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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方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状况的调查研究】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手抄报

时间:2019-01-1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地方政府的努力极大地促进了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但在履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方面,存在着省级政府统筹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市级政府责任不够明晰、县级政府难以真正担负起主要管理任务和责任、乡镇级政府责任挤出现象严重等问题。透析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对发展义务教育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责任分担机制不健全以及政绩观与教育督导制度存在偏差。强化西部地方政府责任需要提高认识,树立地方政府是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责任人观念;建立健全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强化教育问责机制,规范政府办学行为。
  关键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分担机制;问责机制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1-0005-05
  教育部与全国27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的签署,是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机制建立的标志,也使地方政府在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得以进一步明确。了解和掌握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情况,对于落实备忘录精神,推进区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通过对陕西、新疆等西部地区的部分县的实地调研,了解了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的有效路径,以期对我国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所裨益。
  一、西部地方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和乡(镇)四级组成,它们共同支撑着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地方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西部各级地方政府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加强了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初步建立了教师交流制度,规范了办学行为,使特殊困难群体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调查的结果看,地方政府在履行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方面还存在缺失和不到位的现象,这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推进。
  1 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落实不到位
  加强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统筹是关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但从笔者的调研来看,西部地区省级政府统筹责任的落实普遍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尚未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经费配置模式,经费配置的随意性较大。在回答“您认为理想的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方式”这一问题时,有12%的校长选择了“按照实际的学生人数拨付”,有45.6%的校长选择了“偏远的学校应该享受更高的拨付标准”,有37.2%的校长选择了“基准定额+生均拨款”,有5.2%的校长选择“无法回答”。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有88%的校长对于现在的经费拨付方式不满意,有82.8%的校长认为应改变现在的这种拨付方式。在回答“您认为现在的学校经费拨付方式能否按时到位”这一问题时,有27.4%的校长认为“很好,能按时到位”,有47.6%的校长选择了“还可以,基本能按时到位”,有12.3%的校长选择了“不好,环节太多且不能按时到位”,剩下的人选择了“说不清楚”。这说明在经费拨付过程中,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能按时拨付的情况。二是部分省级政府未能按国家标准落实公用经费基准定额。2010年国家规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中西部小学生人均400元/年,初中生人均500元/年。但从目前西部各省的落实情况来看,大多数省份至今没有达到该标准。
  2 市级政府的责任不明晰
  市级政府处于我国政府层级的中间层,发挥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没有对市级政府的责任予以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级政府在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责任不明晰的问题。虽然各地市级政府也在努力地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本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目前市级政府履行责任的状况来看,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其努力程度往往受市级政府的财力状况、领导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同一省域内市与市之间义务教育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调研中笔者看到,经济越发达、财力状况越好、领导重视程度越高的市级政府所辖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状况越好。这一状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市级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不够明晰所致。
  3 县级政府难以真正担负起主要管理任务和责任
  我国现行“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县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的管理主体,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承担着具体的管理任务,担负着主要责任。但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西部大部分县级政府难以真正担负起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县级财政难以满足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的需求。由于过于强调“以县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省级和市级政府对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有所淡化和弱化。因此,县级政府因财力状况不同必然导致其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存在巨大差异,即财政越是困难的县,教育投入往往越少,而在同一县域内,贫困的乡镇,其教育投入也往往越少。根据笔者的调查,在西部同一省份内,不同地级市的生均教育成本之比有的高达10:1,而在同一地级市内的不同县之间,生均教育成本也存在着相差数倍的现象。2)县域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滞后,难以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求。这突出体现在县城内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权力边界不清,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越位”和“缺位”共存的问题。在调研中,某县教育局局长向我们反映。目前县级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的管理权限边界模糊。权责不明确的问题较突出,导致政府对学校干预过多、权力滥用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教育局和学校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使其对教育工作的直接领导和管理日益被边缘化,校长负责制亦没有得到彻底落实。这种“被放弃”了大部分正当权利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由于权力“内耗”而导致了管理效能的降低。
  4 乡镇级政府责任被“挤出”现象严重
  乡镇作为我国最底层的一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历程中曾经承担过重要责任,做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随着“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新管理体制的实施,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上移,导致乡镇政府的责任被“挤出”。一些经历过“普九”和“两基”攻坚的农村中小学校长向笔者反映,与当时全力发展教育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两年来,乡镇政府领导很少过问教育工作。更不敢奢望他们能来学校调研并为学校解决发展难题了。这种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如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乡镇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发展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了地方政府履行责任的重 要内容。
  二、西部地方政府在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作为不力的原因分析
  1 对发展义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
  透析政府作为不力的原因,首要的一条是在思想观念上对发展义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义务教育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未能得以落实
  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西部许多地方政府未能充分认识到发展义务教育的深远意义,没有将其放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因而使义务教育“重中之重”和“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未充分显现出来。对义务教育的重视只停留在口头或文件上。而未真正落实在行动中。在区域规划中没有优先考虑义务教育的发展。在财政分配上没有优先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在精力投入上没有把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当做头等大事来抓。陕西某县的校长和教师们反映:“政府各级领导经常来我们镇视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苹果种植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猪养殖等工作。召开各类现场会,但极少有县级主要领导来学校考察教育工作,这使得我们这些农村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们产生了一种被政府遗忘了的感觉。”西部许多地方政府面对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所存在的种种困境和问题,既缺乏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态度,也缺乏切实有效的策略,他们对此似乎感到束手无策,因而会听之任之,顺其自然。
  (2)民众对农村教育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偏见
  由于长期以来受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客观存在的影响,许多城市人对农村人形成了偏见,并由此也导致对农村教育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农村教育是低层次、低水平的教育。所谓低层次,即认为农村教育在层次上本来就应该低于城市教育,把农村教育低于城市教育看做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甚至认为,农民只需要接受小学或初中教育就足够了。所谓低水平,即认为农村教育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自然应该低于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向城市倾斜是天然注定的。由于这种观念作祟,致使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认识上存在一种“城市教育先于农村教育”、“农村教育发展缓后于城市教育发展”的错误价值导向。反思近三十年来我国所采取的“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一方面,可以将其理解为是一种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的发展策略,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是一种城市教育优先的发展政策。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后问题自然无可避免。二是片面地认为农村教育就是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的“三农”教育。长期以来,在我国客观存在着“农之恒为农,士之恒为士”、“唯城市人与农村人不移”的思想和观念。受这种观念的支配,但凡教育改革中总是强调农村教育要端正培养目标,而这种所谓的“端正”,就是强调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课程等要密切与“三农”相结合,使农村教育与农村、农业、农民具有鲜明的“适应性”。笔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观念上的偏见亟待克服。
  2 责任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地方政府投入力度明显不足
  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对于各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日、按比例分担。”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以上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既没有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责任,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同时,长期的贫困使西部地方政府形成了较强的依赖意识。因此,在西部广泛流行着这样一句口头禅:“农村靠政府,政府靠中央。”这可以说是西部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的真实写照。2006年“新机制”实施以后,中央政府加大了对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这一背景下,西部一些地方政府的等靠要意识变得更加强烈,即一味地等待中央和上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在自己的财政蛋糕中则舍不得切一块给教育。曾有人将这种现象形象地描述为:“中央转移支付,省市基本不付,县乡如释重负。”这也就是说。不断增加的中央财政投入并没有使西部地方政府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相应的配套资金非但没有到位,相反却产生了一种“挤出效应”。这种状况严重妨碍了西部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3 政绩观和教育督导制度存在偏差,加剧了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家的基本行为动机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最为迫切的公共利益的达成并不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众所周知,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是一项周期长、见效慢的事业,即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这种背景下,西部不少地方官员不愿意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长期工程,而只想搞见效快的“短、平、快”工程。地方政府这种只注重GDP而不注重发展教育事业的错误政绩观自然会抑制他们对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资源投入和实际作为。尤其是在当前的升学教育模式中,不少地方政府往往将升学率作为主要的教育政绩指标,各地纷纷采取集中优质教育资源、增加本地高考竞争力的资源配置模式。而这种做法,只能导致西部地区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状况进一步加剧。
  在教育督导方面,政府在督导理念、督导重点以及对督导结果的处理上均存在严重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的作为不力。在督导理念方面,受重点学校制度的影响,长期实行城乡分标准的等级评估制度,即对于城乡学校实行不同的办学标准,城市学校的标准远远高于农村学校,农村中心小学的标准高于村小。这就造成了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却享受着质量不同的教育。这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学校间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在评估重点上,过于注重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资源的评估,忽视了对教育理念、管理方式和学校文化等软件资源的评估。在评估结果处理上,注重锦上添花的“面子工程”,忽视雪中送炭的“扶弱工程”,导致了“强校更强、弱校更弱”现象的加剧。近两年来,这种状况虽有所改变,但与均衡发展的目标要求相比还相差甚远。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的对策建议
  1 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地方政府是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责任人的理念
  义务教育是每一位公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项基础性的民生工程。这种特性决定了开展义务教育是国家的法定责任,政府是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
  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构成的。从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来看,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中负主要责任,是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由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一特殊原因,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中央政府为其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和义务,但西部各级地方政府对于推动义务教育发展应尽的管理责 任是不容推卸的。因此,应牢固树立地方政府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真正摆上议事的日程。惟其如此,才能真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而也才能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推进区域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2 建立健全责任分担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
  (1)加强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
  省作为我国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是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统筹能力。由于西部地区县及县以下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限,因此迫切需要省级政府予以统筹和支持,即省级政府应全面统筹辖区内义务教育的整体发展,其基本职责如下:
  第一。落实省级政府的财政统筹责任。省级政府应依法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并制定统一的标准和保障措施。目前,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省域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划分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明确分担比例,尤其应加大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防止产生“中央转移支付,省市不支不付”的现象。
  第二,制定省域内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制定和颁布省域内义务教育办学的基本标准,对于促进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定这一标准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均衡性原则。应改变过去那种划分等级的做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使同一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相同标准,而且还有利于促进省域内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大体均衡,让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的学生都能享有基本相同的学习条件。二是适度超前性原则,省域内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不仅应立足于维持中小学的生存,满足当前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需要,更应体现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既要考虑能够承受得起,又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即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达到,并确保标准在一段时间内不落伍不过时。三是系统整体性原则,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一项整体性的系统工程,在省域内办学标准中不仅要对学校办学硬件做出明确规定,也要对教育、教学、管理等软件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既要注重对学校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等“硬实力”的改善,又要注重对学校的师资队伍、管理水平、教学改革、校园文化等“软实力”的提升。概言之,省域内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确保其标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第三,支持和督促市(地)、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是指县级政府担负“经费安排使用”的责任,而不是“以县为主”投入。因此,省级政府要明确市(地)、县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并对其职责进行有效监督,避免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混同于“县级投入为主”。目前尤其要注意防止市、地、县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发展中不作为现象的产生。
  第四,统筹配置省域内义务教育的师资。均衡配置省域内的教师资源是落实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从源头上保证教师的素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农村地区的师资紧缺问题,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教师。二是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地理环境的实际出发,对城乡之间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农村地区之间的教师实行有差别性的地方津补机制,即到边远、贫穷、困难和艰苦的地方执教的教师,其所获得的补贴就越高。三是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倾斜政策,落实和完善教师社会保障政策,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应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成长,创造更多的机会,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2)强化市级政府的宏观规划、政策调控和教育服务的职能
  作为具有独立收支管理权限的一级地方政府,其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不容忽视。笔者认为,西部各市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宏观规划、政策调控和教育服务等方面。
  宏观规划是市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首要职责,其主要内容是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市义务教育的宏观发展规划,明确本市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长期、中期和近期目标,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政策调控是指市级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些政策,对本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进行调控。例如,通过制定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通过制定资源配置政策,对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通过推进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配套制度的改革。为实现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等。教育服务是指市级政府可以依法审批成立市级教育中介组织和评估机构,加强对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全面督导和评估,为促进各区县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服务。
  (3)落实县级政府的管理主体地位
  县级政府是义务教育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责任。为此,应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县域内各部门的权力边界。
  第一,明确“归权”。所谓归权即归还权力,就是要将那些明确归属于教育部门分管的权力归还给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笔者认为,应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政校分离为框架,明确界定政府权限与学校权限,明确政府作为教育体系的构建者、教育条件的保障者、教育服务的提供者、教育公平的维护者、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和教育质量的监管者的角色,将真正属于教育部门的权力归还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如将办学自主权、中小学校长的任命权、教师职称评审权、教师调配权等理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权力一律归还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二,合理“分权”。所谓合理分权,即为避免权力的过于集中而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它是确保权力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政府的“归权”、“分权”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失去了或者脱离了对教育的管理责任和权力,与此相反,政府应调整对教育管理的方式。由过多地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转变为采取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等行政措施,为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评审权,合理的权力配置应是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人事部门从职称结构、指标下达、评审过程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又如,在教育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方面,教育(业务)部门要使用好、管理好财政经费,财政(财务)部门要保障预算资金拨付到位,加强对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监督。再如,关于中小学校长的任命,具体招聘和任用权除归县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高中校长的任命外,其他初中和小学校长的任命应划归县教育行政部门,县人事部门可以从岗位设置和程序运作等方面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科学“确权”。所谓科学确权,即明确县级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政府应“管什么”和“怎么管”。按照建设服 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对于教育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方面。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对县级政府随意介入教育管理活动、干涉教育事务的管理,使政府放弃“不该管”的,并强化“该管”的,特别是应强化政府在教育投入、教育公平维护、服务体系构建和法律法规制定等方面的职能。同时,对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免费师范生、实习支教教师、特岗教师以及西部农村日益增多的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的管理等,应通过立法、立规等方式尽快明确其法律归属,确保不出现权力“真空”。
  (4)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需要说明的是,新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建立并不意味乡镇政府就不再承担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而是乡镇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发生了转变。在我国现实国情下,乡镇政府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应该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和激发乡镇政府在促进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配合上级政府落实相关政策,共同促进西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具体而言,乡镇一级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政策,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性保障工作;2)依法履行职能,组织好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建立辍学预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中小学生辍学;3)依法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要的土地;4)为促进本乡镇教育的发展提供资源;5)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使教育教学活动能够有序开展,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3 强化教育问责机制,规范政府办学行为
  建立健全教育问责机制是规范政府办学行为,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在政绩观和教育督导方面存在的认识偏差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强化教育问责机制。
  (1)界定教育问责主客体
  清晰界定问责的主客体是有效实施问责机制的前提。问责制中的主体是指权力的拥有者和实施者,客体是指权力的实施对象。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各级政府权力的赋予者和监督者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教育问责的主体应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客体应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义务教育学校。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构及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问责。如建立和完善政府定期向人大汇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制度、人大代表视察教育工作制度等,使各级地方政府的办学行为接受同级人大代表的质询和监督。
  (2)明确问责内容
  教育问责的内容应涉及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的所有方面。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既要体现在涉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同时还应体现在对愈演愈烈的“择校”和“奥数、奥语”等有悖于教育均衡发展的热点、难点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治理和纠正上。当然,随着以上目标的实现,应将教育问责的重点转到义务教育质量提升上,即将落脚点放在如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位学生上面。
  (3)规范问责程序
  程序的公正、公平与问责结果的公平与正义是密切相关的。罗尔斯指出,不存在判定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而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因此,应加强教育问责程序的法制化建设,确保教育问责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应通过立法,建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在内的完整的责任体系,细化各方责任并依法保障落实。例如,可以通过建立完善代表视察、政府定期汇报、网络搜集教情等制度,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履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还可以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教育问责结果,尤其是要将问责后各级地方政府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责任编辑: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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