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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宏观政策趋紧与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膨胀】

时间:2019-02-0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2011年以来,受宏观调控和市场流动性收紧影响,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膨胀。本文分析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现状和快速膨胀的原因,指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膨胀的风险隐患,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规避监管;风险隐患;政策建议
  Abstract:From 2011,domestic LC business has developed rapidly in the background of tightening macroeconomic policy and market liquidit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estic LC business,explains why it has developed so fast,points out that domestic LC fast development has potential risk and also puts forwards some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domestic LC,avoid supervision,potential risk,recommend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2-0078-04
  一、引言
  2011年以来,受宏观调控政策力度加大、市场流动性收紧等因素的影响,以往年份发展缓慢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放量增长,个别银行此类业务甚至成倍增加。目前,我国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还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则,此类业务可能成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管约束的新途径,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本文以山东省部分城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情况为例,对其特点、快速发展的原因及潜在风险进行剖析,以期为进一步规范此类业务提供借鉴。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国内信用证是为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而推出的新型结算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是一种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内支付结算方式。从业务流程上看,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在操作步骤、基本单据、审单原则等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从作用发挥看,国内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在开立目的、银行付款责任要求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同时,和国际信用证以及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用证也有自身的特点:
  (一)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内信用证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适用范围较小;国际信用证适用的范围是各国按照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适用范围较大。二是对议付行的限制不同。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的,不得办理议付。由此可见,国内议付信用证只是被开证行指定的限制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公开议付信用证。而国际信用证既可以是限制性的议付行,也可以是非限制性的、可接受公开议付邀请的任意银行,收益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交单索偿。三是可转让性不同。国内信用证只能是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际信用证具有可转让和不可转让双重性,可以在信用证中约定是否可以转让。四是运输方式和单据不同。与国际贸易货运提单种类繁多、货物海洋运输为主不同,国内贸易多采用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同城交易甚至由买卖双方自行运输,货运单据只是买卖双方的发票和交货(或发货)凭证。
  (二)与承兑汇票的区别
  一是结算载体和付款依据不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载体是信用证,开证行以单证相符为条件向受益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载体是票据,其付款依据是票据本身的合规性。二是统一授信管理和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同。目前,银行已普遍将承兑汇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向客户收取较高比例的保证金;而国内信用证业务由于其“新生代”的特性,部分行未将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同时保证金比例较低,多数在20%左右。三是对单据的要求不同。国内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有关单据,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履行付款义务。而对银行承兑汇票来说,承兑行要求承兑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购销合同等材料后方可承兑,即承担在票据合规的前提下,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但无须承担审验货物单据的义务,只凭汇票付款。
  由于国内信用证和承兑汇票相似,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且在风险防范、成本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在信贷规模调控压力加大、企业和银行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对承兑汇票业务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
  三、山东城商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膨胀的原因
  前些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已陆续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2011年以来,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各类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增长均较为迅速,部分城商行也开始引入此项业务,且规模膨胀较快。截至2011年10月末,山东省城商行(不含青岛银行)信用证余额173.12亿元,较年初增加106.98亿元,增幅161.75%,国内信用证余额86.67亿元,较年初增加71.52亿元,占全部信用证增量的66.85%,增幅472.08%,呈现出爆发性增长的态势。在国内信用证业务量大幅增长的同时,由开证行在自身资金紧张或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联系同业代客户付款而衍生的“代付”业务也迅速发展。
  信用证快速增长既有2011年信贷调控力度加大的原因,也有企业和银行降低资金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益的原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避信贷规模控制
  2011年以来,宏观调控力度持续加大,银行信贷规模受控制,部分企业融资困难。2011年银企合作通过票据转让规避信贷规模的方式被叫停后,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加剧。部分银行和企业将目光转向了具有结算功能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利用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不明确的漏洞,规避贷款规模控制。所谓信用证代付业务是指一家银行的客户开立信用证并申请融资时,开证行以自身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融资,并在业务到期日由本行归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出即期信用证,并与开证行签订合同办理买方押汇,但开证行不直接提供资金,而是引入其他银行进行代付,由代付行向客户提供资金。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目前对信用证代付业务尚没有统一规定,于是开证行将国内信用证业务视作表外业务,计入表外的代付国内信用证科目;而代付行认为,是帮开证行代付资金,视作同业往来,计入同业拆放、同业存放等科目。通过上述操作和核算,完成了向客户融资,但代付行和开证行均未计入信贷科目,没有占用信贷规模。
  (二)节省企业融资成本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用证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办理押汇、议付等融资业务,是票据业务的替代品。从成本看,国内信用证代付融资成本一般低于贴现2―3个百分点,有明显优势。特别是今年票据贴现利率直线上升,而信用证代付利率上升滞后,对企业吸引力更强,促使部分企业由承兑汇票方式转向国内信用证代付方式结算。同时,各行对信用证业务要求的保证金在20%左右,最低10%,最高也仅为50%,远低于承兑汇票业务70%左右的水平。因此,通过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客户可以降低贸易融资的资金成本,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改善其资金使用效率。
  (三)降低银行风险资产规模
  对银行来说,虽然票据和信用证风险程度相差不大,但是,信用证“代付”使风险资产从委托银行转移到代付银行,银行面对的直接交易对象发生了变化,从企业变成了同业,风险权重不同,从整个银行系统的角度看将会降低资本要求。具体而言,如采取贷款或承兑汇票方式,银行需要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而采用国内信用证代付的方式,开证行会计报表上反映为表外项目,仅需按照20%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代付行按照0(四个月以下)或20%(四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对同业债权计算风险资产,降低了总体的监管资本要求。
  (四)银行完成考核需要
  据了解,各家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中间业务在考核中所占比重较大,且给予中间业务的费用返还较高,导致这些银行对能产生较高中间业务收入的代付业务较为偏好。在信用证代付业务中,一般由开证行向客户收取费用(含手续费和融资利息),并向代付行支付同业往来利息。对于开证行,资金差价收入一般为1―1.5%(含手续费),全部计入中间业务收入;对代付行,一般可将1%作为手续费计入中间业务收入,其余计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如某行今年的中间业务收入指标为2000万元,只需不到20亿元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半年时间即可轻松完成。
  四、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一)国内信用证功能“异化”
  从信用证的设计初衷和作用来看,国内信用证本属于支付结算工具,但企业在融资困难、资金链趋紧的情况下,往往利用议付、押汇等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银行在信贷规模紧缩形势下,也热衷于通过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这已背离了国内信用证用于国内贸易支付结算的本质,逐渐演变为一种融资工具,甚至成为银行逃避规模控制的工具,功能已出现异化。在信用证代付业务中,银行对客户融出了资金,属于信贷行为,但由于会计核算缺乏统一规范,代付行和开证行均未纳入信贷科目,规避了信贷规模控制,影响了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准确性。如,调查发现山东省部分城商行2011年新增的国内信用证中,大部分是信贷行为,且除开立信用证外,个别行同业存放(同业拆借)资金增加较快,有的理财资金中运用于同业较多,很可能存在为其他银行代付国内信用证的行为。如果放任银行此类不规范行为,信用证业务规模将继续快速膨胀,有关数据和指标将严重失真。
  (二)信用风险突出
  一是授信管理存在漏洞。部分行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未将信用证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且信用证业务多头授信现象较为突出,易诱发对单一客户的过度授信,增加银行的集中度风险。二是风险敞口大。由于信用证业务要求的保证金比例远低于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远高于承兑汇票业务,且部分行对敞口没有采取抵押、担保等必要的风险缓释措施,一旦客户经营困难,将面临着较大的违约风险。三是贸易真实性甄别难度较大。由于货运单据只是买卖双方的发票和交货(或发货)凭证,缺乏有效的物权提单,甚至缺少货物是否发生转移的第三方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难度较大,关联企业可能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编造单据等虚假贸易套取银行信用。四是对货物的监管难度大。有的银行国内信用证贸易项下没有货权单据,有的银行没有聘请专业监管公司对货物进行监管,而交由买方代为管理,买方甚至可以加工和出售,银行没有对货物的控制权,有的行虽聘请了专业的监管公司对货物实施监管,但由于此类公司运作不规范,对货物监管的标准、范围不严格,极易造成货物卖出后资金被挪用的风险。货物的控制与监管成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一大难点,货物监管不到位易导致资金的滚动挪用。
  (三)缺乏成熟的管理和业务规则,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且法律效力不足。《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颁布以来,始终未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补充修订,已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该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仅属于部门规章,约束力不足。二是对实际操作缺乏有效指导。如《办法》对运输单据样式、内容及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资格均未作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银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存在制度真空。目前,由国际信用证业务引入的衍生产品基本脱离了《办法》监管范围,潜在的合规风险较大。四是缺乏成熟的行业规范。相比国际信用证,目前没有针对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惯例或操作规章。如客户和银行、银行和银行之间出现纠纷,缺乏调解和仲裁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难以有效保障,风险隐患较大。
  五、政策建议
  (一)推行“三项保证金”比例控制,引导银行稳健经营
  从发展路径的表象看,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与信贷规模紧缩以及监管部门对票据的规范密切相关,主要是为了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其发展模式尚未摆脱以表外资产拉动负债业务的粗放式烙印。为此,可借鉴对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管思路,为三项保证金(银票保证金+商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占全部存款比例设置最低监管标准,如不得高于50%等,以督促银行转变“资产业务带动负债业务”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切实落实“实需实贷、实贷实付”的“三办法一指引”,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
  受宏观调控影响,近两年银行信贷规模持续吃紧,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农信合作、代付业务等规避规模控制的方式和渠道层出不穷,监管总是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处于被动地位。为规避监管,银行会继续创新,寻找制度漏洞,采用新的手法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因此,建议决策部门进一步完善调控方式,为银行富余资金找到出路。
  (三)加强对信用风险防范
  一是完善统一授信管理。信用证业务集中间业务和信贷资产业务于一身,兼具了二者特征。应将信用证授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根据企业的经营、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同时,信贷、计财、国际业务等部门要统筹管理,提高管理有效性。二是严格审查买卖双方的关系,认真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企业利用虚假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用。三是提高保证金比例,对敞口部分应采取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四是加强货物监控。信贷人员要强化贷后跟踪管理意识,密切关注商品价格变化,控制货物流向和资金流向,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四)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有效规范信用证融资业务
  贸易发达国家均为信用证业务制定了相关法律,如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而国内尚未颁布专门的信用证法律,开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当前国内贸易、金融市场需求及国内信用证发展实际,尽快修订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清晰界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适度拓宽业务范围和品种,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审单标准,制订业务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开证行或议付行选择代付时须计入信贷规模的条款,弥补对国内信用证衍生产品监管的制度漏洞,最大限度防控国内信用证的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修订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立法层级,并对纠纷裁决依据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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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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