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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比较|档案管理规范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2011年11月,国家档案局发布9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宣布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6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这是自1986年以来国家档案局针对档案馆收集范围的首次修订,反映了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更新,档案工作规章对实际工作的适应性、指导性不不断加强。
  从理论指导的层面上来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新版《规定》”)与《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旧版《规定》”)相比,前者更贴合档案馆的性质、定位和服务要求;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前者更强调了档案馆在进行档案收集过程中的主导、主动地位,档案行政干预的弱化和具体操作权的回归。笔者认为前者对于后者的改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新版《规定》比旧版《规定》对主体内涵的定位更准确
  同样作为档案馆档案收集工作开展的依据,新、旧版《规定》在对于条文所针对的主体――档案馆的性质、定位、功能的表述上存在差异。旧版《规定》开篇在提到制定规定的目的时,使用了“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建设成……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的中心”的表述。―方面,旧版的表述从档案馆作为保存党和国家历史文化财富,为党和国家机构提供利用服务的角度,强调档案馆作为永久保存档案史料的基地、科学研究和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的性质。另―方面,却阐明了档案馆党政机关的内设服务机构的定位,并没有提到档案馆丰富的馆藏和人民群众广泛的信息需求之间的联系,限制了档案馆信息资源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效用的发挥。结合制定旧版《规定》的社会环境和行业实际可知,当时的档案馆普遍处于封闭管理的状态,业界对档案馆之于社会公众的价值理解相对有限。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规定》也是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及社会档案意识相吻合的。
  步入21世纪,随着我国各级档案馆整体功能的不断完善,服务功能的不断健全以及管理体制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型,社会对档案馆公共信息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业界对新时期档案馆的定位也有了新的认识:2006年,全国档案馆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座谈会召开,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毛福民提出,要“不断拓展档案馆社会服务功能”、“努力把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提高到新的水平”的要求。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定国家各级档案馆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2009年全国档案局馆长会议,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提出:档案馆要“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公众日益迫切的信息诉求,促使档案馆积极向深化、提升社会服务功能,成为开放获取公共信息资源的信息共享空间的方向转化。新版《规定》开篇谈到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时,使用了“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的表述,正是基于档案馆功能定位转型的表现。
  新版《规定》比旧版《规定》对客体外延涵盖更广泛
  纵观两版本《规定》不难发现,旧版《规定》所涉及的收集档案范围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机关的文书档案,专门档案馆的专门档案,军队系统的革命军事档案,第一历史、第二历史档案馆及地方档案部门的历史档案。而新版《规定》不仅兼容以上多数类型档案,且在结合今后档案事业发展需要上对档案收集范围进行拓展。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同年,国家档案局根据十七大报告要求印发了《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自觉将民生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范畴,积极探索民生档案管理和利用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新版《规定》是自“民生档案工作”列入档案部门工作范畴之后首次修改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因此在第三条中提及“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体现了新版《规定》与我国当前档案工作任务、要求的衔接。
  进入21世纪,电脑的普及和网络获取的便利使得电子文件成为现行文件的一种重要形式,2002年国家出台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2003年国家档案局颁布实施《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纷纷提出了对档案馆电子文件归档、档案信息化建设新要求。新版《规定》在档案数字化工作为当前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下,也将电子文件归档、备份以专门条款的形式进行说明。
  新版《规定》总体呈现加强指导。减少干预,权限回归的趋势
  两版本《规定》中,旧版《规定》全文1669字,共9条;新版《规定》全文1087字,共12条,后者比前者在篇幅上减少了35%。经统计,笔者发现旧版《规定》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其中第三条是关于各级综合国家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共573字,占总篇幅的34%;第四条是关于各级综合国家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共257字,占总篇幅的16%,第六条是关于档案馆减少档案重复进馆的措施,共284字,占总篇幅的17%。
  新版《规定》条款中,表述最长的第二条是关于各级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范围,188字,占总篇幅的17%;其次是第三条关于进馆范围补充,179字,占总篇幅的16%。最后是第一条档案馆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方针、原则,94字,占总篇幅的8%。
  结合新、旧版《规定》可知,旧版《规定》主要从微观角度阐述明确、优化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的措施、说明(占67%篇幅);新版《规定》则从宏观层面强调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工作的监督、指导,涵盖内容包括综合档案馆传统类型档案收集范围、原则、期限、补充材料等规定(占51%篇幅),专门、部门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占9%篇幅),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收集范围(占7%篇幅),档案馆对新载体、新类型档案的收集范围(占7%篇幅)等。新版《规定》用词简明扼要,在精简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留下更多篇幅结合实际制定详细规定,为操作者留下灵活、变通操作的空间。
  2011年年初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的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坚定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等问题。这无疑对我国档案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积极地从“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为主的管理模式”,向“依法行政为主的管理模式”进行转变。众所周知,档案法制建设是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体现方式,国家档案局从法制化建设上开始减少对档案馆工作的直接干预。而加强对档案馆工作的指导,也是与档案行政机关管理职能转变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方向相一致的。   新版《规定》反映我国档案行政机构更加注重依法治档
  从新版《规定》和旧版《规定》制定的依据来看:旧版《规定》在开篇指出,“根据《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鉴于当时档案法制化建设处于刚起步状态,旧版《规定》以档案行政部门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可以理解的。新版《规定》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从旧版《规定》的《档案馆工作通则》到新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这不仅是《规定》制定依据从行政规章到法律法规的一次简单升级,更蕴涵着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新版《规定》的制定必须考虑到档案行政机构和档案馆双方的权责均衡,即在强调档案行政机构对于档案馆收集工作指导、监督的基础上,也需要保障档案馆自身档案收集工作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新版《规定》的制定要求档案行政机构对于档案馆档案收集工作的管理方式从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过渡。
  这无疑是符合依法治档本质要求的:以法律手段约束档案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法人、组织合法档案权益。因此,新《规定》的制定不仅凸显了我国档案法制体系日渐完善,更突出我国档案事业管理越来越贴合依法治档的理念。
  从新版《规定》第十一条增加对条款的解释权来看:新版《规定》在兼容旧版《规定》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内容。其中就包括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的条款。
  国家档案局此次出台的新版《规定》实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有下列情况之-的,由制定机关解释:1.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新版《规定》在篇幅减少35%,档案行政机构将具体制定收集工作细则的权利交给各级档案馆的前提下,增加了对条文的解释权也符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新版《规定》刚出台,由于未经过实践的检验,对实践工作的指导性有待考察。因此,国家档案局在制定新版《规定》的同时,明确保有了对于新版《规定》的解释权。即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需要,出台相关解释、补充,依法享有规章解释权。对照旧版《规定》,却没有国家档案局保有规章解释权的相关条文。新版《规定》出台程序、形式更符合规范,不能不说也是我国档案法制化的重要进步。
  从新版《规定》第十条增加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行政审批上看:旧版《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馆的实施细则”。虽然档案行政机构允许档案馆参照旧版《规定》自主制定符合本馆实际的实施细则,但是反映在条文中却缺乏对制定出台细则进行备案、审定、批准的相关文字。笔者认为这是行政备案、监管、审批许可制度缺失的表现。此举与依法治档“坚决执行新的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不相一致。
  新版《规定》在第十条则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该条所赋予档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权利并不是没有依据的。新版《规定》所拥有的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这是属于经国务院同意暂予保留的档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因此,新版《规定》在行政许可、审批上,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上位法的尊重。实现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档案收集工作细则、方案的许可、审批。
  新版《规定》对于旧版《规定》内容的革新不仅体现在内容的增加上,对于不合乎当下档案工作的内容也进行了删除。比如:旧版第三条规定“本级中共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形成的档案属于国家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中的历史名词“中共顾问委员会”;旧版《规定》第一条“档案馆应该设置专门机构或配置专人,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工作”,反映上世纪80年代档案收集工作中缺乏对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的实际等内容,在新版《规定》已被删除。然而对于档案馆档案收集工作仍具有普遍指导价值,被实践证明是正确,比如:旧版《规定》第九条中关于收集立档单位组织沿革材料的内容,在新版《规定》得以保留并加以完善。由此可见新版《规定》对旧版《规定》是批判性地继承、实际性地补充、预见性地回归。
  虽然新版《规定》实施反馈的效果,还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但是从旧版《规定》到新版《规定》,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一步不但意味着档案法制化建设的与时俱进,而且意味着档案事业行政职能改革、档案馆性质定位的转型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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