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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制博弈】 管制的适用条件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为满足城市低收入人口的居住需要,我国大规模的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因为其建设必须由政府进行补贴,具有明显的公共福利特征,这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干预。而价格管制是政府满足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来实现财政资金利用效能最大化的有效手段。这意味着,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政府以公共福利为目标的管制,必然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形成博弈。
  价格管制是各国政府实施经济管制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流向。现代经济价格管制理论主要指受管制产业中,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和公平供给出发,对产业价格体系及产品价格水平进行的管制。其主要手段包括:1.边际成本定价和平均成本定价。前者指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定价原则,后者指企业“收支平衡”的定价制度,亦称“拉姆齐定价”。2.投资回报率(Rate ofReturn)价格管制模型。该模型利于鼓励企业投资以增加有效供给;3.最高限价(PriceCap)管制。较有代表性的是RPI-x模型,RPI指零售价格指数,X表示由政府当局所制定的一定时期内生产率增长的百分比指标。该模型利于政府对价格的阶段性控制,操作较为简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政府角色出发,赋予政府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管制的权利,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开发成本、税金以及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可以获得的回报(管理费和利润)占开发成本中直接成本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2%+3%),从其本质是种投资回报率管制。同时,《办法》采取了最高限价管制模式加以约束,具体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管制的方法,即,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或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后,由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来制定并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制。
  研究表明,政府的管制方式与市场环境决定了被管制企业行为、效率以及管制效果。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政府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价格管制的最大约束。斯蒂格勒在其创新性论文《信息经济学》中提出了消费者信息不完全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出发,阐述了经济管制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消费者缺乏信息导致市场失灵。在消费者缺乏信息的结构性竞争市场上,如果厂商数量比较少或者生产过程复杂,消费者难以了解生产过程,那么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明显少于厂商(不对称)。因此,厂商可以利用信息优势,维持垄断高价,经济是无效率的。政府针对该类产业进行价格管制可以防止垄断,提高经济效率。
  依此,开发商在开发成本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上,具有信息优势,形成其与政府管制部门进行讨价还价的基础,并影响管制的效率。当信息约束存在时,最高限价管制流于形式,开发商不存在降低或者追求最小化成本的激励,其可以通过事后的谈判来获得成本补偿与利润。同时,由于回报率管制的存在,对于开发商而言,存在利用成本资料信息,追求成本回报率的寻租空间,对进入该市场的投资者形成较大的寻租激励。
  任何个被管制的行业都可以被看作是由三个相关利益集团组成:管制者、被管制者(或被管制企业)、消费者。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个管制行业内部的博弈。博弈论认为,人是理性的,即人人都会在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同时人们在交往合作中利益有冲突,行为互相影响,而且信息常常是不对称的。善于博弈的 方,那么就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这次博弈中受益较大。为制约自然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政府实行经济管制。通常,哪个利益集团与管制机构接触越多,关系越密切,那么管制机构就越容易接受其意见,也就会在博弈结果中获取较大利益。就决定了政府的裁判者角色必须在信息不对称基础上寻找裁判的确实可靠的依据。
  下面,我们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的利润来源进行不对称信息的分析 一、回报率来源分析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适用回报率管制,开发商的开发收入可以看成是一个线性合同价格模式,即,开发商的收入(P)=开发建造成本(c)+运营资金成本(D)+政府政策税费(T)+法定的管理费+允许的利润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规定以项目最后直接开发成本作为基数,即第六条1―4项,根据《办法》规定的回报率,管理费不超过2%,利润不超过3%,则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可以简单地表示为: P=C(1+R)+D+T=C×(1+5%)+D+T
  开发商可以获得的收入是: R=C×5%
  即开发商的收入可以看成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第部分是对开发建造成本c的补偿;第二部分是管理运营成本的补偿D+T,这里D是指银行贷款利息,T是指国家税收及收费;第三部分是基于管理运营成本的补偿,即R=C×5%,其中2%的管理费、3%的合理利润;由此可见,在回报率给定不变的条件下,开发商增加自己收入的途径,就是增加开发成本C。在实践中,在开发成本的信息上,管制部门与开发商之间是不对称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之间处于合同关系,不能够直接有效地审查开发企业的行为和有关信息,价格管制行为反而为开发商提供了采取不利于增加效率措施的借口,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在博弈中的可能做法包括:
  (一)不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生产效率低下,人为增加浪费
  因为在制度设计上开发企业没有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即使因为浪费也可以从价格中得到完全补偿,因此,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可能安排些低效率的员工,采用陈旧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装备设施,主动增加成本。
  (二)通过和项目供应商的联手做假,虚增成本,假报项目内容
  在项目建设完全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中,开发企业通过和本项目的供应商相互勾结,利用市场价格信息变动大,不透明的漏洞,通过虚增价格、消耗量或者增加些不必要项目的方法来虚增成本,以瞒骗方式降低了该管制方式的效率。
  (三)进行内部成本转移,即“成本欺诈行为”
  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可能自身拥有些商业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转移的方式,将用于商业项目开发的成本转移到经济适用房中来,从而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成本并增加商业项目的利润。
  由上,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实质内容的不对称,在第一种情形下,开发商成本增加的行为,是因为政府管制中总体目标控制下缺乏激励措施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另一种是形式上的不对称,政府居于合同关系不能对开发商的内部经营进行充分有效的监察和审计,导致在第二、三种情形下,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价格放开和本项目内容价格管制之间利害双方达成利益一致的平衡点,最后政府的检查和验证成本,即管制成本可能超出政府的承受范围。因此,该管制模式可能导致开发企业的低效率行为,或者管制的高成本,都为开发 商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提供了机会。
  二、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条件下来源分析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被管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制定一个最高限价,定价可以在事前定价,也可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定价。
  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在销售市场上自然形成垄断地位,由于政府限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利润空间,导致开发商利润主要来源于最高限价与成本之间差价,因此,开发商履行开发合同会通过寻找政策相关规定底线的方式,尽量降低成本,增加自己的利润。
  (一)合理利用设计条件规定,降低建设成本
  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时,合同主要规定了交付面积和质量标准,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建筑物设计指标有上下限之分,开发商利用规定的要求,在建筑物设计中,选择市场价格比较低的材料,从而通过建设成本的降低,增加自身的利润。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采取新工艺,新材料,加大成本管控力度,增加利润
  施工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伴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出现,开发商可以通过科学有效的增效节能措施,利用新工艺,减少建设周期,节约主要材料使用量,降低人工费用,从而达到增效节支的目的。
  可以看出,最高限价管制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成为剩余价值索取者,通过自身在开发市场掌握的大量有效信息,可以有计划,科学的采取措施,降低开发成本,提高自身的利润。但是,开发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降低设计标准,使的开发产品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政府作为管制者在博弈中就必须承担全部回购产品的后果。
  在回报率管制中,降低成本的努力反而会减少其利润水平,最高限价管制下增加利润是竭尽所能降低成本,两种管制方式的博弈点截然相反。但作为管制者的政府因为受到不对称信息的不利影响,不论采取那种方式,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对市场成本的了解和预测能力方面,开发商具有比较优势,此时开发商可能会误导管制部门,提供错误的信息,使得管制效果受到影响。
  最后,我们得出博弈结论如下:
  政府管制者在博弈中拥有价格决定权的优势,开发企业作为博弈方,有对开发过程中成本信息掌握的优势。所以,双方的对抗导致个在事先或者是在事后均为最优的机制往往是不存在。任何一种管制方式都存在定的效率损失,或者是事先的效率损失,在价格上限下,交付的产品在整体规划设计上,产品质量上存在不足;或者是事后的效率损失,即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对成本控制采取些消极行为,导致实际建设成本增加,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对建设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大量投入导致政府的管制成本增加。
  引入市场招标机制,在管制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的作用,尤其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招标方式,形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定价机制与开发经营权的招标相结合,严格招标条件要求,尤其是明确第三方监管责任,从而有效的降低管制成本,并通过竞争促使开发企业成本逐步透明,减少开发商和政府管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提高开发合同的可执行性和管制的效率,最终达到博弈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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