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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初探】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2011年4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献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说:近年来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少,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频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出社会价值底线的失守。保障食品安全,必须重塑社会诚信体系与价值体系。
  一、设计威慑不良商人的制度,提高失信成本
  人的道德水平高了,自然就不会做伤天害理的事。但在人的道德水平没有达到一定高度的情况下,需要制度的制约。比如,食品安全事件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吹哨法案》,用“放权于民”的方式实现合理监管,改变目前政府部门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矛盾。《吹哨法案》其实就是一部告密者保护法案,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内部监督,即每个人本着为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都可以站出来通过告密的手段揭露贪腐、密谋、不公等内幕,以维护社会公正,告密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威慑会让任何想造假的商贩不寒而栗。他们会知道,一旦被消费者发现,他们面临的将是无尽的诉讼和倾家荡产。搞定一个食品监督员不难,搞定成千上万的消费者难于上青天,他们不会再抱侥幸心理。这就是法经济学里的所谓交易成本。当犯罪的成本突然增高时,犯罪的可能性自然就降低了。正如郎成平所说“每个知晓内情的人都可以站出来揭露、诉讼和检举,他们将因此受到保护、免责和奖励,这样的话,‘双汇瘦肉精’一案早就水落石出了。”另外,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信用档案,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例,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中心的信用法律法规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德国用社会信用记录监督社会成员是否遵守社会秩序,英国通过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并附加经济和刑事等惩罚以构建诚信经营体系……正是完善的诚信体系使这些国家的个人与企业将诚信看作自己的“命根子”,一朝失信被记录,则终生举步维艰,乃至无立锥之地,人们不得不谨小慎微,生怕触及失信的红线,而这恰恰是我们的软肋。在疯狂逐利的背景下,期待立竿见影地实现包括食品企业在内的经营者诚信全面回归并不现实,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规范、惩戒经营者的紧箍咒,形成长效机制,并作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还是可行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期待通过理想化的说教树立经营者“诚信为本”的立业意识是乏力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亟待突破,要遏制一些人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明知故犯、铤而走险的行为,除了必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健全法规,从法律上严厉惩治欺诈、失信行径,提高见利忘义、坑蒙拐骗者的失信与违法成本外,建立一套诚信规范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迫在眉睫。
  二、效仿美、日“连坐制”,提高食品经营者的守信意识
  “双汇”事件曝光后,大批记者赶赴双汇总部漯河,但当地政府却要求酒店报告记者行踪。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税收,往往习惯于成为问题企业的保护伞,这恐怕是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不妨借鉴美、日的“连坐制”。山东青岛,当地有不少水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企业,这些企业都严格按美国要求进行HACCP(危害分析的临界控制点)认证。企业和政府都不敢作假,原因是美国实行“连坐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FDA)会不定期突然派人抽检,一旦发现作假,则当地被判为不可信任地区,所有企业都被列入不信任名单,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口美国。在如此严厉的连坐制度下,没有企业敢轻易作假,也没有渔户敢轻易使用违禁药品。熟人社会相互监督效果比单纯依靠政府监管效果好得多。平时大家相互监督,交流经验不是交流作假的经验,而是学习怎么做才能达到标准要求。当地监管部门也特别尽力,不但平时认真抽检,还会对农民进行提高生产质量的培训。加强企业自律与信用管理,不仅有利于拓展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落实到食品企业就是加强食品行业信用管理,学习和掌握经营者自律制度:第一类是对经营者普遍性要求的制度。如守法经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义务承诺制度;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等。第二类是法定要求的细化制度。具体来说,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要求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分、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二是索取检验报告制度。销售者要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发票或者有效进货凭证。供货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三是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四是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销售者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此外,还有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开办者商品质量责任制度等。
  三、政府也需诚信,要“执法为民”而不是“执法为利”
  从已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看,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甚至存在执法腐败。因此,要把解决部分公务员在监管中的道德缺失问题放到重要的位置。对执法人员道德缺失的处罚力度,决不应亚于对制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这也是老百姓观察、评判政府是不是真正有决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试金石。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要依靠上级返还的收费罚款来“解决”,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山东某县一位食品审查员曾多次向媒体反映基层监管问题:“现在的财政供养机制不是很顺,收费罚款省局、市局都扣一部分,剩下大约80%是‘自己’的,所有人的工资福利就从收费、罚款中出,这样的监管能没漏洞吗?如果说,之前曝出的上海出租车运营是‘钓鱼执法’,我们现在就变成了‘养鱼执法’,每天的工作目标就是想着如何完成‘创收’任务。”罚款的目的本来是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然而,调查发现,在一些基层监管人员那里,罚款竟然成为“生财之道”。此外,来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也削弱了监管力度。一位地方监管部门负责人向媒体抱怨说,政府头等大事是发展经济,监管部门如果只是管管小企业、打打苍蝇还无所谓,要是监管对地方“有重要贡献”的食品企业,地方政府往往以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为由阻碍监管部门人厂检查。
  四、食品诚信管理体系关键在落实
  近年来个别地区发生的多起问题乳粉违法案件,再次说明在完善法律、加强监管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加快构建食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诚信体系建设是持久战,最重要的是落实推进,最难的也是落实。事实上,早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之前,河南省肉类食品企业诚信建设试点已经开展,在国家“诚信”号角吹响时,还出现此类事件,并且还是全国知名企业,再次说明诚信体系建设必须全员动员,企业需要建立诚信的长效机制,树立以诚信强化食品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让诚信成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一种优秀习惯。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教育机制、失信因素识别机制、诚信信息采集机制、自查自纠改进机制和失信惩戒公示机制等,使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处在诚信制约之下。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要根除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要加强食品监管,更需要重塑社会诚信体系与价值体系,需要全社会认同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如果各级监管部门都能履职尽责,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大有希望。唯有如此,才能铲除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土壤,才能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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