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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安全保护:马路上为学生设置安全保护立柱

时间:2019-02-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 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安全的保护-- ??? 依法执教就是一教师在保教过程中,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逐步使保教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的活动。

??? 谢老师在整堂课程中,告诉我们应该尊重与学会依法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我们应该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保护幼儿的受教育权、保护幼儿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尊重保护幼儿的隐私权、保护幼儿的自主权、自由权:
?? (1)、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对此,我国《宪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 (2)、教师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上课权。

???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自制力都较差,容易在不经意间违反课堂纪律。教师应当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学生的违纪现象,不要用成人的眼光来要求他们。但是,实践中,有些教师看待学生不够客观、科学,当学生犯错误时,他们便怒火中烧,不是动用武力体罚学生,就是将学生逐出课堂。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学生上课的权利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教师对学生的违纪现象应通过教育的方法来使之改正,而不能采取停课的方式。停课不仅会影响师生关系,而且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并且往往会激化矛盾。有些教师在学生上课时间役使学生为自己服务,这在法律上也都是不允许的。

??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
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涵义非常丰富,作为教师来说,主要是指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人们追求人格受到尊重,追求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这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高层次追求。但是教育实践中,有些教师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权利,而常常以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学生的人格权,如讽刺、挖苦学生;
故意侮辱、谩骂学生;
给学生起外号;
对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表现出歧视的态度等。据不完全调查,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都有体罚的错误行为,而大多数体罚都会伴随着对学生人格的侵犯。

?? (5)、教师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不能侮辱、谩骂学生、不能歧视学生。

?? 教师是贯穿孩子未成年岁月的关键人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作用。如果教师对孩子可以任意进行言语和肢体的责罚,则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大打折扣。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一方面是对法律和孩子人格尊严的践踏;
另一方面,久而久之,会使孩子产生轻视良知、轻视个体的恶习,也会发展孩子对暴力的偏爱、敬畏和屈从,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 教师要依法执教,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向传统的、旧的思想和观念提出严峻的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高度重视思想、观念的转变。教育要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也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树立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是否规范,不但反映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而且直接影响着师生关系的建立,而师生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影响着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和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乃至影响学生的一生。我们只有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幼儿和自己。从我们的民族传统上讲,当教师最重要的就是要诚信,守礼,这也是人的品德的形成.受教育者要得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重要的还是品德.教师在传播知识的过程中,他的性格,品德包括价值观都会影响到学生的成长。教师面对的不是冷冰冰的产品,而是一个个有着鲜活生命,正在茁壮成长的孩子。如果说智慧要靠智慧来铸就,那么爱心要靠爱心来成就。只有尊重学生,才能教育学生;
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面对现在的孩子,教师不应一味地感叹或抱怨,而应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创造一种适合不同时期、适合各种儿童的多样性的教育。教师违法,法律上的后果自不必说,在教育实践中也与教师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不,学生说教师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心灵,师生矛盾进一步激化,学生和学校的对立情绪加深。这是教育的失败,是学生的不幸,是教师的悲哀。然而,如果我们心中有了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执教的理念,尊重学生,这种情况就自然而然的避免了,从而会加深师生间的感情。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核心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这在另一个层面上要求我们要依法执教,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也就是学校要教育教师以身示范,为人师表,以模范行为影响社会,教育学生。教师作为教育者,理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才能教育好学生,使他们成为知法、守法公民。这也是我们教育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另一方面,依法执教在规范我们教育行为的同时,也教育了我们自己。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按照法律办事,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充分的保证,这是我们实施教育工作的重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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