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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法德宪政异同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近代中日两国法制化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探讨了日本宪政之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之处。要加强思想领域的对外开放;正确认识宪政的实质;大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以早日实现宪政与法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 近代;宪政;中日比较;异同;原因
  
  一、近代中日两国的法制化具有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
  1、中日两国近代以前同属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影响及于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受中国传统法律影响并共同组成中华法系的东亚国家主要是日本、朝鲜和越南。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前均属于中华法系的主要成员,两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一致。
  日本由于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唐律为范本,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日本的多数历史学家,把当时这种以律令法为基轴所形成的国家统治体制,称之为“律令制”。在公元11世纪幕府政治以前,特别是大化改新后的头两个世纪,后世谓之“律令时代”,其特点是仿效唐代中国,国家掌握土地和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律令时代是日本政治统一、法制完备、经济文化走向繁荣的新时代。这一时代的开创在制度上得力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输入。
  2、都因列强入侵、主权遭到破坏而走上法制近代化之路
  日本与中国大致在1840年以前均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封建制度,但是随后均遭受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化的序幕也由此被拉开。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之后,被迫同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失关税主权。两次鸦片战争,英、美、俄、法等资本主义列强逼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26个,欧美各国纷纷攫取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危害。列强的治外法权成为各阶层民众一致要求废除的目标。
  日本所面临的情况与清末状况大致相似。日本从1853年被美国舰队敲开大门,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后的l5年中,英、美、俄、法等列强迫使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达25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日本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享有治外法权,日本的关税不能自主,列强还享有在日本设立租界的特权等等,日本面临着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明治政府上台后,迅速把修改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列入重要议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日本各项法规的改革和建设便紧锣密鼓地拉开了序幕。可见,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也是促使日本进行法制改革的直接动因。
  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分析
  1、中日统治者追求宪政的目的截然不同
  1900的义和团运动以及继之的八国联军入侵,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清政府的法制变革并非顺应历史潮流,追求进步的自觉行为,而是迫于帝国主义的军事压力和资产阶级革命形势的蓬勃发展所做出的自救行为。所以清末预备立宪的目的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不过是希望通过法制变革以挽救封建王朝濒于灭亡而已。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明治维新之初,日本天皇即于l868年4月发布《维新政体书》,开宗明义宣布了天皇的五条誓文:第一,广兴会议,万事决于公论;第二,上下一心,盛行经论;第三,官武一体,以至庶民,各遂其志,勿使人心倦怠;第四,破除旧来之陋习,一本天地之公道;第五,求知识于世界,大振皇国之基础,为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最初改革确立了基本原则。这五条誓文是明治政府对封建旧体制进行改革、使日本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纲领。随之而来的是一场以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为基本内容的自上而下的全面改革。日本的改革一开始便把目标定在国家的现代化上。
  2、中日法制观念大相径庭
  19世纪末的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制度仍在苟延残喘,儒学在人们思想中依然占据统治地位、宗法等级制度顽固不化,家族本位、义务本位观念牢不可破,个人权利长期被漠视、被践踏,奴化思想深入人心。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等为主要特征的近代法制,无法在中国社会里找到扎根的土壤。
  日本在l9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曾掀起了一场波及全国上下的“自由民权运动”,这场现代政治法律观的普及运动,大量地吸收了西方的近代思想和学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取代过去的儒家思想而流行起来,天赋人权的思想观念也受到启蒙,西方的法律观念得以广泛传扬,现代法治主义的精神渐渐深入人心,为近代法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3、中日司法人才的储备不同
  清廷1905年废除科举,同年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紧接着各省建立法政学堂,此时,大量旧士子才视新办的法政学校为传统的读书做官的捷径而趋之若骛,各法政学校学生的数量大为膨胀。但迅速膨胀的法政教育反而带来负面效果:原本极其有限的法律人才都被应用到法政教育的方面,对法律进行深入研究的人才更加缺乏,而法学教育也只能在低水平上重复。
  同期的日本政府为了吸引人才,甚至规定帝国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可免试进政府机关做官,于是出现了“法科万能”时代。日本国内1872年在司法省设置民法案,开始讲授法国法;1874年东京的开成学校开始教授英国法;1887年法科大学设立德国法科。这样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公布时期,已有一定的人才培养和积聚,并已形成不同的学术流派。
  三、日本宪政之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迪
  1、思想领域的对外开放是至关重要的
   日本接受西方文明的心态是开放的,在总体上说,能够形成一些国民共识,即必须学习西方优秀文明,并且为我所用。
  日本明治维新的“脱亚入欧”的指导方针,是由那些已经资产阶级化的中、下级武士提出的。他们从世界“变局”中清醒地看到,亚洲各国的封建社会明显落后于欧洲,日本必须抢先摆脱亚洲的固陋,尽快转向“西方文明”,把日本封建社会改造为西方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否则,在亚洲和世界就难以有一席之地。
  2、正确认识宪政的实质
   考察宪政在西方的缘起,是正确理解宪政含义的前提。不可否认,宪政在西方产生有着其特定的传统作为基础。宪政所要求的权力制衡与民主思想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论著中即可找到依据。按照一般的宪政理论,宪法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最重要机构的职权和相互间的关系。从社会契约的角度阐释,国家的权力产生于公民的委托,而宪法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国家行使权力不能损害公民权利,相反而是应该以保障公民的利益为目的;权力制约的目的则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
  在中国一百多年的宪政史中,人们见到了甚至熟知了“权利”、“分权”、“人权”这些在以往典籍中查找不到的名词,学者呕心沥血地介绍了西方宪法的种类,宪政的模式,但宪政与历史传统的关系,宪法与民族价值观的关系却被忽视或回避了,更无法如汉唐祖先那样冷静地探求自身文化与这一泊来品之间的相通相异及其磨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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