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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原则 联通数据保障体系三大安全原则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文章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以下原则:立足现实原则、合理继承原则、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国家宏观控制原则,旨在为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浅析 完善 图书馆 法律保障体系 原则
  一、立足现实原则
  完善总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完善。对现有基础的正确估计是探讨完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问题必须论及的一个基本前提。笔者认为,经济、人口、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政治、法治等社会条件和因素是影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主要因素。
  根据国情可以使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从整体上看还相当落后,这种落后,不单纯表现在经济方面,几乎涉及到了影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各种社会因素,这就是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现实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虽然我们提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毕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至少在近期范围内,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把宝贵的立法资源投入到文化教育等事业立法上来完善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
  二、合理继承原则
  建国后,我国的图书馆法治建设并不是一片空白,前文已经说过,国家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已经颁布了10多种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规程、决定、通知等,已经有8部地方性图书馆立法成果,近40部国家立法、近70种党和政府及国家行政部门的决定、条例、标准、通知、管理办法、工作意见等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某些方面,内容涉及财政税收、科普教育、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知识产权、档案保护、民族工作、基本建设、环境卫生等方面,而且我国已加入了多个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公约,并于2002年11月正式向社会公布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这些法规文件都是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果,它们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曾经起过或正在起着规范、保障、引导、促进作用。对现有图书馆法治建设成就的继承,必将推动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三、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从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内向型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把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导致长期以来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存在重外延轻内涵、重数量轻质量、重自身发展轻社会效益的自我封闭和自我萎缩的倾向。
  外向型思维模式的认识基础,就是把事业发展和它的目的性联系起来,从事业与社会联系中探索事业的发展,因而是开放型的。我们认为,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主要落脚点应该是在法规中优先体现图书馆社会作用和社会效益的发挥,使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通过法律的作用,使社会对图书馆事业发展所提供的投资及其他条件不仅仅反映在事业自身,而且要达到相适应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效益的增长影响、推动外部条件的进一步提高,进而又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从根本上扭转图书馆抱怨社会重视和扶持不够,人、财、物短缺,社会指责图书馆没有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工作效率低,服务水平差,不能很好满足社会需要的局面。
  四、国家宏观控制原则
  笔者认为,今后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战略重点应当是加强国家对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宏观控制力度。理由有以下三点:
  1.从图书馆行业的社会地位来看
  图书馆专门法和图书馆相关法是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前者的制定多由界内人士参与,以他们对行业的认识与感情,在制定专门法时,会自然而然地偏重行业利益,甚至过多地偏重行业利益;而图书馆相关法的制定就截然不同了,图书馆作为一个社会弱势行业,在相关法的制定、执行、修订、补充中,参与权和话语权几乎为零,所以大多数相关法中有关图书馆的条款义务多、权利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弱,调子高、行动缓。所以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权利与义务大体相当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必须有国家宏观控制的参与。
  2.从图书馆事业的内部结构来看
  我国图书馆事业内部结构的特点是多元化和纵向等级化,这种结构造成了事业组织管理上的分散化和横向联系薄弱,不利于对各类型图书馆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体现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上,就会产生诸如各自制定地区性或系统性法规,既造成了宝贵的立法资源的浪费,又使得此地区与彼地区、此行业与彼行业的各种法规互不统属、互不相通,甚至互相“打架”。而要解决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低水平重复和协作缺乏的问题,近期必须加强对制定图书馆法规的宏观控制,远期则是要解决图书馆事业内部结构的有序问题,结构问题单靠图书馆内部的能力是解决不了的,只有着眼于国家宏观控制能力的提高。
  3.从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自身发展需要来看
  宏观控制客观,这是现实的社会基础的需要。一方面,尽管图书馆行业是社会弱势行业,图书馆法治建设比较落后,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得到提高,已经有能力关注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之间的差距,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文化、教育、科技等的立法进程已明显加快。另一方面,既然说是法律保障体系,就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把握它们之间的宏观联系:图书馆专门法还好把握,毕竟是行业内部的事,相关法就非图书馆界力所能及了,这时候就需要国家加大宏观控制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吴微.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架构[J].情报杂志,2001(9)
  [2]李国新.中国图书馆立法:思路、基础与对策[J].山东图书馆季刊,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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