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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不愿被抢劫的人们:起来不愿做的人们

时间:2019-01-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雇“贼”当保安   文_杨波      从市场角度来看,任何一件文艺产品被创作出来都是供人使用的,且被使用得越频繁越好,好给创作者带来更多的利益;由此,创作者通过怎样的机制来有效且公正从使用者那里获得报偿,才是关键。日前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激起音乐人的反对,当然是这一机制有所不妥。在这场争论中,反对一方和立法一方在陈述己见的时候还需要搭建一个可以对话地平台。
  对高晓松们来说,惹恼他们的并非法律许可人们在使用他们的作品之前可以不去知会他们,而是没有一套明晰有力的办法,来督促使用者支付给他们满意的价钱。这里插一句,使用并非指的就是翻唱和剽窃,对音乐来讲,翻唱只是使用这个动作的一种可能,而更多的使用应该是播放和倾听,正如我们谈及如何使用小说时,首先想到的是阅读,乃至当众朗诵,而不是抄袭。一个作家出于怎样的心态,才会去要求自己的作品每一次被阅读前,都要得到自己的许可呢?更别说有一种机制可以保障作家从每一位阅读者那里得到经过他本人首肯的合理报酬。音乐人现在缺的,正是后者。
  草案最诡异之处亦不在标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第四十六条,而是规定了如何才能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第四十八条,说明使用者要依照相关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然后再由这个组织把钱转给著作权人。若将音乐人比作开门做小买卖的,那面对这条的感觉就是迎门冲进几个赤膊文身的壮汉,晃了晃手里盖着官印的文书,叫道:“自此要收保护费了!”
  音乐基其特性被使用的场合和次数都特别多,且在当今全球音乐市场的乱局之下,音乐人想凭一己之力,从其作品使用者那里收到钱是不可能的,于是有个盖着官印的文身者出头愿意帮忙收这个钱,自然不算坏事,哪怕从里面抽的份子多一点也算。但现在有人担心的不是文身者抽份子太多,而是怕音乐人抽不到份子。
  从道理上讲,草案也是好心,把音乐人的所有作品摊开了卖,一起收钱后再一块儿分了,问题是著作权人对执法者所作出的,整个执法过程的明码实价和童叟无欺的承诺一点儿信心都没有,不仅不相信他们有能力把这个事做好,甚至深深地怀疑他们的诚意――自己在被盗版者盘剥多年之后,这个草案不过是搭设了一个把他们的油水再榨一轮的磨盘。
  因为谁也不相信,像盗版、色情业这些猖獗了这么多年的非法买卖,仅仅基于其一本万利,就可以让平民们冒着刑法里规定的那些巨大风险,细心经营,爱拼才会赢地令其在大江南北抽枝开花,甚至成为不少地区的支柱产业。
  且问,谁愿意雇“贼”当保安呢?
  
   音乐人血泪控诉
  高晓松
  说唱片公司垄断简直是无稽之谈,中国唱片公司最弱势,现在形成垄断的是盗版,新法实施形成垄断的就是互联网和协会;“有利传播”一说也完全立不住脚,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这个新法唯一的好处,就是Lady Ggga新专辑发表三个月后,国内就可不经授权使用及翻录。
  
  刘欢
  这个新法草案让音乐著作权人失去活的尊严,我看官方辩解新法是保护获酬权,难道以前就不该保护了吗?新法是让我们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不仅保护不到获酬权,连不想通过音著协获酬得权利都没有!这是让任何一个严肃的著作权人都没有办法接受的,这也是对每一个音乐人尊严的践踏。而官方“保护传播”之说更让我难以理解,《著作权法》重点是应该保护著作权,你为什么要强调保护传播?这对音乐行业是灭顶之灾!
  
  小柯
  在微博上看到这个草案,我一夜没睡,我从小就学音乐,这么多年开过学校、开过唱片公司,最后逼得我这么一个爱音乐的人得不去经商,但还赔得稀里哗啦。唉,我是为音乐而生的人,接下来的路不知道怎么走。过去我们的权利都被默默地剥夺着,但今天却有一个白纸黑字的规定堂而皇之剥夺了你所有的权利,说这一切都是应该的,甚至是活该?
  
  宋柯
  我们可以想见的结果是:山寨歌曲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到处跑场,各种刀郎各种阳刚们在分化着本来就不繁荣的市场,侵权者旋即合法上岸,他们只需要给某组织交些使用费而已。某组织怎么收怎么分,我敢保证每个单一的权利人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音乐行业也从此回到了“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以后,作者还愿意写好歌吗?
  
  张亚东
  我们这儿弄了半天,说白了,不就是“中国是一个山寨大国”吗?国外没人三个月后去鼓弄你的歌,人家原创去不行啊?谁愿意吃别人嚼剩下的东西,也就中国乐意盗个版什么的。你说新法实施了会不会毁灭中国音乐的原创性?披头士写一首《Hey Jude》,人人传唱,那不叫毁灭;所有人都盯着钱,没人盯真正的体制和版权问题,才叫毁灭。
  
  谷建芬
  有一次《人民日报》刊登了13个词曲作家声明“不付钱不许使用作品”,其中有我,一个相当级别的领导也语重心长地说:“谷建芬平常我对你印象不错,你怎么在这个事合起伙来要钱啊!” 可见我们国家从上到下对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太可怕,这比不给钱要可怕一百倍。音乐人要觉悟起来,要学会“管理”自己,以免被别人“管理”。
  
  争议条款逐条详细分析
  利益集团为音乐人
  设置了无数陷阱?
  自《草案》于4月1日公开之后,短短几日,音乐产业几乎所有从业人员,从词曲作者到歌手艺人、到音乐公司、到行业协会,都加入了讨论的行列,中国音乐行业史无前例地团结起来。草案中的第46条、第48条、第60条、第70条,成为了争议中的重点。草案中不断有条款被揪出,认为直接损害了音乐人利益,如果草案被通过,将关系到音乐行业的生死存亡,十三月唱片的老总卢中强形象地将草案称为“煮青蛙的水快开了”。
  
  争议1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录音制品?
   《草案》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音乐人理解
  46条删除了原有的“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引起原创音乐人广泛争议。高晓松直言这一条严重剥夺了音乐人对作品和唱片的处置权,并认为赤裸裸地鼓励了互联网盗版。小柯专门发表博客表示46条忽略了“版权”最本质的“尊重”。周亚平认为这样由“准法定许可”演变为“强制许可”,虽然符合《伯尔尼公约》(中国为成员国),但是并不符合我国唱片业现状,在没有良性发展的音乐产业中强制许可并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和必要。
  
  律师解读
  对于原创音乐人抨击最强烈的46条,很多律师则表示这是鼓励传播、符合国际惯例的。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罗云律师认为,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在原著作权法中早有规定,音乐人大可不必如此过于敏感,新法既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又给予社会大众合理的作品使用权。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钟律师则在微博直接向高晓松发出反对意见,表示“我未读出草案有强盗行为,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
  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武湛律师则更为细致地解读,在《伯尔尼公约》 中甚至没有“3个月”的限制,此次删除的“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在公约中也是没有的,但该公约成员国可以对音乐作品录制成录音制品的权利进行保留和除外,但这类保留限于该国范围内,此次删除的部分其实就是一个保留声明。这个条款的出现是源于上世纪传统唱片业发达时期,国外唱片巨头利用版权垄断提高唱片零售价格来获取暴利,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她认为这一条款确实符合国际惯例,音乐人的理解稍有偏激,音乐人的怒火来源是针对著作权保护体制的,归根结底还是收益分配问题。知识产权专家张伟君惊呼“音乐人的反应出乎意料,这可是各国普遍的游戏规则啊”,但他也同时表示需要倾听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声音,“误解归误解,音乐人对音著协 以及立法的不满还是值得深思、反思的,外来的制度也许是南橘北枳”。
  
  设想《草案》实施之后的魔幻场景⋯⋯
  
  天后菲菲纠结了十多年、磨合了超过两百天的专辑终于问世了,别人是十年磨一剑,菲菲是玩了十年过了十年家庭生活,然后慢吞吞地出了这么一张专辑。没得说,粉丝雀跃,媒体亢奋,商家兴奋,想必专辑轰轰烈烈地热销几个月后演唱会又将如火如荼地举行。可没想到专辑出版后刚刚热闹起来,那么一群零零后组合、民工文工团、草根歌手、地铁女孩儿拼盘的演唱会便在安徽、四川、湖南等地开始巡演,所用歌曲以菲菲新专辑全部歌曲为主打。观众如痴如醉,反响空前,他们甚至还没听到王菲亲口唱唱这些万首歌曲中精选出来的曲目,就在这些演唱会上听到了。从此,没人知道天后菲菲出了一张新专辑,或者觉得是菲菲竟然翻唱了民工歌手演唱会上的曲目,此为菲菲礼贤下士之举。
  
  “爸爸,你关电视干吗?”
  “这歌是爸爸写的,你忘了,爸爸不喜欢他们唱。”
  “爸爸,这歌真是你写的吗?”
  “小苹果,是爸爸写的啊。”
  “那怎么你还让你不喜欢的人唱呢?”
  “没办法,原来爸爸不让他们唱,法律也禁止了他们唱,后来爸爸没权利不让他们唱了,他们付了点钱就可以随便唱了。爸爸管不了。”
  “爸爸,那我可以说脏话吗?”
  
  争议2
  集体管理著作权,
  如何定价、支付与分配?
  《草案》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音乐人理解
  这是与46条配套条款,周亚平认为这条既倾斜性地突出了集管组织、弱化了著作权人的地位,又增加了著作权人的负担(集管组织要收取管理费)。另外,使用者在使用作品一个月之内付费有违行业惯例,对原始录音制作者更为不公,应改为使用前付费,付费后方能使用。
  
  律师解读
  与46条如出一辙,陈钟律师也用微博公开表示对48条的理解:“对‘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音乐制品’的理解:1.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2.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3.指明出处;4.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经著作权人的授权;6.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他认为草案48条的适用,不能单独理解,应结合草案46条、50条、59条理解和适用,相互间为互相制约。不过他也撰文强调,“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讨论”。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法教授许春明也公开表示,“音乐人对这一规定如此抵触甚至情绪化,反映了他们对长期以来音乐行业盗版猖獗、对音乐人权利保护不足的现实的不满。”
  
  争议3
  中国是否具备
  集体管理著作权的条件?
  
  《草案》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草案》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音乐人理解
  
  46条和配套条款48条是最先被广大音乐从业者所诟病,但随后被周亚平和宋柯等人发现60条和70条,才是最致命,将使音乐产业遭到灭顶之灾。周亚平痛心疾首:“60条和70条是隐藏在草案中的深水炸弹! ”宋柯经过彻夜对新法草案的研究,认为虽然60条表明了权利人可以声明不接受集体管理,但在70条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经提出如上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意味着你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也是没有的,所得还是集体管理组织替你决定、收取和分发。
  周亚平认为我国并不具备这种“集体管理”条件,特别是音乐产业,因为目前国内相对成熟的就是两个音乐方面的集管组织,音著协和音集协,延伸集体管理极有可能被他们利用,在现实中已经发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某互联网公司签署一揽子的集体管理许可协议。而70条,周亚平则直言,完全没有任何国际先例,是为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定制的。
  
  律师解读
  相比46和48条,对于这两条,之前活跃地站出来认为“音乐人不懂法”的律师们似乎没有集体而强烈地提出反驳。知识产权专家张伟君对这两条稍做了点评,他切中要害地指出:“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延伸制度,对未授权的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估计会有争议”。某律师通过微博私信向记者发来他的解读:“很多专业律师已经不吱声了,为何?已经没有必要了。只能觉得很无奈,在目前盗版猖獗的现状下,用音乐人的尊严去维护吧。”
  另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本刊记者坦诚表达了忧虑。凭着对国内音乐行业现状的了解,他认为60条和70条确实值得音乐行业警惕。他跟宋柯和周亚平等人一样表示60条和70条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借鉴北欧六国的模式,集体管理体制本身并没有问题,但并不适应与中国音乐行业的实际情况,这两条使得新法通篇扩大集体管理的趋势极不利于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他指出,症结就在音著协。北欧国家音乐行业法律上有完善保护机制、透明的管理和分配机制、明确的管理费,但在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管理、收益以及分配的计算方法完全保密,就是词曲作者没有知情权,既不知道音著协收取多少版权费,也不知道自己那点儿可怜的收益是怎么来的。而且在过去的实际操作中也出现过,并未授权音著协的作品被音著协代理版权的事情。
  
  设想《草案》实施之后的魔幻场景⋯⋯
  “后舍女生”要开演唱会了,而且一水的崔健、李宗盛、罗大佑、Beyond、刘德华、周杰伦的名曲,全部翻唱。你问,商业演出翻唱这么多名曲得付不少版税吧,这演唱会还能赚钱吗?主办人嘿嘿嘿三声,回答:“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才付费,这是国家规定,我们唱完这一场就换别的歌了,反正不用征得同意再唱,给你一个月时间呢。”可一个月内付费,又不是不用付费,一个月到了你还是要付费的啊,对此主办人再次嘿嘿嘿嗤笑起来,然后摆出一副无赖面孔说:“付费就付费呗,反正不用直接付给版权人,而是付给国家相关管理组织,你知道这组织叫啥吗,你知道这组织大门冲哪开吗?是啊,你都不知道,我上哪知道去啊!”主办人还表示,向组织付费就简单多了,版权人挣的是版税,而组织赚的是提成,“我给的钱超过他赚的提成,他就应该帮我办事”。
  
  沉寂近二十年的柳欢老师再登春晚舞台,主持人笑靥连连地问白发老人柳欢为什么这么多年不再创作不再登台了,柳欢老师手持拐杖愤愤地说,%#¥……#¥&%¥……#¥我的一切都被代表了,我还出来个#%#。尽管经过导播的紧急处理,柳欢老师的愤怒还是传达给了全球华人,就此人们重新翻查二十年前出台的《著权法》,上面清晰写着“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也就是说你的个人利益先放一放,在某个范围有比你个人更重要的利益时,你是可以被代表的,而问题恰恰在于柳欢老师当初真真切切地忘了一纸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他便吃了哑巴亏,你没主动声明,即意味着别人或相关部门能够代表你出卖你的任何作品。(文_王洞洞)
  
  南都娱乐引爆律师、音乐人、音著协三方对话
  
  音乐行业人士从充满担忧的感性控诉到融入法律观点的理性思考,加上律师其中的穿针引线,新《著作权法》草案的争议焦点落在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上,说白了,矛头直指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此次,本刊记者与律师、音乐人宋柯、音著协都进行了对话,呈现三方说法。
  
  南都娱乐×宋柯
  “最简洁的办法就是加入集体管理竞争”
  
  《著作权法》草案目前仍在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阶段,截至4月30日,各地音乐人已经纷纷行动起来,呼吁、开会,联名上书,但这样的行动真的有效果吗?在唱工委的媒体通气会上,一个记者问在座唱片公司老总,你们的胜算有几成?现场人都笑了,但气氛很尴尬。抗争到底有没有效果,接下来的问题也很尴尬,如果……音乐行业的行动最终没有效果怎么办?南都娱乐就此采访了唱工委副理事长宋柯。
  南都娱乐:你们现在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了吗?
  宋柯:唱工委经过无数次会议,联合发表了对草案第46、48、56、59、69、72条的修改意见,对第60、70条则要求直接删除。这些将通过相关渠道和组织反映行业心声,把最终修改意见汇总递交修法机构。国际惯例有很多种,我们应该借鉴的是美国模式。
  南都娱乐:你们的矛头直指音著协,他们有人跟你们沟通吗?
  宋柯:我们不管他们怎么想,主要是国家版权局怎么想。
  南都娱乐:还想问一下,你个人对胜算把握大吗?
  宋柯:很难说。听闻这个草案出自一些法律方面的学者之手,他们对集体管理的了解显然远远超过了对保护版权人的了解,忽略了作者和从业人员的立场。
  南都娱乐:很多律师都说音乐人对法律不了解。
  宋柯:是音乐行业不够有钱,所有的知识产权律师通常能代理的客户,都是大网站、或者影视公司,音乐行业没有那个能力。他们也不了解音乐人的需求,也不了解集体管理组织和唱片工业在中国的新装,那帮人就别废话了!如果新法不忽视对整个行业的需求,为什么整个行业能站在一起?!
  南都娱乐:如果音乐行业的呼吁无效,想过该怎么保护音乐行业利益吗?
  宋柯:那就呼吁拒绝垄断,最简洁的办法就是加入竞争,加入集体管管理,组织第三家、第四家,那没问题。扶植组织并不可怕,我也不否认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但仅限于公开播放、卡拉ok等目前无法精确计算作品使用次数的领域,如果集体管理组织非垄断、非盈利、决策机制透明,账目公开,收入和分配原则合理,相信多数权利人会乐于交给他们的。
  
  南都娱乐×W律师
  专业律师:小偷被法定合法了
  草案背后的操纵者是谁?哪些利益集团的影子闪现其中?并没有人指名道姓利益集团,但一位熟悉音乐行业版权保护的律师W向记者透露音著协的利益集团正是以MP3搜索发家的某大网站,他还透露,据传新法草案的修订就是在该网站的大楼里制定完成的。
  南都娱乐:为什么音乐行业矛头直指音著协呢?
  W律师:我们国家只有“音著协”和“音集协”两个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音集协在推广KTV一揽子许可,音著协在推广音乐网站一揽子许可。本来音乐行业跟管理组织的关系就很尴尬,因为过去会员从中得到版权收入极少,集体管理组织也没有透明的收益保障。不少人已经说过60条和70条关于集体管理的条例扩大了集体管理的范围,使自愿性的集体管理变成了强制性的集体管理。如果现在的草案实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某家知名互联网企业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侵犯了你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你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家网站出示了他与音著协签署的《使用许可协议》,你是没有胜诉的可能。但音著协收取的费用你又很难保证。
  南都娱乐:过去的法律真的比现在更合适吗?
  W律师:没有什么太大意义,这么多年音著协就是这么干的,而且好多音乐人并不知道这46条,没有人声明保留。过去其实一直是这样“潜规则”。适用方但凡给音著协交点钱就都能光明正大地用,我认为这是公权侵犯了私权,这就是原来的小偷直接经法律许可变成抢劫了。
  南都娱乐:那你认为这个法案为什么会这样修改?
  W律师:挣钱啊!这不是明摆着吗?我觉得这个草案一定有音著协的人参与制定。如果不是对音乐行业相对了解的律师,单纯从法律解读来看,这个草案问题并不大,法律没有问题但参考产业现状保护措施跟不上。我直说,音著协就是国家版权局的提款机。
  
  南都娱乐×刘平
  音著协回应:“抢劫说”不值一驳
  日前,音著协官网刊登了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几点看法,承认46条没有明确对著作权人报酬权的确保机制是不足之处,还表示60条延伸性集体管理并不是要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大包大揽。在唱工委引发媒体关注的通气会后,4月13日,音著协在其官方网站上澄清“协会不是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立法小组 成员”,同时提交了对新《著作权法》草案的“修法意见”,要求删除草案第46及48条。南都娱乐也电话采访了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
  南都娱乐:唱工委表示,如果不删除60条,他们将集体退出音著协,你怎么看?
  刘平:我必须先说,音乐人是个泛泛概念,唱片公司的诉求和音乐创作人的诉求都是从来不同的,也是两类不同的权利人群体。我们认为每个权利人主体都有权对新的草案发表看法。但是唱片公司从来就不是我们的会员,我们协会是对词曲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谈不上唱片公司入会不入会,不知道他本意是不是号召词曲作者退出。
  南都娱乐:新法60条和70条被一些人定义为集体管理组织有法律保护的明抢,你对“抢劫说”怎么回应呢?
  刘平:不值一驳。
  南都娱乐:他们提出的条款你们觉得符合现状吗?
  刘平:我想强调,我们跟唱工委一样都是,对加强著作权保护的诉求是完全一致的,从来不是对立的。我不知道为什么说好像草案是我们音著协起到什么作用,我们连立法小组成员都不是,我们跟普通公民一样是3月30日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看到的,我们并不是既得利益者,我们认为这个新法草案没有给音著协带来什么利益,反而增加音著协工作负担以及专业要求。
  音乐行业的人我觉得并不是建立在充分理解新法的基础上,如果大家一起发表盲人摸象的观点,我们没办法回应这种闹笑话的观点。
  
  名词解释
  
   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2年3月14日,缔约方总数为165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音著协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目前协会实行会员制,意味着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成为会员。由协会集体管理的音乐作品可以与使用者签订合同、发放使用许可,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协商收费标准,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一定报酬,同时从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管理费。
  
   立法小组
  去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行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邀请社会各界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产业界、专家学者等近200家单位和个人就《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提出意见。随后,国家版权局专门委托了著作权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期为今年4月30日,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均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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