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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及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分录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与确认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差异分析
  两者在固定资产的界定和确认方面从理论上看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实务中,税企双方会因为“使用期间”的问题而产生分歧。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需要会采购各种物资,而某个物资到底是作为存货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纯从固定资产准则的简短描述中会计人员也并不好把握。例如,对于大型钢铁企业而言,会用到各种型号的风机,尽管有些风机价值很高,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磨损严重,它们的使用寿命并不一定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既然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使用期间”是企业预计的期间,这其中就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会计人员在咨询设备专业人员以后,或者计入存货作为备件核算,或者计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于处理方式的不同,就会给企业的当期利润带来较大影响。所以有些企业就会利用这种定义的模糊性而有意调整利润。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就会把大量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通过分期计提折旧的方式延期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就会把相同的物资作为存货核算,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不仅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原则,也给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带来困扰。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会重点审核备件与固定资产的确认问题。由于“使用期间”在实践中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就会凭借自己的判断,认为企业计入备件的物资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尽管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作为存货核算时是一次性在使用当期的所得额中扣除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是分期从所得额中扣除的,这就会导致作为存货核算时当期所得税少而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当期所得税多,所以由于“使用期间”界定的模糊性,税企双方认定的不一致性,这种税前扣除的暂时性差异就会给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带来影响,从而也违背了企业对于现金早收晚付的管理要求。
  在实务中,为了减少税企双方矛盾,建议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原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对于现在仍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笔者认为有很多不适合现代企业的状况,而且也不适合所有的企业,建议按行业出台固定资产的标准,使得这个标准执行起来更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在没有更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出台之前,税企双方一定要搞好关系,企业在“使用期间”上尽量说服税务机关,合理延迟缴纳税款。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1、会计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4)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2、税法规定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差异分析
  (1)预计弃置费用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应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预计负债;每期按市场利率计提预计负债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含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在税前扣除。
  预计弃置费用属于永久性差异,以弃置费用的现值计价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按市场利率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上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融资租赁时承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这里规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指未折现的金额,在数值上等于长期应付款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金额的合计。
  会计上的初始账面成本和税法上的初始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期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包括在计税基础内,按折旧进度分期计提折旧,但是两者摊销期限是一样的,所以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三、总结
  实务中,尽管会计和税法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会计人员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一定要遵循会计准则,而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税款征收的法律依据,会计人员也要及时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把握在税款缴纳过程中的主动性,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12
  [3]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 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01
  [4]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01

标签:税法 固定资产 差异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