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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公示 论非传统商标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在现实生活中,非传统商标已经以某种方式实际存在,并产生了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被所人们接受。人们逐渐关注和讨论非传统商标,越来越多的案例和国际会议也开始涉及到这个问题。面对这一新的发展态势,我国应该以积极的姿态进行考虑,站在战略的高度来分析和处理问题,大胆尝试并进行有益的改革,最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切实利益。
  一、非传统商标的界定
  传统商标局限在视觉可见的传统文字、图形标志等方面,而非传统商标却可以有多种形态,不仅包括现在经常被提及的颜色(包括单一颜色)、立体、声音、气味等标志,还涵盖了味觉、触觉等其他的或者将来可能出现的商标表现形式。
  TRIPS协定第15条对商标是这样定义的:“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只要能区分某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就可以作为商标。”这个定义是非常开放的,可以说它对组成商标的范围实际上没有任何限定。
  因此,气味商标、单一颜色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当然也可以作为商标来由法律进行保护。从TRIPS协定对商标的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概念并不是静止和封闭的,从最初的平面商标到立体商标,从视觉商标到听觉商标,再到嗅觉商标,乃至以后可能出现的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只要是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标识,都没有理由被禁止用作商标。
  但是,我国商标法将商标的概念定义为能够把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并未将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而在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案》中,则是这样定义商标概念的:“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分析这条规定,仍然不能看出我国法律将声音、气味等非传统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的迹象。
  二、建立非传统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构想
  伴随着AIPPI等大型国际大会的讨论和要求对非传统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推动与支持,在2006年3月2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推动下。不久的将来,允许非传统商标注册已是大势所趋。面对这新的发展态势,我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和姿势来考虑,站在战略的高度来分析和处理问题,最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的切实利益,具体表现为:
  (一)对现行商标法修改的建议
  我国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条包含二层意义:1.商标的构成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其联合式所组成;2.商标的构成要素仅以本项条文所列举者为限,即法定的商标类型仅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或其联合式商标。简言之,我国目前现行商标法不承认单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的类型。
  保护非传统商标是各国商标法的发展趋势。因此,笔者建议对商标法第8条可作以下修改:“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可感官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声音、气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2条为:“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本文建议现行商标法第12条应修改为:“以三维标志、颜色、声音、气味申请注册商标的,仅表示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的形状、品质、功用、通用名称或其它说明的不得注册。”
  (二)鼓励国内企业对非传统商标的开发与利用
  商标本身的设计在商标被消费者认可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些新型的非传统商标以视觉、听觉、嗅觉等全新的形式出现,对消费者的感观产生强大的冲击,更能吸引消费者。
  (三)完善我国商标注册环境
  1 改善、提高商标注册的技术条件,在现有的科技实力基础上,大力借助高科技手段对商标进行审查与注册。以提前适应非传统商标注册对高技术手段和方式的要求,做好技术层面的工作。
  2 建立专家参审制度,所谓专家参审制度,即依申请非传统商标的种类,由法律以外的各行专家共同参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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