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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金融公证的风险防范】 公证窗口接待风险与防范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当前民间金融风险已具普遍性,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又是民间债权人防范借贷风险的重要手段。探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风险防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间金融;公证;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邱星洪,厦门市集美区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10-02
  当前民间金融风险已具普遍性,民间游资为什么盛行高利贷:第一,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原始的融资方式,就是借钱得利息,没有什么文化,也不要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知识,所以它是最简单的。还有是看得见,通过亲友借钱,都是看得见的人,所以崩盘往往是亲戚朋友先套死。还有一个原因,大量的民间资本没有地方去,转向了投机逐利,干部的信贷通过银行的合法利息再转向高利贷利息,通过信息的优势。民间游资高利贷盛行不但是温州,也不但是浙江,稍微发达的地区普遍是存在的。最近全国关注的吴英案: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英,从一个15岁下海的农村小姑娘,白手起家,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拥有数亿资产,创造了本色集团神话: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飞速扩张: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等等,直到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许多媒体连篇累牍,推波助澜,吴英成了经济界耀眼的明星,本色集团也闻名全国。但好景不长,资金链因国家调控或因别的原因而面临断裂,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2010年1月,吴英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正在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可谓命悬一线。吴英案大家这么关注,表面上好像是她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危机的爆发,包括温州老板的跑路,其他地方的走路,有上吊的,绑架的,也有黑社会讨债的。
  然而,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又是民间债权人防范借贷风险的重要手段。过去有没有公证机关和公证员被卷入这场危机,因为没有媒体的报道和官方的通报数据,这里不能妄加评论。但是,民间金融风险越大,债权人向公证机关寻求以借贷合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来化解借贷风险的公证就会越多,是不争的事实,作为公证员认真思考如何做到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在办理该类公证时的风险防范,显得非常重要。现就办理该类公证的风险防范作一些探讨:
  首先,承办公证员一定要吃透办理这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涉及到的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政策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等。
  1.从程序上,公证处要有管辖权。根据《公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实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2.从实体上,要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联合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立法精神和关于出证的基本原则上去把握。民间借贷数额法律没有明文限制,但借款数额超过一般人能够拥有的额度时,作为法律专家的公证员和所在的公证机构就应当审查出借方的资产情况和出借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民间金融犯罪的法律界限,现在社会上很多不搞法律的人看不明白,叫集资犯罪,非法集资。集资问题,第一个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的借款是可以的,受法律保护的。二是涉及到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集资罪的,一个是非法,一个是公众,一个是存款。三是集资诈骗罪,金融持续犯罪,集资诈骗罪是侵犯了财产权,把钱骗走了,一个是持续性犯罪,一个是侵财性犯罪。非法吸收存款是30户以上才算。集资诈骗是你是非法想占有人家的钱,隐瞒真相,这是三种行为,一个是民事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10年以下,集资诈骗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我们要把它搞明白。银行利息的4倍以下都是有法律保护的,没有说5倍、6倍利息就是犯罪了,没有这么一个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民事违约不是犯罪。在迭起的高利贷和涉嫌非法融资案件中倍感压力的民间借贷并没有被官方绝对否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21日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涉房地产、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等民事案件,并对具体司法政策提出了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最高法在此时发布保障民生的相关通知属于例行工作,但也与当前经济形势和一些热点问题密切相关。针对民间借贷案件,《通知》中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在思考这个问题时我认为也可以联系当前的形势,2011年以来,浙江等地方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出现了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2月3日,因涉民间借贷纠纷,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被刑拘,该民间借贷案也正式进入司法程序。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正在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可谓命悬一线。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被提到社会监控的日程上来。假如,一笔伍仟万元的民间借款拿到我们面前来公证时,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加小心和谨慎呢?答案是肯定的。
  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074]第三条规定: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可见,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常规,不提供担保是特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固然重要,但公证机构的风险防范更不能轻视。
  其次,在实务操作中承办人员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办案人员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在遇到疑难、复杂、重大或者首次办理的案件时特别要慎重。最好在受理前与其他办证人员对案情作一探讨一下,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受理。
  2.办案人员应当留意当前形势,培养自身对时势判断的敏感性,对在高压线范围内的案件尽量回避。本案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大额民间借款合同公证,正好在社会大力整顿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非常时期,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应当尽量避免涉足这趟混水。
  3.办案人员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提供的材料应有充分的“怀疑心”,只有在排除众多疑点后才是我们能够采集的资料和信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多问为什么?来收集感性的第一手材料,为我们的审查判断提供最直接的证据。
  4.办案人员应当尽量根据各案做到各项内容告知明确。有些案引发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当事人认为承办公证员没有告知他们借款的支付最好在出具公证书后,也没有告知公证书的出具需要经审批程序。就是没有做到这个告知,会给后面的工作造成很多被动,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承办过程中告知当事人上述二项内容可能只需一分钟,但就是因为没有去花这一分钟,后面就要用一个月的时间去补偿,有些案件甚至可能没有补偿的余地。
  5.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法律是我们的底线,如果舍弃法律这个底线,任何理由都只能是一个借口。对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要求借款方提供相应的不动产抵押或相应的担保。出具执行证书要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执行证书没有漏洞。
  6.办案人员、公证机构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市公证协会、市司法局及时汇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能把案子处理得更加妥善。
  总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证员办理民间金融公证的底线,以上办证经验和思路,旨在抛砖引玉。目的在于为民间金融提供更好的公证服务的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更不能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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