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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探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现状

时间:2019-02-03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快速增长,公民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体制的改革不可避免。    一、个人所得综合征收的优势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征收,与之相比,综合征收有利于解决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综合征收有利于防止纳税人分解收入,减少税收流失。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计征,分项扣除”的办法,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间存在不同的免征额、税收税率、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采取综合征收的方式,有利于防止纳税人分解个人收入、多次扣除费用、使自己降低至低税率的水平,降低税负。假设有纳税人甲和乙,月收入相同,均为5000元,其中甲的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劳务所得1200元,稿酬所得800元,按现行所得税制,甲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15元,劳务所得税8元,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3元;而乙的全部所得均为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45元。这样,甲乙的月收入虽相等,但两人的应纳所得税额确相差甚远,这样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一定程度上鼓励纳税人分解收入,降低纳税总额。采取综合征收制度可以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降低逃税避税的可能。
  第二,综合征收可考虑纳税人个体差异情况,使用不同费用扣除方法。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计税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明显有悖公平。费用扣除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采取统一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情况。假如一个单位中甲乙两名员工,月收入均为5000元,,但甲的妻子无工作,并且需供养两位无退休金的老人,乙尚属单身,其父母有自己的养老金,无需子女负担。在这样的情况下,甲乙二人虽月收入相同,但在不同的生活负担下,两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明显存在公平问题,采用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可在公民总收入的前提下考虑各自的生活负担问题,使用不同的费用扣除制度,增大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
  
   二、个人所得综合征收的劣势
  个人所得综合征收在我国实行同样具有其劣势。
  第一,综合征收制度很难采取源泉征收的方式,需要财税部门系统全面的了解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来源,征管困难,纳税成本较分类征收而言略高。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及非现金结算制度的不完善,综合征收的全面实行面临技术瓶颈。
  第二,综合征收将不同性质的所得税统一征收,未考虑特定的政策意义,难以实现政府对某一收入方式的政策性鼓励,并且针对不同收入方式,如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由于收入来源的不同,适用相同税率显然有失公平。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途径
  为具体定位个人所得税目标、设计实际可行的征收模式、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效率低下的问题,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基础制度
  1、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并与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款制度相结合。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永久税务编码,将纳税人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活动集中处理,为个人所得税的源泉征收模式提供制度基础。
  2、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目前,我国个人报酬虽采取工资制,但物质货币仍占据很大地位,例如公务员的实物消费占公务员收入的很大比重。除此以外,公司的年终奖金、福利等物质形式的收入应逐步取消,实现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
  3、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大额的支付活动通过银行进行,把现金结算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纳税人的收入透明化。
  4、普遍实行联网制度。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证券、海关、公安等网络的对接。有效控制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收入来源,做到税收收入有证可查、有据可查,不放过任何来源的收入。
  5、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结合实名制的存款,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产、股权及重要消费品的实名登记制度。了解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来源,尤其是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使政府工作人员的财产显性化,避免“灰色收入”的存在。
  第二,建立科学的预扣缴税机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缴税机制是世界各国已经成熟的征管经验。这种制度要求对综合所得必须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一般应比实际缴纳的税款多,以促使纳税人年终申报。作为国际成熟机制,预扣缴税机制可以事前估计纳税人的收入所得,可以一定程度的堵塞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第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这种制度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查体系,加强税源监控。考虑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现状,我国可规定年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上的纳税人适用,在收入来源处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起到监督作用。
  第四,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在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转移的基础上,考察纳税人的家庭情况,根据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同,考虑纳税人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费用、老人赡养费用及公益性捐赠费用,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第五,加大处罚力度,推进税制改革的法制化,适用标准化会计准则。为促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必须加大对其审查力度,对少申报、不申报、少预扣、不预扣、少预缴、不预缴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全国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理网,加强税收法制化建设,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完善个人所得税基础制度,减少人们偷逃税的可能性。
  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的时间较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我国仍需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完成由分类征收转向综合征收、由个人征收转向家庭征收的变革,实现纳税人收入的非货币化和非现金结算制度,建立全国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理网,实现税收的透明化,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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