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 企业社会责任层级划分与提升策略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与其权利既有相互联系的方面,又有相互独立的方面,把握好这一点是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前提。按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可以将其划分为不侵害责任和扶助支持责任,其中不侵害责任属于基本层面的责任,企业必须履行;扶助支持责任属于较高层面的责任,应由企业依据其能力,在社会道德准则框架的引导下自愿施行。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恰当的层级划分和界定可避免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中的盲目性,减少企业的抵制,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稳步提升,“互利双赢”的行为属于企业经营策略,不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更不宜作为其提升重点;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应以不侵害责任为重点,健全相关法律,加强其执行力,发挥企业伦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并通过制度化的机制稳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伦理,不侵害责任,扶助支持责任,互利性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1-0076-05
  
  在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迅速在世界范围内扩展并进入我国,而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其推行,在国内学界和业界存在诸多争论。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多为经济学、法学以及伦理学的视角,而以社会学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讨论的很少,且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本身加以关注,如潘毅就关注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于道德理念的重构作用。〔1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问题上,学界和业界的观点存在较大分歧而缺少有效的对话,前者强调企业的责任而后者强调其生存和获利。一些研究试图弥合其分歧,却往往忽略了责任的本质含义和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状况,陷于迁就企业生存与获利的窠臼。笔者认为,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需要理论上的突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结合中国实际的提升策略。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权利关系辨析
  权利和责任在理念上具有对等性,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汉语大词典》对于“责任”的解释是“分内应做的事”,还列出三个范例,即:宋代司马光《谏西征疏》:“所愧者圣恩深厚,责任至重。”清代李渔《玉搔头?止兵》:“曾与老爷当面说过,内患不除,是老爷的责任。”高晓声《拣珍珠》:“她是妇女主任,本大队姑娘的思想问题,有责任做些工作。”这三个范例显示,“责任”是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应当做的事情,应被看作是其应当付出的代价。某人或组织之所以具有某种责任,可能是:第一,该个人或组织已经获得了某种利益,因而应当付出与此利益相对应的代价;第二,某个个体或组织由于占据了某种社会角色,因而一定的事情就成为其“分内应做的事”,应当付出特定的代价。可见,“责任”与权利具有内在联系和对应性。企业和社会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2 〕,责任和权利通过这种契约联系在一起。企业的生存和盈利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反过来,企业履行其基本的社会责任也是其拥有生存、盈利权利的前提。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履行这种社会契约规定的责任。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明发展水平下,如果一个企业不愿或没有能力履行基本的社会责任,按照它与社会的契约中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关系,就不应当获得生存和盈利的权利。反之亦然,不能生存和盈利的企业自然也无法履行社会责任。
  但责任又具有独立性,并非是与权利一一对应的。一方面,责任的概念本身是无关于收益的。在上述的范例中,都强调主体应当做某事,而并无由此带来的收益。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一词相对应的英语单词在《韦氏大辞典》(第十版)中的第一条解释是“对道德、法律或精神的义务负责的品质或状态。”同样指的是独立于权利或“收益”的义务。康德说,“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应当完全排除偏好的影响,连带排除意志的任何对象;因此,在客观上除了法则,在主观上除了对这种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从而就是即便损害我的一切偏好也遵从这样一种法则的准则之外,对于意志来说就不剩下任何东西能够决定它了”。〔3 〕 (P407)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可以是出于康德所说的道德的“绝对意志”,即社会规范内化于企业决策者后所产生的纯粹的责任感,也可以是出于法律的强制力或社会伦理道德的压力。但不能是企业为了获得更多利润而做出的交换性行为。一旦将责任的履行和获得收益建立直接连接,强调履行责任之时的收益,就扭曲了责任的本意,将其转变成为交换。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权利和责任也常常出现分离。享受了权利的人可能逃避应尽的责任,而履行了责任的人可能享受不到相应的权利。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正是由于大量企业在获取超额利润的时候没有履行诸如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保障和安全等责任,尤其是血汗工厂更是获取高额利润而严重侵害员工生命健康权利。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是,众多企业已经享有了在社会上存在并获得利润的权利而没有履行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社会责任属于法律、道德和精神的范畴,是按照社会的法律、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获益的手段,更不应当将收益作为其履行责任的前提条件。这样讲,并没有否定责任和权利的内在联系。从责任与权利之间的关联来说,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本身就已经预设了企业生存和获利这一前提。国际社会责任运动也正是要求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承担起它们原本逃避掉的责任,比如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等。为此而投入的资金就是企业为已经获得的利润所应当承担的代价,而不应当再要求新的利润。因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讨论的范围应当限定于,企业应当履行什么责任,以及社会如何促使其履行等;企业的生存和合理获利已经作为问题的前提而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
  相当长一段时间,业界和学界一些论者主张推行互利双赢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其观点片面强调了责任与权利的对等,而忽视了责任的独立性和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状况的实际。将责任与收益(权利)建立起机械的对等关系,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看作是企业期待未来回报的投资;将以获得收益为目的而付出的交换行为混同于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即将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其已经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再次转变为可以以此获得收益的交换行为。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二层级划分
  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处于动态变化中,对其界定也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理解上的便利,特别是应当有利于企业分阶段承担不同的责任,有利于社会的监督提升。鉴于此,笔者认为,虽然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结合多种维度进行多层次的划分,但基础和核心为“不侵害责任”和“扶助支持责任”的二层级划分。
  如图1所示,首先按照责任内容的性质分为不侵害责任和扶助支持责任两层,然后各层内部再按责任来源或推行机制划分。第一层级是不侵害责任,即企业负有不侵害利益相关者正当权利的责任。所谓正当权利,指法律规定的、按照伦理道德行为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一层是企业应当负有的基本责任。第二层级是扶助支持责任,即企业对于在其中生存经营的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在自己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帮助员工、社区利益相关者及其他有困难的主体。这一层级包括高层次道德责任和企业慈善。高层次道德责任的履行对象仍然局限于利益相关者,是对其施以基本责任之外的道义帮助的行为;而企业慈善则针对更广泛的对象,是体现广泛的社会道义责任的行为。企业的经济经营行为处于社会责任范围之外,但作为其基础而存在。
  这种划分方式与责任对象、内容与层级的划分交叉形成矩阵,可形成一套既便于分析研究,又便于施行和监督的分类体系(见表1)。
  以环境保护责任为例,在这一分层体系下可划分为不侵害环境责任(包括法定环保责任和基本道德的环保责任)、保护社区环境(高层道德责任)和通过捐款保护更大范围环境的责任(企业慈善)(见图2)。这样可以避免将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一概而论的模糊。
  法律责任和基本道德责任这两个层次依据是否有法律规定来划分,其本质上的共同点在于不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构成侵害。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责任,需要依靠企业道德伦理的力量进行约束;而那些仅通过道德的约束难以施行的“不侵害责任”,常常需要转化为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将企业慈善单独从高层道德责任中区分出来,是为了和扶助支持责任的不同对象相对应,使整个分层体系更便于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
  在实践中,二层次划分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第一,“不侵害”和“扶助支持”两个层次的界定在一定社会文明发展水平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明确性,易于企业和社会的理解,便于企业自觉履行和社会监督推行。第二,两个层次责任的明确区分,有利于突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正当性的争论,避免一些企业甚至理论界以我国企业发展尚不发达为由反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因为“不侵害责任”是社会中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行为的基本准则,这一点是得到普遍认同的。第三,两个层次责任的履行和推行机制不同,以此区分更有利于实际的研究、推行和评价。通过“不侵害”和“扶助支持”两个层次责任的划分,将道德责任区分出了“不侵害”性质的“基本道德责任”和“扶助支持”性的“高层级道德”两个层面,明确前者是“必须”做的,如果违反了就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必要时甚至要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责任予以强制施行;而后者则是“鼓励”企业做的,只能通过舆论宣传等手段引导有能力的企业自愿履行。第四,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做的”不侵害责任和“鼓励做的”扶助支持责任这两个层次,对企业经营者构成的要求和压力不同;将其明确划分,可避免将本应“鼓励做的”责任强加于企业,给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造成过大负担,阻碍企业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总之,二层次划分法更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行。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策略
  企业社会责任的划分方式,不仅反映了对于这一概念本质的认识,而且对其提升策略具有直接影响。如果混淆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本质含义,在实践中不但难以形成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动力,反而可能对其长期发展造成更大障碍。本文在对互利性企业社会责任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当前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提升策略。
  (一)“互利双赢”的行为不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提升的重点。当前应以不侵害责任为重点,健全法律,加强其执行力,发挥企业伦理的约束和引导作用,还应通过制度化的合法性机制稳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
  目前业界和学界存在的“互利双赢”的社会责任提升策略,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的行动,是经济利益导向的;而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社会责任则是不论企业是否因此而获益都必须或应该采取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行为,是社会价值导向的。“互利双赢”行为本质上是企业的逐利行为,是低于法律和道德层面所要求的社会责任层级的。即当社会不得不以“互利双赢”的策略来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时,实际上是由于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机制的乏力,使社会不得不以利益诱导企业的行为无害于或有利于社会。在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力量足够有效的情境下,“互利双赢”的行为将仅仅成为企业经营的策略,而不属于社会责任研究的范畴。“互利双赢”导向的策略在理论上可能导致对于社会责任概念的误解,是将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等同于企业获取利润的市场经营行为,否定了社会责任的社会规范属性,曲解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含义。
  在实践中,这一策略也产生了误导,使企业和公众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施行与其获益建立直接的联系,阻碍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首先,为企业拒绝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合法性,减少了其履行义务的动力,陷入“经济人”唯利是图的陷阱。企业以获利为履行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总有许多甚至大多数责任是不能获得直接收益的。事实上,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中的突出问题是,企业不履行基本的责任而造成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正当利益的侵害。这些责任的履行是不能为商家带来直接经济收益的,不能通过“双赢机制”提升。其二,消解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价值,使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建设的作用遭到忽视,误导人们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归因于企业获利的经营策略。这样,对于履行者来说,失去了社会对其应有的承认和褒奖,削弱了这些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模范带动作用。对于不履行者,则失去了履行责任的伦理道德压力。其三,过于注重对互利的“策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推行,可能诱导企业热衷于进行具有广告效应的慈善行为,而忽略其应当首先履行的基本责任,改善员工的劳动环境和当地的环境保护等,舍本而逐末。其四,使社会公众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获利相联系,会使其更容易容忍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并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建设。
  上述几种问题在我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中都有充分的表现。比如,我们呼吁企业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工人待遇,并告诉经营者改善劳动环境之后,会吸引更多员工并留住更多技术熟练工人,企业就会获得更多利润。但企业发现,市场上工人过剩,不用改善劳动环境工人也用不完;对于流水线生产来说,大部分岗位操作是很简单的,新工人来了很快就能熟练,只要用较高工资待遇留住个别关键性岗位上的熟练工人就行了。再如,在超低的工资水平下,工人会“自愿”加班以获得其能够容忍的基本工资;而提高了工资后,工人则不愿忍受精神和身体的巨大痛苦长期加班了,企业的利润就会出现下降。又如,企业经营者比工人更明白相互竞争的后果,也更容易形成联盟,联合应对工人提高工资待遇的要求。因此,寄希望于通过企业的市场竞争来促使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也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再有,一些企业本身就是附加值很低的产业,企业利润的来源就是工人的血汗,如果不利用各种手段榨取工人的血汗,企业就没有利润甚至要亏损。对于多数不知名的中小企业来说,改善员工待遇对市场没有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对此并不关心,而只关心产品价格和质量;中小企业不可能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和大企业争夺市场。最后,制造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能迅速获利,自己的品牌则难以打开市场,而且中小企业要打造自己的品牌还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如此等等,单从获取经济利益的角度,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会发现履行社会责任是不划算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互利双赢”的策略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只能停留在少数知名的大型企业就止步不前了。
  其实,不难理解,如果履行社会责任能够带来对等甚至更多利润,在逐利的动机之下,企业自然就会越来越多地去做。何须社会责任运动去“推行”?我们不反对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增加利润,但“获利”不应当成为其履行责任的条件。如果企业在一项具体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的预期与其所付出的代价相当,甚至超过后者,这一行为的实质就是企业获得利润的经营活动,而不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应当将获利排除在外。
  (二)应以“不侵害责任”为重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提升策略。在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甚至唯一目标的时期,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自然很容易倾向资本,任何“增加企业负担”的观念都会受到质疑和指责。因此,当跨国公司将订单和公司行为守则捆绑在一起时,企业社会责任曾被视为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而加以猛烈抨击。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之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如果对其加以不适当的扩展,会引发人们对企业脱离经济发展水平的过度要求,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还会引起企业不必要的恐慌和抵制,加大推行的难度。而试图以获利来诱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互利双赢”的提升策略则是放弃了社会责任的本质要求。
  我国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和推行的重点仍在于“不侵害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各种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员工待遇和劳动关系紧张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甚至环境保护法规、劳动法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都暴露出了严重的问题,“不侵害责任”的履行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还比较差,过早过多地提倡“扶助支持责任”甚至“企业慈善”的高层次要求,将对企业构成过大的压力,不利于企业的基本生存发展;反而会加大“不侵害责任”的推行阻力,高层次的“扶助支持责任”不宜作为重点。笔者认为,按照本文上面所述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界定,以“不侵害责任”为提升重点,有利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升,有利于保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中,经济学和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的一些观点具有借鉴价值。经济学的新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对于组织和交易的影响。诺斯指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所产生的效率是不同的,制度是决定长期经济绩效的决定性因素 〔4 〕 (P193)。而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则关注了合法性机制在组织制度采纳中的作用,认为合法性可以迫使或诱导组织采纳某种制度。迪马久和鲍威尔将合法性机制发挥作用的途径区分为三种:强制、模仿和社会期待 〔5 〕 (P24-46)。这些观点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关键在于通过制度建设,使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制度化。而制度化的主要途径,一是构建社会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力;二是要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观 〔6 〕,扭转片面追求经济利润的企业伦理观,构建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市场经济企业伦理观,改变社会和企业自身对于企业行为的期待;三是发挥先进企业的模范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模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避免将其社会价值取向的行为罩上“阴谋”谋取更大利益的负面色彩。
  重点推行“不侵害责任”,关键在于发挥法律等正式制度和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合法性机制的作用。要明确而恰当地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建立以“不侵害责任”为重点的评价体系,确保阶段推行目标的恰当定位;加强企业伦理建设,积极营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舆论氛围,形成对企业行为的道德约束力,提高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健全立法、加强法律执行力度,保证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渠道,增强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表达和监督能力。当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加强产业结构的转型,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产业升级和生产率的提高,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为推行更高水平的社会责任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潘 毅.全球化工厂体制与“道德理念重构”――跨国公司生产守则与中国劳动关系〔J〕.开放时代,2005,(2).
  〔2〕李淑英.社会契约论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2).
  〔3〕〔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A〕.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5〕〔美〕保罗?迪马久,沃尔特?鲍威尔.铁的牢笼新探讨: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性和集体理性〔A〕.张永宏,主编.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6〕刘 刚.先秦儒家义利观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标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2).
  
  责任编辑 于晓媛

标签:层级 划分 提升 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