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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完善_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网络链接作为信息时代的一项新技术,在提高资源共享功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层面的问题,其中一些链接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中还没有完全的覆盖,以至于这些行为无法可依,肆意的扰乱网络经济环境,针对这些网络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完善措施,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在网络环境中更好的被应用。
  关键词:网络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完善
  中图分类号:D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384-01
  
  一、网络链接概述
  (一)网络链接的定义
  互联网通过全球唯一的网络逻辑地址在网络媒介基础之上逻辑地链接再一起。这个地址是建立在“互联网协议”(TCP/IP)基础之上的。它可以通过“传输控制协议”和“互联网协议” (TCP/IP),并通过链接技术把全世界的信息和数据相互联系在一起,以让公共用户或者私人用户享受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带来的高水平、全方位的服务。链接是利用超文本标示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在内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链接技术将HTTP协议与万维网浏览器链接在一起为人们种信息,使得我们可以自由方便地在互联网中浏览,它是互联网上的重要工具。
  (二)网络链接的表现形式
  网络链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纵深链。纵深链是指设链者跳过被链者的主页而直接链接所需要的具体内容。二是视框链接。视框链接则将他人创作的网页内容直接插入自己的视框中,其“搭便车”以及不劳而获的企图更加明显。三是埋设字符串。埋设字符串是埋置在网页、软件代码中的一种选择性代码,位于产生网页的 HTML 编码中一个特别指定部分内,供搜索引擎进行索引时使用。
  二、网络链接的法律规制现状
  在网络经济中,如果认为网站的内容是一种信息服务,那么,网站内容就可以被认为是具体商品。合法链接的情况下,用户打开网页的时候能够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所浏览网页的网址。这种情形下,链接的目的就是将网络的信息资源大范围的共享,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所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使其在网络环境中得到全面的发挥,以安定并维持网络经济秩序。
  三、网络链接引发的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链接行为的认定模糊
  我国现行法律对很对现存的很多扰乱网络经济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于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也是模棱两可。有必要对这些游离于法律边界的行为明确的进行认定。
  (二)网络链接是否构成侵权不确定
  网络链接侵权行为的不确定性,无疑加大了案件办理的难度,使得当事人遇到纠纷时,不知道采用何种途径解决问题,法官也不明确适用那个法律。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无法准确计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的计算方式。但是,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后,这种方法却很难计算侵权人在抢注域名期间所获利润。通常侵权人抢注他人域名,不是为其所用,而是转让等待更高的收益。而在未转让和出租前,侵权人基本是支出多余收益,在此期间计算侵权所得是不现实的行为。如果按照被侵害人的经营损失确定赔偿额,同样也存在问题,因为即使侵害人不将被侵害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等抢注为域名,被侵害人自己是否进行域名注册或者注册了域名后其使用域名所获收益的多少也难以估计,所以,依照被侵害人的经营损失也难以确定赔偿额。
  四、网络链接纠纷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完善
  (一)修改“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不能将网络中的域名抢注,视框链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涵盖在内。
  (二)明确侵权行为
  首先,正常的链接行为只是为用户导引网页,在此期间,并没有对被链者的任何权利进行侵犯,符合正当竞争的要求。其次,我国处理不正当竞争链接的法律纠纷的实践经验还不完善,可以借鉴国外的司法案例来通过法律赋予合法网络正当实施链接技术的权利,以实现资源和信息最大范围的共享,但应当禁止链接权利的滥用,设链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尊重被链接者网站不同意链接的声明或通知,双方也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授权许可。
  (三)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
  在修改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或规范措施时,应当对通过链接造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起的赔偿问题,确定法定的赔偿数额,这样可以使司法审判有明确的依据。同时,以往的案件中并没有关于侵害人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给予消除影响的规定,这不利于对被侵害人权利的保护。所以,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9、10项的规定,侵害人应当在网站主页中公开道歉,消除影响。采用与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方式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作者简介:孙文俊(1984- ),女,甘肃兰州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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