草龙一条(长28米),此外还珍藏有大量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资料和视频光盘资料,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做好以下措施。
  第一,将“非遗”项目引入课堂,纳入学科建设体系。对于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学生,“非遗”应作为《中国民族音乐》、《民族民间舞》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展开“非遗”专题教学,并将“非遗”转化为舞台剧目,实现从理论教学到舞台剧目的多手段综合性教学方式,达到“学府传承”的目标。对于非音乐专业学生,组织教师积极开设公选课,让非音乐专业学生了解“非遗”的内涵和价值;如井冈山大学艺术学院教师已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了《音乐鉴赏》、《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共选修课程,其中一项教学内容就是“非遗”。
  第二,利用大学学科专业资源优势,定期筹办“非遗”专题音乐会。
  第三,成立“非遗”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区域性的“非遗”代表作,对“非遗”代表作进行视频立项。
  所以说,保护与传承“非遗”既是高校音乐教师的本职,更是高校音乐教师的使命。我国除专业音乐院校以外,各省市综合性大学、师范性高校的音乐学院(系)师生毫无疑问应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火炬手和“传承者”。高校在“非遗”保护中负有如此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高校教师必须认清现实,努力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将主要精力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普及教育上,努力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聆听者、爱好者、收集者、保护者、传承者。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哪怕是极微小的破坏。[2]
  三、“非遗”应“合理利用”国家与地方立法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3]其实,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首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等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对于“非遗”项目的立法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国际性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影响下,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后为与国际接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通知》(2005年),这些法律法规形成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非遗”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积极推进“非遗”的传承,提供了“国家在场”。
  为此,“非遗”应合理利用立法,为其自身保护寻求最有力的保护方式。
  第一,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具有法律效应的“非遗”法规文件,指导“非遗”的申报、保护与传承,为“非遗”作法律上的支持,坚决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目前有众多省份正在为“非遗”立法;如江西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注:https://nation.省略/system/2009/04/10/010205252.shtml ]
  、海南[注:https://www.hainan.省略/code/V3/tian/jyta.show.php?id=4267 ]
  等省都从不同层面颁布了相关文件。
  第二,对“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进行立法,实施激励和保障机制。2010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草案专门规定了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排除条款,规定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文化行政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注:https://www.省略/roll/201007/22/10000307_102930318.htm]
  重庆2011年将启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立法工作,鼓励老艺人带徒授艺等方式培养民间文化传承人。[注:https://www.cq.省略/news/2007-11/21/content_11727487.htm]
  正如广东省文化厅厅长方健宏说:“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立法,是解决当前保护工作面临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我们希望通过立法逐步引导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4]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艺术或文化的表达形式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民族、国家或地域内人们的独特的创造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有其特殊的内容和存在方式,一方面,音乐是非物质的精神文化,具有深刻的精神内涵;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兼具物质文化的精神文化。它具有“高度的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成果形态的易逝性”的特点,[5]给“非遗”保护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因此,“非遗”的保护应当严格贯彻《意见》中提出的“合理利用”方针,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真正做到《意见》中提出的“传承发展”的最终目标,才是“非遗”时代的功绩。
  ?[参考文献]
  [1]彭建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理利用[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6,(6).?
  [2]吴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师音教课堂的研究[J].中国音乐学,2009,(2). ?
  [3]王文章:加强法规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EB/OL]. https://news.省略/zh_cn/news100/11038989/20100602/15962346.html.?
  [4]https://www.省略/roll/201007/22/10000307_102930318.htm[EB/OL].?
  [5]刘承华.保护与保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特殊性[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8,(4).
  ?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ENG Yi-min,OUYANG Shao-qing
  ?(Art School,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Ji’an, 343009, Jiangxi, China)
  ??
  Abstract:It has been nearly ten years for experts 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process of protect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mplementing protection policy, many practical theses remain unsolved.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ing practice of Jiangxi Nation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irectory, this paper take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the subject and unscrambles the connotation of its Sixteen Words and Rational Utilization.
  ?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ational utilization; successo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责任编辑:黎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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