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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之制作]多人不起诉 制作多份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功能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的相对终结诉讼的,承载着重要功能。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些问题可以进行自由酌情做出裁量的一种司法权。检察机关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1.对事实和证据的采信和运用;2.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3.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裁量。检察机关在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质上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裁判。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包括犯罪事实和描述、证据的采信以及法律的规定,这三部分内容都是检察机关在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自由裁量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的。
  (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具体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不仅更强调和侧重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而且也更加强调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之间的“相济”,即协调运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作相对不起诉是具体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制作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在制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对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2006年至2011年的130不起诉决定书做了一个调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案件事实表述不清,犯罪情节凸显不够
  [例1]某份于2006年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于二??六年六月。在北京市某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用暴力将被害人拽到致其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本案民事问题已经和解并执行。被不起诉人后被查获。
  从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来看,该不起诉决定书集中体现出以下问题:一是犯罪要素叙述不全。一份详实的不起诉决定书应该具备犯罪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等。在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只能看到犯罪发生的大概时间、地点,这很难让公众了解事情的真相。也会让社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二是犯罪情节轻描淡写且用语不准确。在案件事实部分本应凸显犯罪情节,以便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奠定基础。但该不起诉决定书仅仅用“暴力”二字概括了全部情节,对犯罪人实施暴力达到何种程度没有描述。同时,对犯罪造成的结果用“骨折”二字代替。并未指出是粉碎性骨折还是其他情形,这就很难让人直接得出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的结论。三是应放在不起诉理由部分的事实放在案件事实部分描述。“本案民事问题已经和解并执行”应是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之一,不应放在案件事实部分。
  (二)证据分析不足,忽略犯罪情节轻微方面的证据
  [例2]某份于2007年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在笔者调查的130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有115。份只有类似的一句话,有15份竟对证据只字不提。这样不仅让公众觉得检察机关在认定犯罪事实三缺乏严谨,也难以让案件当事人信服。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所在,在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文书中证据部分是不可缺少的重点内容,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更是如此。侦查机关查明的证据是对依法审查查明事实的有力支撑。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对证据部分没有足够的重视。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对案件证据部分的表述即凸显出以下问题:一是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证据部分的制作仅限于证据种类的简单罗列: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没有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证据的证明内容及证明力未能详细阐述;二是证据部分未能充分反映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撑的“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犯罪情节较轻”很难让案件的当事人心服口服。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单薄的证据罗列容易使得定罪的依据看起来不够充分,缺乏严谨性;而情节轻微的证据的缺失,又无法反映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依据,缺乏严密性。
  (三)释法说理不够,不起诉决定缺少说理
  [例3]一份于2011年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由三部分组成: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等)、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包括证据)、结论。对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结论无疑是最为关注的。但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结论部分就像本文作为例证的不起诉决定书一样,往往只是在援引对应刑法罪名条款、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等寥寥数语后直接得出结论,而完全没有对作出相对不诉决定的理由进行阐述,说明推理过程。过于简略的结论对于非法律人士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晦涩难懂的,当事人无法从这份文书中找到其所想要知道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原因、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等。由此产生的不理解也容易导致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影响办案效果,降低诉讼效率。
  (四)法言法语使用不准确,称谓混淆使用
  [例4]于2008年制作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本案由某某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十时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
  刑诉法第142、143和146条中对将作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称为“被不起诉人”。不起诉决定书一直以来就沿用了这一称谓,将作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称为“被不起诉人”。在法律文书中使用法言法语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执法能力的体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不起诉人三种称谓混淆使用,在同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同时出现这三种称谓。实属不应该。另外,有的不起诉决定书中表述“犯罪嫌疑人伙同某某(在逃)”,对该“某某”的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则没有说明;有的不起诉决定书在认定事实时作肯定描述,但在下结论的部分却认定事实不清等。
  三、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要领
  (一)案件事实部分
  不起诉决定书一般包括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犯 罪事实、证据情况、不起诉根据等几个部分。其中犯罪事实的描述是整个文书的核心内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作不起诉等都建立在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基础上。犯罪事实的描述不仅可以反映案件承办人的归纳、表述能力,也可以直接反映承办人的办案水平。在撰写该部分时要注意三点。
  1.描述全面、客观真实。不起诉决定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要尊重案件的客观事实,忠于案件的真相,不能有任何的夸大或者缩小。一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能缺少。对一个案件作相对不起诉是以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因此,案件事实部分必须要全面、客观的反映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另外,对与一些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如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也要具体,不能只是大概的描述。二是犯罪的法定从宽和酌定从宽情节要叙述清楚。案件的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都是作相对不起诉的依据,在叙述时要加以详细说明。下面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在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就很好的做到的这两点。
  [例5]“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二?一一年九月五日四时许在北京市某区某路铁道桥下,在被害人王某(男,二十八岁,王某某之子)指挥下驾驶超载重型货车由北向南倒车时,适有李某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使至此。因王某某违反规定倒车及李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导致客车前部分别与王某身体和重型货车左侧相撞,造成王某死亡。后被不起诉人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被害人妻子郑某出具《谅解书》不要求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
  2.用语准确,叙述规范。不起诉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终结审查起诉程序的文书,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的初步评价与谴责,因此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使用法言法语。在用语准确的同时,也要叙述规范。对于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涉及数字、地址等要素的要严格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进行叙述。下面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中的内容就做到了用语准确、叙述规范。
  3.详略得当,逻辑清晰。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事实部分的描述要详略得当,犯罪事实既要案件的全部事实,也要体现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做到言简意赅,切忌?嗦重复。在言简意赅的同时,也要做到逻辑清晰,在撰写犯罪事实部分时还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比如按照时间顺序、案件事实发展的顺序等。犯罪事实要体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下面这份决定书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就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的叙述。详略得当,逻辑清晰。
  [例6]“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与李某(女,二十三岁)于二??八年三月相识并同居。后李某发现谢某有不良习惯,于二??九年七月回到东北老家。期间谢某不断与李某联系,李某答应谢某拼车回北京,并与二??九年八月拼车回北京。二?一?年一月至五月间谢某与李某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谢某再次与李某争吵并将李某打成轻伤。后谢某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
  (二)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是目前不起诉决定书中最为需要改进的部分之一。在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叙述上,要改变以往只对证据进行简单罗列或者简要说明的方式,鉴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作为相对终极裁定书的特定属性,对证据进行概要的证明内容的说明,写作方式应该参照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证据排列有序,证明内容清晰明了;另外,还要相应的增加对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该部分的证据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在证据上不可或缺。该部分可以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一起写明也可以单独成段写明。
  (三)结论部分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案件审查的结果之一,具有相对终止诉讼的效力从实体上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了裁判。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公安机关都需要了解做出这一结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和检察机关的适用过程,这些内容都应在结论部分予以体现。在撰写该部分时要注意两点:
  1.要逻辑严密,注重推理。不起诉决定结论必须是在理由充分、法律依据准确的前提下作出的,在结论部分撰写时要更多的体现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整个逻辑推理过程,增强文书的说理性以及说服力。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再加上现有的法律规定,一环扣一环,论点明确,论证充分,论证有力,法律依据和事实与证据相互呼应,做到逻辑严密。例如以下不起诉决定书的表述。
  [例7]“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规定倒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的行为,其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2.要以理服人,情理交融。不起诉决定书要达到说理的效果,必须在纷繁复杂的证据和事实之间拔冗见简,讲究技巧,以理服人,寓情于理,情理交融,寓法于理,法理并行。不起诉决定书结论部分的说理不能仅仅停留于法理的分析,更应该结合个案的特点加入情理的部分,以理服人、用情感人,情理交融,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其中,给当事人普及法律教育的同时,更用道德的力量另其信服,同时也让公安机关充分了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在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同时也展现了检察机关严谨、缜密的司法过程和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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