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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的几个要素

时间:2017-05-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篇一:法学论文写作格式

论“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宋体5号加粗】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犯名誉权案是“自愿型公众人物”首被引入我国判例中,由此引发了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思考。目前我国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本文试图从明晰“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开始,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之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关于 “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仿宋_GB2312五号字) 摘要的字数为200字左右。行距为单倍行距。

【关键词宋体5号加粗】自愿型公众人物 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 隐私权保护(关键词3-5个,仿宋五号字,词与词之间用二空格,不要用任何标点.)

引言【居中,字与字之间空3格】

“杨丽娟”案件的终审判决时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引入“自愿型公众人物”(Voluntary-based public figure)这个新名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目前我国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本文试图从明晰“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开始,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法律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之经验,希冀对我国目前关于 “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空白做出有益的探讨。1

一、“自愿型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格式—段落—段前、段后设置自动】后面一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一级标题居中

“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的明确有利于以后该类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一) “杨丽娟”案件引发的思考【格式—段落—段前设置自动、段后设置0】后面二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二级标题不要居中

2009年9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杨丽娟诉南方某报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宣判,该案以杨丽娟败诉为这一轰动全国的追星事件画上了句号。但人们讨论的远没有结束,尤其是在该案判决书中,首被引入我国判决的“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引发学界和社会各界的重大讨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1 “杨丽娟”案件: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周末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南方某报,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三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广州某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2009年9月21日,广州中院依法对“杨丽娟”案作出终审判决,宣判杨丽娟败诉。

法院认为该报社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自然涉及杨丽娟及其父母的社会背景、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相关隐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剧性和反常态的关联要素。原告认为涉讼文章表涉及了杨丽娟父亲杨勤冀的个人隐私,因此要求被告作出道歉和赔偿。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报社已删除了可能对造成杨勤冀严重影响的相关内容,也没有过度渲染个人隐私,故该报社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侵害杨勤冀隐私的主观过错,同时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南方周末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该判决引发了不同的声音:大部分人认(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 网:法学论文写作的几个要素)为该案具有标本之意义,尤其是“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提出,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较为清晰的司法标准,也许该案在今后的该类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案件被作为典型的判例而被引用。但以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张西安为代表的人士却认为将杨丽娟判定为公众人物还是有些疑义的,由此可能将公众人物的范围扩大了,危害普通公众的权益,更有甚者认为自己很有可以一不小心成为自己了所谓的公众人物,而自己的隐私被随意至于大众视线之下而无能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引发社会恐慌。

本案中杨丽娟一家的遭遇令人唏嘘不已,从法学的角度上来看该案也留给我们更多的思考。对于该案件,笔者认为其焦点主要是“自愿型公众人物”定义及其认定,以及在公众人物隐私权在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时该如何的保护的问题。“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的明确有利于以后该类侵权案件的审理,从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的角度出发也更加利于保护。目前在我国,“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界定尚不够清晰,从其概念本身所揭示的自身特性来看,其认定直接影响到其将来的立法倾向,再者由于杨丽娟案件中的首次引用很可能会对今后的案件有着案例标本的作用,不少人担心由于 “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的滥用将给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带来伤害是不无道理,无论从法理角度、立法角度或者是实践角度来看,该命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尤其是对其概念的界定、其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等问题还待进一步明确深化。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国内外的理论著作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介绍对该问题有一个初步的窥探,并对我国将来对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探讨。

(二)“自愿型公众人物”的界定【格式—段落—段前设置自动、段后设置0】后面二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二级标题不要居中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的概念是在20世纪中叶美国法院对于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最早是由自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衍生而来,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公共官员、

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等。我国判例中首次使用“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是在2002 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一定限度的轻微侵害”。

从当事人是否具有成为他人或社会所熟知的主观动机来分类,,公众人物可以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1)自愿的公众人物;(2)非自愿的公众人物。“自愿型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 voluntarily)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这些人通过明示或默示推定的方式将自己主观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愿表达于外。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往往不是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的加入所造成的,由于这些重大事件拥有很高的新闻价值而引发读者甚至是社会的关注。鉴于公众人物的认定随着时间、地点、事件等客观因素及当事人的主观因素等所影响而发生着变化,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认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从杨丽娟的整个追星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杨丽娟及其父亲为了满足杨丽娟见刘德华一面的心愿,其父倾其所有,多次向媒体主动爆料,其几近疯狂的行为引起了读者较大的兴趣,引起国内外众多记者跟踪报道,从时间和事件的影响度来说,杨丽娟一家已俨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从其主观角度出发,杨丽娟为完成心愿积极主动的要求媒体对其进行报道,对于自己以成为公众人物不可能一无所知,相反的是其积极追求,主动爆料导致整个事件越演越烈,因此不难判定其一家是“自愿型公众人物”。

有学者认为根本不存在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的划分,公众人物人格利益保护范围取决于个人事务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每一公众人物的个人事务与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都不相同。21但笔者认为,在网络信息发达的背景之下,更加便捷的搜索方式使得越来越多的人 “被迫”进入公众视野,譬如网上流行的“人肉搜索”事件比比皆是,这些人大部分都不愿意自己的隐私暴露于大众视野之下甚至是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而相对于杨丽娟这类“自愿型公众人物”或希望出人头地或希望被公众关注或者要从中获取利益,其主要特征便是从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从保护受害者的人格利益角度出发,不仅从其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也因从其主观意愿中区别保护,笔者认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区别意义在于: 两者在正当隐私利益的在保护范围与力度上是应当有所区别的,这是法律区别保护原则的体现。且在美国的众多判例之中也对自愿型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加以区分,由此是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和力度加以区分。 1

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洪波、李轶:《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类型及其名誉权的限制——以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

(三)“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格式—段落—段前设置自动、段后设置0】后面二级标题都采用这种格式,二级标题不要居中

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观念和理论。但到目前为止,学界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隐私权的观念。

国外学界按照所包含的内容来划分,对于隐私权的定义可以分为“信息说” (information一based)、“接触说”(access一based)、“决定说”(deeision一based)和“综合说”几种。

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存在较大分歧,在国内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54321第四种观点认为,隐私是指那些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且不愿为他人所干涉的个人领域.其指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为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而笔者比较同意著名学者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即第一种观点,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干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的不受干扰、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

目前学界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究较少,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保护意义十分重大。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特征的探讨以进一步明确“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的原则。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兴趣性。众所周知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影响力,其各种隐私信息如年龄、住址、婚恋情况、生活爱好等往往引起极大的公众的兴趣,从而具有很大的新闻价值,各类媒体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尤其是当下发达的媒体网络更能使这类隐私信息在坊间迅速流传。广受到公众的关注和引发强大的爆料兴趣。这种公众兴趣性的引发往往始于该人物的各种新闻报道。若“自愿性公众1

276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5页。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49页。

3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4

5

6

7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李显冬:《人身权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452页。

人物”隐私权没有公众兴趣性这一特征的话,可以说自愿型公众人物是不合格的炒作行为。

2.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性。隐私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是隐私和隐私权运作的正常表现。自愿型公众人物主要包括影视明星、体育明星、高级官员等,这些人尤其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其实质是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非法侵害,但公众人物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学历、出身、个人品德、财产状况、廉政勤政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以及各类明星、社会知名人士的工作、生活、言行应受公众知情权的约束。这种价值的冲突,只有借助法律的手段,方能得到调整和平衡。

4.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隐私权是基本的人权,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认,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较小。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更被各国判例所确认,在私法保护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判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经过不断的司法实践,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制已被大家所公认。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除具备公众人物隐私权特征的以上几点外,笔者认为“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于隐私权的自愿放弃性。“自愿型公众人物”,如芙蓉姐姐、杨丽娟等时下流行的网络名人之所以能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除了这些人所引发的事件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外,事件持续的升温往往借助于这些公众人物不断向媒体和公众爆料和自我包装的行为,有些甚至不惜以爆料自己的隐私信息。可见这种自愿放弃的行为使得自愿型公众人物获得某种牺牲隐私权而换来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如一些影视明星通过一定的炒作手段增加自己的知名度,从而享受高级的待遇、影迷的追捧和随着而来的巨大的经济收益。这一特征便是对“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合法基础。“非自愿型公众人物”往往因偶然卷入极具新闻价值的事件的新闻人物,为被新闻与公众兴趣所捕捉,相比较“自愿性公众人物”来看,他们主观上并不具备成为公众人物的愿望,而只是被动的接受公众关注,他们并不具备隐私权的自愿放弃性。从隐私权限制的合法基础上可以看出“非自愿型公众人物”不但没有利益可得,他们及其家人甚至还会因为隐私被公开而受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正是“自愿型1

24321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在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布伦南大法官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的概念,他认为“公共官员的问题辩论应当是无拘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攻击”。转自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3

4 [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韩冰:《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与完善》,?,2009年6月15日。

篇二:尔雅—学术基本要素:专业论文写作答案

专业论文概述

关于学术论文描述不正确的是()。

? A、是书面文献

? B、是知识生产的重要部分

? C、最终目的是为了知识创新

? D、艺术类学术论文一般属于检测性学术论文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A得分: 0.0分

2

下列不属于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是()。

? A、有新的见解

? B、数据准确可靠

? C、语言可带有感情色彩

? D、逻辑清晰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得分: 25.0分

3

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规定在()万以上。

? A、5

? B、6

? C、7

? D、8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得分: 25.0分

4

按照学科来分,目前学术论文一般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学科三种类型。()正确答案:√ 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写作概述

1

下列不属于写作相关情况的是()。

? A、要表达叙述的愿望

? B、符合相应的语言规律

? C、有目的、有预设的价值或功能活动

? D、尽量少用修辞技巧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得分: 25.0分

2

要确定选题,首先要做的是()。

? A、立意

? B、文献调研

? C、拟大纲

? D、拟草稿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得分: 25.0分

3

如果在论文中需要使用一个新的名词或概念,应该立即解释清楚。()

正确答案:√ 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4

翻译写作、编辑写作属于亚写作。()

正确答案:√ 我的答案:×得分: 0.0分

文献综述

1

一般而言,材料和案例应该是作为()出现在论文中的。

? A、论点

? B、论据

? C、论证

? D、驳论

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得分: 25.0分

2

对明代历史而言,《明史》是()材料,明代档案是()材料。

? A、直接、间接

? B、直接、直接

? C、间接、直接

? D、间接、间接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得分: 25.0分

3

硕士论文的开篇是()。

? A、列出结论

? B、列出分论点

? C、列出论据

? D、列出文献综述

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A得分: 0.0分

4

在阅读别人的研究成果时,既不能抱有成见,也不能盲目跟从。()

正确答案:√ 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论文选题

1

关于论文选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不包括()。

? A、课题的难度和时机

? B、资料和技术条件的问题

? C、理论优先,可不顾实践体会

? D、选题的时间性和理论性

我的答案:C得分: 25.0分

2

一篇论文的成败关键在于()。

? A、选题

? B、论点

? C、论证

? D、论据

我的答案:A得分: 25.0分

3

选题范围一般都在历史、理论和实践批评三个方面。()

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4

在调查与记录时,录音和拍照是最主要手段,其他方法几乎不会被用到。() 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选题分析 1

关于确定选题,描述不正确的是()。

? A、要衡量其学术价值和意义

? B、论文选题范围无关紧要

? C、要充分衡量选题难度与自身储备

? D、要充分了解与选题相关的研究热点

我的答案:B得分: 25.0分

2

关于学术认可,描述错误的是()。

? A、研究中国学术的内容,首先要被国内专家认可

? B、要被本专业的人认可

? C、认可的程度由导师确定

? D、研究国外学术的内容,首先要被国外专家认可

我的答案:C得分: 25.0分

3

论文选题范围小了,就很难上升到哲学高度。()

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4

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时,有很多人会有建立新概念、新名词的欲望。()我的答案:√得分: 0.0分

科研要求 1

中国第一次授予博士学位()人。

?

?

?

? A、10 B、11 C、12 D、13

我的答案:D得分: 25.0分

2

对学术期刊而言,如果投稿者希望在9月见到自己的论文发表,那么最晚需要在()进行投稿。

?

?

?

? A、6月 B、7月 C、8月 D、9月

我的答案:A得分: 25.0分

3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

?

? A、博士论文的出版普遍较难,这其中也有作者自身的原因 B、以人为本,研究方向为次,是哈佛大学选拔人才的标准之一 C、我国第一次授予博士学位是1980年 D、导师辅导一名博士至少需要5年时间

我的答案:C得分: 25.0分

4

博士研究生必须要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其刊物不一定是核心期刊。() 我的答案:√得分: 0.0分

论文创新

1

篇三: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方法

一、论文的要素

1、提出问题,

2、分析问题,这是论证和论据。 。

3、解决问题

二、写法学学位论文的若干步骤

1

2、阅读相关文章;

3、构思主体与大纲;

4、搜集参考书与编制书目;

5、搜集资料,做成笔记;

6、整理笔记,修正大纲;

7、撰写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写前言及结论;

9、补充正文中的注释。

10、修缮完稿。

三、选题的原则与注意事项

1、选题应依志趣;

2、对于所选题目应有相当准备;

3、题目宜切实,不宜空泛;

4、题目宜新颖致用;

5、避免争论性的题目(公婆都有理);

6、避免高度技术性的题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传记;

8、避免做摘要式的论文;

9、题目范围不宜太大。

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注意这样几个关键之点:

其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说,学位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举一个破产法方面的例子。在破产法范围内选题,比如选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和解、破产管理人、破产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适当的题目,但如果选破产重整为题,就要慎重划定范围了。因为破产重整这个题目极容易滑向经济学领域。再比

-1-

如,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适当的题目,但是如果选客观真实观的哲学贫困,就容易偏题了,因为这主要涉及到哲学问题了。

其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有了关联性还仅仅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下,选择法学学位论文还要看有没有重要性。没有重要性的题目,虽然也有关联性,但也不能去选。比如说我们民事诉讼法学中有非常多的纯技术性问题,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地域效力、期间的计算、转交送达、诉讼费用的计算规则等,相对来说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实践中争议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没有争议。这就说明此类题目不具有重要性。重要性与时代的需要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将学位论文放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个人们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题目。像我所说的一些枝节性、技术性问题,可以由实践部门的法官、律师们发表一些短文来解决。

其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某一个学科的论文题目实际上是成体系的,它们构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学科的最大外延。但是,这个体系中有的题目已经滞后了,或者说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题目则属于学科发展的最新问题。比如说,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个题目,10年前是较好的题目,现在就显得有些滞后。但假如研究证券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因此,所谓前沿性,一定意义上可以兑换为深入性。

其四,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否则选题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适合选。如何发现自己的兴趣点?最主要的是你听课或读文章著作的时候是否特别留意某个课题。同时,还要看你现在从事的或将来希望从事的工作类型。对在职的同学来说,注意将论文与工作需要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选择。

其五,适中性。

对于法学学位论文的选择来说,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都是应当避免的倾向。比如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等这些题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让一些大家来写,可能会比较适合,因为他们可以高屋建瓴地发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题目过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将送达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比较适合,但如果仅仅写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一种方式,就显得过小,对制度性变革不会带来明显效果。我们说小题大做,这里的“小题”,是针对宏大叙事式的大题来说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这应当依各国学科研究状况和程度而定,在我国,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还是居中较好。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法学题目分为两大类:理论性选题和应用性选题。

理论性选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比较法学上的课题。如:论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必由之路;论法律的社会性特征;论法律的价值;论中国法治传统的特征;两大法系法律的比较;等等。

应用性的选题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刑法学、三大诉讼法学等。

理论性法学的选题需要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文化感兴趣,同时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积累。 应用性法学选题比较务实,它通常是对一个法律的整体结构或其部分内容的一个分析论证。比如:论合同法的修改;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些都是比较大一点的或宏观一点的题目。应用性选题一般较小,如:论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论证券诉讼;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论辩诉交易;论口供;论电子证据,等等。应用性的选题适合那些擅长具体思维的人,这种人比较严谨,对具体制度建构的合理性比较敏感。

四、资料收集和整理应依循的原则

1、竭泽而渔的原则。

在资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应将本课题范围内的所有资料尽可能地收集到。因为,倘若不经过这个过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资料是重要的,哪些资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无法做到对资料的恰当评估,就无法对资料进行有目的的排队,就无法对无关紧要的资料进行舍弃,同时也就无法将重要的资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所以,我们经常听到论文答辩的时候,有的答辩委员老师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你的论文在资料收集上层次太低,或者你所收集的资料已经过时了,这种资料也包括外国资料在内。外国的资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随手收集随手采用。因此,该原则不仅提出了资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资料新颖的要求。

2、层次分明的原则。

-2-

所收集的资料往往堆积如山,良莠不齐,那么,在浩如烟海的资料堆中,如何进行取舍就是一个非常关键、很见水准的环节。收集资料必须要抓住重点,真正发挥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点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弃。比如说,写民事诉讼调解方面的学位论文,第一层次的资料应当是立法资料和司法解释,将关于调解的立法资料和司法资料全部收集殆尽,这其中也包括国外的有关典型规定。第二层次应当是中外比较重要的论文(往往是长篇的专论)或者专著中的相关部分。第三层次是自己调查收集的实证材料,包括访谈笔录、问卷材料、数据等等。第四层次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典型案例。

3、分类比较的原则。

搜集到的资料,除书籍外,可用笔记本、活页纸、卡片、剪报、复印件等形式保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应使之便于分类整理。分类整理的资料,便于综合、比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问题的资料,好像参加一次研讨会,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见解,对自己起到启发、补充、提高等作用[16]。就在这种反复分类、经常比较的基础上,对所收集的资料就逐步熟悉起来了,对论文的观点也同时慢慢地形成了。

五、提纲

提纲犹如一项工程的施工蓝图,是能否保证论文具有较好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对论文提纲要反复研究、思考和修改,务必使论文提纲写得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论点准确、逻辑性强。

提纲首先在整体上应体现论文题目的目的性,要从各个方面围绕主题来论述,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使论文和题目紧扣起来。

我们写论文经常容易忽视或者说轻视的环节就是论文提纲的勾画,觉得这是白白浪费时间,或者说,用脑子记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细加斟酌。现在看来,这种过于自信的看法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写作的过程中,人们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这个漫游的过程甚至是不自不觉的,突然回过头来看,觉得写得已经很偏题了,这就是没有按提纲写的缘故。提纲应当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它体现了审慎的理性,提纲的构架一般是比较准确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纲通常不必要大改,当然在写作过程中对提纲进行完善也是有必要的,也是经常会发生的。可见,在提纲和写作之间实际上是一个互动关系,二者应同时达到完善地步。

六、论文写作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其一,处理好大纲与内容的关系。

如前所述,这个关系应当是稳定的,同时是辩证的、动态的。

其二,处理好资料引用和论文创制的关系。

资料的引用应当恰到好处,篇幅不宜太长,前后应避免同一资料重复出现。论文的创制应当是主体,资料的引用是为论文的创制服务的。不引用资料是不规范的论文创作,过多地引用资料属于偷工减料的做法,容易掩盖论文的创造性。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观点与材料相结合。既不使人有读后感到空泛,又不觉得是资料的堆积。要做到这一点,决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在于作者对研究的内容与问题是否真正熟悉和掌握,是否有较深的研究,真正能达到运用自如。正如俗话所说,熟能生巧。

其三,处理好篇幅大小的关系。

应紧紧扣住文章的题目,突出重点和要点,按照简要、精炼的原则,决定资料和观点的取舍;对于那些可写可不写、可引可不引的观点和资料,即使观点正确,资料珍贵,也一律割爱,毫不可惜。有的学者倡导“厚积薄发”,也有这个意思。

其四,处理好初稿与改稿的关系。

初稿完成后,一定要改稿;一稿就成的文章,纵好也有限。改稿之前,最好冷却一下,然后再改稿,这样更富有理性一点,同时也更能割舍。任何文章都不可能不作修改而一次写成,常常是需要反复仔细思考、推敲,对论文作反复的修改。如果论文初稿写完以后,能请一、两位同学看一部分,请他们提提意见,尤其要认真听取导师的意见,那也会对修改论文有帮助、有启发。

其五,处理好处理好广度与深度、中国与外国、历史与现状的关系。

在比较研究重要注意避免单纯客观介绍,或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而不作分析,对外国的长处我们要吸收,向他们学习,对于外国不好的东西,我们要摈弃、分析和批判。

其七,处理好逻辑思维和直觉思维的关系。

从思维类型看,科学研究(包括论文写作)主要借助于逻辑思维,运用概念、判断、推理以及语言文字表达的方式进行思维操作,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但有时直觉思维(灵感思维)也起作用,甚至重要作用。所谓直觉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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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不经过从感性到理性的逻辑思维过程,而是依靠深层的心理体验作用,把埋藏在潜意识中的思维成果调动出来,同显意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相沟通,从而使问题得到领悟。其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勤于思索,对问题长久沉思,掌握问题的症结所在;二是富有知识,潜意识中有大量的知识储备。

七、我国法学位论文所出现的最主要的问题

1、在选题确定上不具有规范性。有时失之过大,有时过于空泛,有时过长,有时文不对题,有时故弄玄虚。

2、论文往往缺乏主题,主题思想不规范。一篇论文,看不到作者的观点是什么,要表达什么见解,或者要提出什么问题。

3、在文献总结上不规范。

4、在格式上或论文的完整性上不规范。如前言、导论、结束语、结论,分段落等。

5、在注释上不规范。一是根本不注释或只有很少注释;二是注释本身不合乎要求;三是注释内容单薄。

6、在行文用语上生拼硬凑,佶屈聱牙,令人难以读懂。

一篇好的学位论文的标准应当是:

1、选题好;

2、格式符合要求;

3、观点明确、正确;

4、资料新颖、翔实。

5、逻辑结构严谨。

6、结论有说服力。

7、文笔流畅,语言水平较高。

八、写作思路建议:

首先,对所研究问题进行概念论述——界定该问题的内涵、外延、性质、特征,告诉读者写的是什么;

其次,对该问题的现有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大体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对该问题的理论与立法沿革过程及现状,对国内外的状况进行比较,从而发现我国理论和立法对该问题的认识有哪些不足;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把这些不足抽象成一个个的难点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并解决之。这部分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注意:要有解决的方案,如引入国外的先进理论或者提出解决的办法,前者重点要论述国外理论在我国是否合适,是否要进行变革,后者要提出理论基础即这样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持,并要论述在我国的可行性;

最后,要梳理一遍文章提出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注意:不必太死板,要按照自己的需要去建构文章,祝大家早日顺利完成毕业论文撰写!

请大家每项任务完成后立即发到我的邮箱,最好短信告诉我一声,不要互相等待。每个阶段论文相关材料的提交时间将影响您的毕业论文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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