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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麦当劳这次变革的原因是什么_存款保险引发的变革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在多年的准备工作之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已经具备了较为充足的基础条件。   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便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开始研究在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今年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这预示着,酝酿15年之后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进程有望加速。
  
  显性担保效用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某一规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保费,当银行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资金补充,从而保障银行的清偿能力,防止发生挤兑现象。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将意味着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将转变为有法律基础的显性担保。
  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增强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实践反映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下,全球多家大型银行纷纷倒闭,更加凸显了在当下不稳定的经济背景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存在诸多不同声音。
  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尤其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同时防止发生银行挤兑,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系数。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通常认为,我国大部分存款集中于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目前有国家信用做支撑、金融体系相对稳定、潜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存款发生问题的可能性极小。此外,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却存在一种隐性全额存款保险。也就是说,国家对存款提供100%担保,在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由国家财政支出为其买单,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业的稳定。
  这一说法看似有理,但是却否定了未来在我国银行业引进公平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以及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
  首先,目前我国存款安全系数较高的原因并不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强,而是银行业普遍缺乏竞争。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仍拥有较强的垄断优势、市场竞争化程度低,因而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小。但是随着未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完成、银行业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优势将逐渐削弱,竞争压力将不断增加。
  此外,当前中国经济的增速将有所降低,资本流入的速度也逐渐减缓,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增加,运行风险增加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随着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日益庞大,未来如果出现风险,国家将难以“兜底”。
  未来几年内,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将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实现之后,最直接的影响便是银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空间受到压缩。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之后银行加速倒闭的现象并不罕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则可能引发大范围的市场恐慌。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利率市场化顺利完成的前提。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储户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即使银行出现问题,储户的损失也能够得到补偿,可以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从而消除利率市场化的后顾之忧。如果不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始终以自身信用为金融机构经营提供隐性担保,利率市场化等金融领域的改革的推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当下我国实行的隐性全额存款保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这一制度导致了银行业的运行低效。在这种不负成本的国家信用的担保下,商业银行能享受存款保险所带来的保障和收益,却无需承担保费缴纳义务,这便引发了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的内在趋险性。商业银行无需为自身的风险买单,因而不注重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的提高,转而增加对高风险项目的放贷。
  前些年,国有银行积压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面临较大的资本金压力,国家多次采用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债券置换等手段充实商业银行资本金,最终为商业银行支付了巨额成本。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对中小银行极不公平。相比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银行所得到的政府支持要远远不足,往往只能依靠实力较弱的地方政府。而由于缺乏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存款人对于中小银行的安全性也存在诸多顾虑,这使得中小银行与大型国有银行之间的实力差距显得更为悬殊。
  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将同样缴纳保费,受到相同的存款保险,使存款人认为各家银行具有相同的安全性,扭转目前中小银行在存款业务上的劣势。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拥有较大的存款余额而需支付较高的费用,这虽然会增加国有银行的成本负担,但却有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银行进行公平竞争。
  此外,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加政府负担的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实施财政政策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银行业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安排,政府出于对金融稳定性和市场波动的顾虑,通常倾向于延迟关闭或者解救问题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且降低了银行运作的有效性,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在补偿储户、降低负面效应的基础上,淘汰破产银行,提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和竞争意识。
  金融市场化机制的建立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长期目标,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与这一目标明显相悖。
  由于背后依旧有国家财政为其兜底埋单,银行无法真正成为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而从金融体系稳定的角度来说,市场化机制的建立要求减少国家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行政支持和干预。在初始阶段,国家支持的减弱可能会对国有银行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为避免波动引发市场衰退、存款人承担改革成本,急需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副作用有限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优势明显,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引入这一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产生的最大成本便是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拥有了监管机构提供的存款保障之后,减少了后顾之忧,因而会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的业务。
  但是在我国,道德风险并不足以成为反对显性存款保险的理由,因为目前隐性存款保险所引发的道德风险要远远超过显性存款保险下的道德风险。
  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商业银行的潜在损失将以极低的成本受到100%弥补;在正规的存款保险制度下,保费将成为商业银行的成本,且银行在出现危机时所能得到的补偿将完全取决于所缴纳保费。基于这种成本收益的考量,商业银行将谨慎经营,道德风险将有所下降。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居民储蓄也将形成一定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的原因之一便是存款人对国家信用具有较高的信任,居民在银行中的储蓄能够受到国家的全额保险。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对居民存款的保护将从全额保险转变为部分保险,这一变化可能会动摇市场信心,导致银行存款减少等一系列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显性存款保险替代隐性存款保险将使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增加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的关注程度,进而增加市场机制对银行的约束作用。
  从长期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银行业发展、维护银行业的稳定,但是短期内,保费的缴纳可能会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小型金融机构原本就面临资本充足率的压力,保费的缴纳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其资金压力。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资本较为充足,但由于存款余额较大,因此所需缴纳的保费较多,也将形成一定的经营压力。但是,从总体看,保费缴纳将不会对银行构成大的资本压力,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考量还是应更多从长远效果着眼。商业银行则应多渠道充实资本金,保证保费的缴纳和经营的持续。
  大型国有银行与中小银行在存款保险问题上不同的立场,也将对这一制度的建立构成障碍。大型国有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很小,设立存款保险不仅作用不明显,而且往往容易增加经营成本,因此通常倾向于继续实施现行低成本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中小银行经营管理风险较大,且受到来自大型银行的不公平竞争压力,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能增强中小银行的信誉。
  对于大型银行来说,存款保险更像是掏钱保护中小银行,因此其积极性并不高。但目前来看,已从国家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中享受了巨大好处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恐怕不好开口说拒绝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其对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态度已有所转变。
  
  分步推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包括健全的金融市场信用体系、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此外,大多数银行已完成重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较为成熟。
  目前,我国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均已完成上市,经营能力有所提高,监管机构对于市场的监管能力也日趋成熟。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但目前已具备基础条件,同时已成为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应采取回避的态度,而是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一一解决。
  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以金融机构保险救助为首要职责,并辅以接管破产银行和监管的职能。
  从金融业整体的角度出发,应当让所有商业银行均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虽然目前来看,大型银行出现危机的可能性较小,但是未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将增加银行经营的不确定性。如果仅仅让中小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而大型国有银行继续享受国家的政策支持,则中小银行的经营成本将远远高于大型国有银行。
  如此一来,在高成本和存款保险的双重驱动下,中小银行将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存款保险将不仅无法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反而会增加行业不稳定性。为减少存款保险机制带来的压力,大型商业银行应逐渐减少对国家支持的依赖,不断加强自身经营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完善的内控体系;而中小银行则应多渠道补充资本金,避免由于保费缴纳而带来的财务压力。
  同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上应使其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对商业银行的赔付需限制在保费覆盖的范围之内,停止对商业银行无条件的资金注入。只有这样,才能激励银行稳健经营,形成健康的市场机制。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目前,大型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虽然在不断下降,但是不良资产总量仍然较高;而中小银行经营风险压力大,潜在的不良资产较多。如果不加鉴别将所有银行通通纳入到存款保险体系中,可能会导致风险转移到存款保险系统中,增加存款保险体系的资金压力。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之前,应给予商业银行一段时期以调整风险资产、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此外,在建立之初,不宜将风险较大、债务负担较重且出现经营问题的金融机构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之内,对此类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专项基金。
  保费的确定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保费制定过高,不仅会引起商业银行的不满,而且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压力,反而会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最终增加存款保险机构的负担。保费如果制定过低,将影响存款保险基金的充足程度,进而直接降低监管机构处理银行问题的能力和决心。
  风险费率。针对不同银行的不同风险结构制定差异化的费率,不仅能够体现公平,而且能促使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但是风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需要解决的难题。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尚不具备实施风险费率的条件,因此在费率制定上可以分两步走。在开始阶段,根据银行的规模差异和经营特点将商业银行分为不同层次,对每一层次的银行制定相同的费率;在条件成熟之后,可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引入风险费率。
  目前,我国的银行业仍处于转轨时期,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尚不成熟。因此,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包括对投保银行的风险监管,作为对现有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补充,及时对投保银行的信贷质量、清偿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经营行为。
  作者郭田勇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张馨元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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