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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如何在企业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

时间:2019-02-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简介]从1986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五五”全民普法教育活动。通过几次普法教育工作,企业普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总结了企业普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提出适合企业普法方式。
  [关键词] 企业普法教育 存在问题 创新形式
  
   一、中央企业在“五五”普法中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国资委提出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形成,在中央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强化管理、控制风险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成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基本实现。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合规文化初步形成。二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企业规章制度逐步依法健全和规范,企业合同管理进一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初步实现了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三是企业法制在规范和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在规范企业改制上市和调整重组中的服务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法律论证工作得到加强。
   二、企业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当前企业法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在客观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普法教育活动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符合认识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必须使内因和外因完美结合。多年以来,在普法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概括起来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也有内部因素的制约。外在客观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结为:
   1.企业对普法教育工作的认识不高,缺乏足够的重视。
   由于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认为在中国的现实社会,“权大于法”、“政策大于法”,学法用法无用,只要学好政策看领导眼色行事就足够了。另一方面认为:学法用法、依法治理是公检法司政法机关的事情,与己无关,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些不良思潮的存在,客观上制约了普法教育活动和依法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
   2.职工遵法守法意识不强。
   部分职工包括党员干部、甚至党员领导干部等,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在具体事务的操作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
   3.普法宣传教育机构建设没有完全落实。
   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机制等不健全,客观上发个文件应付检查,实际上人员没有落实,制约了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内在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
   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不论是教育内容的设定、还是教育对象的选择及教育目的的追求上,无不是把教育职工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正是在这种传统理念指引下,普法的目标只能定位于职工的知法、守法上,普法也就必然是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也就使全体企业职工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普法就失去了本意。
   2.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
   有企业认为普法就是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只是注重企业职工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例如:我国全民普法教育从“一五规划”到“五五规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学习内容。毋庸置疑,这种自上而下的“把法律交给人民”的工作重心之确定完全基于我国企业职工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感到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里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的滚瓜乱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还是于事无补。
   3.侧重企业内部职工的普法,忽视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需求
   在企业普法对象中,往往侧重企业职工,而忽视了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近年来,普法不断深入,但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犯罪率还是不断攀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首先,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往往都没受过良好教育。由于不懂法,导致法制意识淡薄,甚至漠视法律意识的尊严。其次,缺少懂法人引导。外来人员大多数是跟着与其一样、也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亲戚同乡一起出来打工的。虽然他们已经自食其力,但因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面对社会的各种诱惑,不少外来人员沾上了不良嗜好。在身边缺少懂法人来提醒他们的情况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那些外来未成年人。最后,外来务工人员自身受到侵害时,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所以,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也应该是企业需要关注的人群之一。
   三、新时期企业普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社会传播活动,它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治。是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
   (一)指导思想
   企业在现实的普法工作中,特别是对基层普法工作的指导以及评价体系的建立上仍具有强烈的“知识灌输”的烙印。企业应顺应时代的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全新的普法理念,重新认识普法内涵,进而对普法的目的、任务及方法手段进行重新定位。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依法治企上新水平、企业发展上新台阶”的核心目标,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普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为企业发展奠定扎实的法制基础。
   (二)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法律素养,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建筑企业“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建设。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职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的宗旨,从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着眼职工的实际法律需求,着力解决职工关心的热的难点问题,在法制宣传中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实践,在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企业依法治理。
   4.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企业建设发展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准确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工作规律,积极创新工作形式、方法、途径,将“六五”普法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四、企业普法的重点对象
   企业普法的对象应该是广大干部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重点是各级企业负责人和中层经营管理人员。
   (一)切实加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普法不只是员工守法,企业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应率先垂范。只有领导干部依法治企的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的带动企业员工普法的积极性。
   一般可以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企业总部及各子企业、分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40小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学法时间。企业应将法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由企业党委理论中心组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并将学习情况认真记录,以备检查考核。
   (二)大力提高法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法律顾问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履职能力现状分析,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专业培训,进一步发挥其在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中的专业岗位职责。
   (三)积极开展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企业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层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要制定完善法律培训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法律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要加强对法律培训的考核力度,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积极性。
   (四)不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学法用法。为了促进企业协调发展,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依法治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新路子,按照“长效机制为基础,教育管理为抓手、维权服务为保障”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形成了浓厚的企业法制文化氛围。?五、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普法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企业职工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受众面对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同时,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也要求将“静态”的普法有机地融入企业职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动态”普法中。惟其如此,普法才能赢得广大企业职工的主动参与,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企业职工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理解传授者的用意、理解法治活动、理解法治的对象、理解法律与自身及与未来的关系,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逐渐地使法治精神融入到社会的主流文化之中,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因此,企业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现代科学手段进行普法宣传。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以其快速、直观和容量大、覆盖广的优势占领了新的领域和阵地,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
   (二)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利用各种纪念日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法治历史较长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如英国,在不同的场所,选择最适当的形式,设置不同的法律警语、告示,使人们能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比我们“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去一套套法律全书或一本本法律读本效果会更直接。
   (三)普法理论和实践要相结合。普法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仅仅靠说教、灌输来培育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不够的,要让人们从法治活动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最终的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法治实践。所以,要引导和指导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民主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排解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根治于法治实践中。
   六、结语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走社会化道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法治要求更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更高。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协调组织者,要重新认识和思考新形势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不断探索、创新、实践,为建设法治企业,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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