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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计算 [也谈建筑高度]

时间:2019-02-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人们论及建筑高度,很多时候把它简单地把概括为一个数值,特别是建筑设计时更是如此。建筑高度是判断建筑性质的一个重要依据,特别是在一些临界位置时(例如建筑在24米高度附近时),可能引起比较大的影响。不同规范对建筑高度定义或解释的不同。在进行设计时常常就按标准较为严格的来执行,这往往导致设计的不合理。建筑高度细分为建筑规划高度、建筑消防高度后,就可以针对其适用范围正确地使用规范,合理进行设计。
  关键词:建筑高度;细化;建筑消防高度;建筑规划高度
  
   建筑高度这个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而在我们设计领域更是常常使用,并以此作为设计建筑的基础,对建筑进行定性,对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及安全防护措施。
   然而,建筑高度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如何准确地表述这个数值?这个看似比较平常的概念,却常常是是争议比较多的问题。这一问题是为啥出现的,还要从我们使用的规范说起。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后面均用《建规》代替)1.0.1 条中,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是: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后面均用《高规》代替)
  2.0.2条文解释为: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后面均用《通则》代替)对于建筑高度的相关条文是: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从上面的定义及解释中可以看出,《建规》、《高规》与《通则》这三本规范在描述建筑高度是有差异的。特别是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有着显著的差别,《建规》、《高规》指的是屋面面层,而《通则》指的是女儿墙顶点的高度。
   《建规》、《高规》是考虑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结合人员的安全疏散、实施紧急救助等消防需要而设置的建筑高度概念,是针对个体的的。而《通则》是以“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为前提,对建筑总体规划高度控制的一个高度概念,是个体服从总体条件下的高度概念。
   这在一些地方法规更是对这一概念有着更为详尽的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版)附录二的第5条建筑高度计算中这样描述: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物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它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跳出的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跳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屋脊(见图四)。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凸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不计入建筑高度。
  
  
  
   从这里可以看出,它是从确定建筑物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等诸多因素出发,为了建筑总体规划服务的,是一个总体规划的范畴,是作为控制数据来定义的,和通则所定义的概念是统一的。
   这样便出现了建筑高度究竟是什么数值的问题。是按防火意义的来说呢?还是按规划意义上的来说呢?这会涉及到建筑本身的性质问题,是多层,还是高层来设计的问题。特别是当一个普通民用建筑物的女儿墙高度是24.1米,而建筑的平屋面面层是23.3米的情况时,是按《通则》的24.1米来界定为高层呢?还是按《建规》、《高规》的定义应该是23.3米,来界定为多层呢?界定不同,对建筑设计有着质的差别。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使设计依据不至于不满足规范,常常按“安全” 的原则来做,就高不就低,使用较高的规划意义上的高度,在建筑设计说明表述建筑高度时使用了规划意义的高度。就上面的例子来讲,这幢建筑的女儿墙高为24.1米,通常就按高层建筑来设计,而不按多层来考虑。这样做看似没错,其实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不足是违法,过度也是错误。
   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有其历史原因。在旧版的《建规》及《高规》中,也曾把“建筑高度”这一概念定义为接近“规划高度”的概念,力图使其一致,但由于各自专业领域不同,侧重点不同,最后才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
   规划意义的高度是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各种制约条件来控制的一个概念,即周围条件是先决条件;而消防意义的高度则是先有概念(建筑高度),然后才通过各种技术措施及手段对其配备相应的条件,是其它技术措施的依据条件。当然,它们也是相互影响的。规划高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筑的消防高度,使其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消防高度则是规划高度的最为重要部分的体现。
   因此在工程项目中,特别是在建筑设计中,有必要对建筑高度进行细分,细分为建筑规划高度与建筑消防高度。通过对建筑高度的细分,可以使我们准确地描述出建筑的特征,再也不会对同样的建筑,对高度进行描述时出现分歧,不再用规划高度来代替消防高度。从而准确地描述所设计建筑的高度指标,使我们的设计更严谨,更规范。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版).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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