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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当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应用愈发频繁,范围愈发广泛。然而伴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繁荣,有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急速增长。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方面内容规定的模糊,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处于无序和几乎空白的状态。本文将从刑法保护可行性方面着手,对我国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可行性;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2-0000-01
  
  一、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新生事物,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其中之一。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主要讨论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即一般是指在网络中,网民或者游戏玩家在网络生活或者网络游戏中的账号,以及自己积累赚得的装备、货币、级别、宠物等等,另外还有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的用来购买网络虚拟产品的虚拟货币等等形式的财产。1
  网络虚拟财产如果要作为普通财产认定,就必须拥有作为普通财产的特性。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不仅可以帮助游戏玩家更好的完成游戏,更使得玩家在游戏中获得一种满足的快感,这些都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有用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网络游戏是游戏开发商辛勤劳动的智慧结晶,是马克思经典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差别之一般人类劳动,其价格也是受价值规律作用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虚拟世界的交易也涉及真实世界的货币交易。既然虚拟财产可以真实交易,也就说明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
  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就论证了虚拟财产是财产的一种,是应当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有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等等学说,但无论属于哪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属于法律保护的财产是目前的趋势,也是作者同意的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必要受到刑法保护的,接下来笔者将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笔者认为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理论,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2虽然与传统意义上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一般更具有智能性,但是因此将犯罪主体定性为特殊主体还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因为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虽然需要懂得操作一定的软件,但是并不需要具备非常专业的专业知识。所以说,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主体不应该是特殊主体,而应该是一般主体。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该表现为故意犯罪。因为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人往往是在通过自身正当的努力得不到游戏中的宝物,或者希望通过窃取别人的虚拟财产赚得非法利益才会通过偷、骗等方法获得虚拟财产。这就表明了犯罪行为主体具有犯罪故意,而并非过失,而且这种故意往往是直接故意。
  三、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措施
  1、立法方面
  (1)立法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十分重要的,目前很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之所以不能立案,主要也就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依。由于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又是随着互联网兴起的新生事物,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对其属性和地位存在着争议。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从法律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
  (2)立法规定网络开发商和服务商的责任。目前,网络游戏服务商在用户使用游戏软件之前,一般都会向用户出示一个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说是协议,其实是一个格式合同,用户如果不同意其中的某个条款,就只有选择不玩游戏,若是希望参与游戏,就必须全部接受协议中的条款。由于协议是服务商制定,大部分条款都对服务商有利,所以这样的格式合同对于游戏玩家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这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游戏玩家的利益。
  2、司法方面
  如果现阶段直接立法需要时间较长,且程序复杂的话,实践中我们可以运用司法解释来暂时弥补这个空缺。
  首先应该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原则。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要确定它的价值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有确定了虚拟财产的价值,才能准确的确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责任。新华网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对于网游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一,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虽然提供了一种计算思路,但是由于玩家相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言属于弱势群体,必然导致在具体保护玩家虚拟财产问题上的不公平。第二,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这种计算方法是建立在传统的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关于商品价值的论述基础上的。但是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件十分抽象的事情,要真正计算出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第三,是由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但是任何运营公司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必然无法排除运营商在制定虚拟财物的价格时不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考虑,使得此种价格是游戏运营商的主观价格,不具备客观性。
  其次应该建立专门处理网络虚拟案件的法庭。但是由于网络犯罪和一般的刑事犯罪有很大的不同,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和犯罪证据地大部分并不在一个地方,网络犯罪的证据大都存在于网络之中,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所以取证的程序就变的很复杂而且专业要求也会很高。所以只有建立专门的审判庭受理网络犯罪案件,才能高效准确的打击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
  3、执法方面
  提高公安部门的科技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上的犯罪特别是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型的犯罪一般都是虚拟性和科技性并存,一般的传统型公安人员已经无法适应此需要。行为人往往利用自己的对电脑和互联网的精通,甚至可以神不知鬼不觉之间就把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占为己有,而且追查起来还非常困难。所以这就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网络公安队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网上发现犯罪行为,追查犯罪证据,捉拿犯罪分子。能看的到各地执法部门正在努力的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网络的监控,上海等公安机关还在某些网站上设置了虚拟警察巡逻,这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相信随着执法部门的工作水平越来越高,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的行为人也会越来越快的被绳之于法。
  
  注解:
  ①参见石杰、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政法论丛,2005年8月第4期,第34页。
  ②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0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吴高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5期。
  [3]彭晓辉、张光忠:《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4]李晓波.关于虚拟财产刑法定性的探析.法制与社会,2007/01,第60一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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