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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社会心理学成因分析与救助_家庭暴力成因论文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家庭暴力已经是离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母亲,往往会殃及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是各国政府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试从社会心理的角度、从受暴妇女的个人和社会公众角度探讨了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继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一是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二是要设立专业的机构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帮助。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心理;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B8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150-03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指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和谐、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是各国政府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社会各方面已做出多种努力,试图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深入探讨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本文试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探讨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提出相应的救助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妇女在家庭建设和促进家庭和谐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关注家庭、婚姻、妇女、老人和儿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当今社会。与家庭和谐对立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接受调查的2700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也日趋严重,致伤、致残、致死案件增多。江苏徐州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工作人员和中国矿业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的社会调查及对寻求庇护人员的个案访谈显示,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的各阶层中。而非存在于一类或几类特殊的人群。受教育程度、社会成就、社会地位的差异或许会使家庭暴力的表现方式不一,施暴的严重性、复杂程度有所不同,但并不能阻止家庭暴力在受教育程度较高和经济状况较好的家庭中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新的趋势和特点。
  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广泛地存在,有着十分深厚的社会心理根源。家庭暴力是与婚姻关系中的文化观念和权利分配不公平息息相关的。当婚姻关系以权利不对称为特征时,当两性关系还是持续不平等时,妇女在家庭暴力面前会显得特别脆弱。虽然公众对该问题的关注可以部分减少家庭暴力带来的巨大危害,但是只要性别不平等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就不可能完全消失。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虐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因素。从社会方面来看,中国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传统意识影响。“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在中国家庭中仍然较为盛行。许多妇女在她还是女孩的时候就被教育成依赖、顺从、无我、忍受、没有主见、低自我期望、不求进取、没有目标、文化水平低下,这在传统的家庭、农民家庭、没有文化的家庭尤为明显。
  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中国的女性受虐者所表现出来的普遍的社会心理问题。首先,女性受虐者的承受力、耐虐性极强。受虐妇女大都有长期受虐史,有的长达几十年。是什么力量支撑着她们忍受身心摧残,而仍然固守家园?是维持家庭完整的责任。维持家庭的完整本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但是社会文化、社会价值观的长期影响。使这种共同责任变成了妇女单方面承担的责任。为了孩子为了整个家女性就得委屈求全。其次是受虐妇女在家庭中一般没有经济优势或者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因此即使妇女对自己受虐这一现实很不满意,但是她们担心一旦受虐关系中止了,会造成生活的窘迫,更不用说怎样抚养孩子了。第三是受虐者与施暴者存在相互依存关系。有的施暴者因心灵扭曲使得他们选择愚昧暴力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家园,他们害怕失去家庭、妻子,再加上性格孤僻、自卑,没有社会交往,不善沟通。因此一旦他们认为家庭安全受到影响,往往就采用谩骂、贬低、羞辱等办法摧毁妻子的自尊心,从而达到完全控制妻子的目的;而受虐者也相信对方还深爱着自己,如此使得受虐者一再陷入家庭暴力的泥沼中不能自拔。受虐妇女对施暴者存在感情上的依恋,抱有幻想,即认为自身有能力改变丈夫,丈夫会回心转意的。实际上这就纵容了暴力的频发。第四是习得性无助感的形成。暴力的反复出现最终会磨灭受害女性的斗志,习惯了暴力,习惯了受虐。妇女长期处在孤立无援的情境,也会因心力交瘁而无力反抗;部分人甚至会听从命运的安排,处在自我迷失状态。这样就促成了施暴者对受虐者精神上的控制,女性也就更加逆来顺受了。例如有的受暴妇女在回答家庭暴力的原因时会说。“是我的原因”、“是我影响了他的进一步发展”、“我也不好,老惹他生气”。这种反思的结果就更加将被虐女性“定位”在一个“有错”而应该被打的夫妻关系位置上,使得施暴和受虐都具有了合理性,直接导致了受虐女性接纳暴力的连续发生。
  受虐女性的社会心理特点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国外调查研究表明。易受暴力攻击的女性的特点是:个体自尊水平一般较低;缺乏自信心,出现较高的焦虑和忧郁感;多数人成长于有暴力虐待史的家庭;自身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与丈夫关系平淡或存在情感隔阂;遇事毫无主见;事事需要丈夫认同或需要丈夫帮助。总之,易受虐待的女性均具有受教育低,无职业或固定收入、经济处境较困难等特点。由于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这类女性很难进入劳动力市场。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而导致他们对男性的依赖,而这种依附又极大的降低了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家庭暴力一旦发生,受害者不是马上寻求解决之道。避免暴力受虐过程反复发生,而选择接受现实,很少寻求正规渠道取得外界援助。
  当然,受虐女性的社会心理并非家庭暴力成因的核心。公众对家庭暴力性质的定位不当,及由此而产生的普遍社会心理则是家庭暴力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的主要根源。我们以个案说明问题。江苏徐州市某县一李姓农民,小学文化,脾气暴躁、性格孤僻,喜欢贪图便宜,小偷小摸不断;妻子王某,高中文化,长的瘦弱、性格温顺、也比较漂亮。结婚不久就因为家庭的一些琐事就开始吵架,每次吵架邻居都要去劝架,这是农村人朴实的为人处世的民风。然而,后来的事情越来越升级:李某偷窃行为被妻子斥责后,恼羞成怒对妻子大打出手。邻居再次闻讯而至,李某的怒火转向了前来劝架的好心人,开始指桑骂槐说妻子被人教唆、有人指使,后来甚至于说有人对自己的妻子不怀好意,向邻居挥舞棍棒试图驱散大家。再后来,劝架的人就少得多,以至于没有人劝架。李某打妻子没有人劝架了,他也许是自己打得不耐烦了。竟然高声大骂大家没人性、不去帮忙劝架。很长一段时间整个村庄的村民天天生活在不安的情绪中,直到有一天,李某和一邻居发生争吵,生性暴躁的他用菜刀砍伤了邻居,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并会同相关部门解决长期的家庭暴力问题。妻子王某解脱了、那个村庄重新获得了安宁平静。
  也许要问,大家能容忍李某打妻子是因为那是人家的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嘛!那么为什么可以容忍李某对整 个村民的情绪控制呢?在我们的走访中发现有这样的理由:敢怒不敢盲,怕引火烧身;不知道这样的事政府管不管;找了村官来管了,但他会变本加厉地找告密人的麻烦;长期在农村派出所的民警爱于面子即使认识到该管,但一般树立不了警察的威严,只能轻描淡写地说服教育完事,有的甚至接了肇事者的一颗香烟便一笑了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普遍存在误区: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因此,在对女性报案的服务、对待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民心民意如此。家庭暴力怎能不长期延续。
  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家庭暴力已经是离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每年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的家庭大约有10万个,占离婚总数的30%左右。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危害更加突显,特别是使许多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丧失了自信和自尊,表现为敏感、脆弱、孤僻和自我封闭;更多的妇女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向离婚,甚至以暴治暴走上犯罪道路,因家庭暴力而转化的刑事案件达数千起。由于家庭暴力的存在,离婚案件增多,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增多,卖淫、嫖娼、赌博、酗酒等社会丑陋现象也随之增多,社会治安秩序日益严重。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仅仅是妇女,往往会殃及未成年人。我们在青少年心理咨询和青少年社会工作中发现:问题儿童、青少年犯罪都与不良的家庭环境密切关联,家庭暴力让他们从小倍受身心的煎熬、甚至是摧残。在个案工作中有一个12岁的小女孩,曾经两次自杀,原因就是不想活。花季少年不想活的理由恐怕她自己说不清,但她的父母是绝对可以说清楚的。伴随着孩子12年生命过程的,几乎都是父母的争吵、打骂。母亲一脸的无奈说,自己被丈夫打急了也就失去理智了,就拿孩子当出气筒,每次自己挨打,女儿也就必然遭受谩骂、毒打。有关研究表明,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在非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要大,也比在正常环境中成长的人更容易犯罪。
  幸运的是。家庭暴力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家庭暴力越来越广泛引起社会关注,宣传力度加大,立法研究工作增强,社会干预手段增多。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2005年(北京+10),《妇女法》(修改)第一次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明确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规定了相关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妇联,联合成立妇女权益协调机构,“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一些地方先后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长沙市在1996年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是为第一部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辽宁、浙江、陕西等地还在“110”报警网络中增加家庭暴力投诉的内容,建立了覆盖全省的家庭暴力报警服务点。在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手段上,全国已有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有13个省份建立了妇女儿童庇护中心。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的行为,各地也尝试进行从轻发落。
  当然,要根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在我国,禁止家庭暴力虽然已经写进了《婚姻法》,也写进了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还有诸多不便。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干预机制,刑事法律及其解释也没有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禁止的对象,家庭暴力案件公诉制度也尚未建立。专家认为,目前涉及到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实施机制上无法适应实际需要。刑法中没有将家庭暴力确定为一种单独的罪,如果要指控家庭暴力行为,就要以虐待罪的名义提出。由于公诉机关只对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提出指控,因此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只能由妇女提出自诉。有关专家指出:“在运用刑事司法手段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司法机关的作为仍呈明显的滞后性。”
  同时,刑法有关举证的规定也没有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发生大多在家里或一个房间里、两个人的战争,一般没有目击证人,证据很难收集。施暴者绝对不会配合取证、受暴者单方面大多是言语表述,但有些伤害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尤其是越来越多的精神暴力,即使是身体的伤害也不都是可以用医学进行衡量的。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家庭暴力举证难,是司法难以惩治施暴者的重要原因。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也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这些都给举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性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而90%的案例表明受暴者根本无法满足这些高标准,她们都长期受到轻微伤害,比如用烟头烫、用脚踢,这些都构不成重伤害,法律管不着。举证难也是阻碍执法者执法的重要因素。
  为加强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成功做法。在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以及受害妇女的法律保护相对比较完善,他们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也是侵犯人权的行为。美国宪法的第13条修正案,也规定禁止非自愿奴役的存在。美国法院发现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保护令,通过该程序,受到家庭迫害的妇女可以得到保护。施暴者除了违反民事保护令可能被起诉外,他们也可能因为其攻击行为和施暴行为而直接受到逮捕和起诉,这也是美国数次法制改革导致的结果。一些州以一般的伤害罪来起诉施暴者,而有些州却发布独立的法条,来规定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和刑罚。有的州甚至颁布独立的法律,把家庭暴力专门作为一种新罪来界定。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以民事侵权为由对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很多州的法律规定,这种赔偿应当不仅仅包括身体伤害的赔偿,而且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行为对受害妇女造成的内心折磨和心理压抑)。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很多法院喜欢适用调解方法来替代诉讼。与正式的法院相比,逐渐减少争议的调解制度可以为受害妇女争取更多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为依托,也要专业的机构为受害者提供直接的帮助。目前全国有10多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救助保护中心,尝试为遭受家庭暴力造成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保护。目前国内的受暴妇女庇护所在全国许多城市地区已经建立。为适应徐州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需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模式,2003年6月12日,市妇联和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徐州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徐州市救助管理站具体承担了庇护工作。几年来中心进行了有意的工作尝试和探索。其中与驻徐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的合作共建就是最具创新的工作。首先,中心给予社会工作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平台。学生在中心通过观摩和亲自接待、处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员的善后工作,这样既锻炼了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又加深了对社会问题的理解;其次是整合研究力量,积极开展家庭暴力的社会学、心理学的理论研究,踊跃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2003年11月。中心派员参加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年会并在会上作经验介绍,受到各界的高度重视,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多家研究机构同庇护中心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为庇护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智力和法律支持。2003年11月25日,新华社通讯为《妇女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一文多次提到徐州的做法并予以肯定,2004年11月26日,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妇女权益保护研讨会上,徐州救助站承办反家庭暴力庇护工作的做法引起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第三。利用高校的学术力量进行业务培训工作。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对受害人员进行心理素质、就业等培训,提高其自救意识、经济自立能力;第四对施暴者进行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治疗,使施暴者认识到暴力是最低级的解决家庭问题的手段,使施暴者知道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能导致其犯罪,通过咨询和治疗帮助施暴者学会人际沟通的技巧、科学的情绪宣泄方式方法,目的是寻求家庭暴力的根本治理经验。第五是依托社区进行家庭和谐相处的系列培训活动,比如举办家庭教育、人际交往等讲座,相亲相爱家庭活动比赛、亲子游戏秀活动、模范丈夫或妻子才艺大比拼等等。以期在社会上形成浓厚的反家庭暴力舆论氛围。家庭暴力成了许多徐州老百姓的热点话题。公众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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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杨小民

标签:社会心理学 家庭暴力 成因 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