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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新闻稿件 新政解读

时间:2019-02-1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网络经营将建“黑名单”   国家工商总局透露,今年将对网络经营者引人“黑名单”制度,一旦违法情节严重将面临在全国范围内网络市场的禁人。同时将完成全国统一的网络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广电子商务信用标志,比如将企业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信用记录等作为参数,最终得出全面的信用等级评级,从而为网站内企业制定信用档案。
  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副司长杨洪丰指出,网络诈骗、实物图片不符、假冒名牌、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侵害消费者隐私等,对新型的网络购物造成不安全,因此,需要迫切改善信用和监管的有效性。
  建立网络经营者的“黑名单”制度,把情节严重的网络从业者纳入黑名单,如果发现有网络侵权行为、从事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等,将提醒工信部门关闭网站,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网络市场的禁入,防止其继续从事违法经营。
  教育部治理择校乱收费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联合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规定: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占坑班”)乱收费;制止通过跨区域招生乱收费;制止通过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制止通过特长招生乱收费;制止通过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等。
  解读:由于近年来区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水平存在差距,群众不断增长的对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突出,产生了择校问题和择校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大城市尤为突出。解决择校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本是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造薄弱学校,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和水平的差距,同时抓紧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
  新政“雕琢”京城保障房多个环节
  《北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北京的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这四种保障房将统一申请、审核、分配。
  实施经适房封闭运行。新购买的经适房将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回购。
  经适房、限价房将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
  大力发展公租房,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并严格公租房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解读:北京从1998年开始推出经适房,随着近些年市场房价的迅速上涨,经适房牟利的问题多次被提出。这次封闭管理的目的就是杜绝经适房的牟利行为。
  经适房和限价房主要优先向一定年龄以上的2人户及以上家庭配售,是为了让更需要保障的家庭能够更快地得到保障。鼓励并引导具有稳定就业、有较强改变自身条件能力的年轻家庭通过公租房来解决过渡性住房困难。
  公租房的租金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租金水平依据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拘留所条例》从被拘留人的权利义务告知、生活饮食、医疗卫生、日常作息、通信权、会见权、检举控告权、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等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等。
  解读:近年来,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业和教育将与户口脱钩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对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分类规定: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解读:该通知归纳了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现状,并对一些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认为,这个政策比以前确实是一个进步,但应防止一些地区借此限制落户。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新规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将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要在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周边划定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影响海洋观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一置,禁止进行围填海、爆破、倾倒废弃物等影响海洋观测的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无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海洋观测站(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
  解读:海洋观测预报是服务于海洋经济发展、防灾减灾和国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海洋观测环境遭到破坏,保护观测数据的连续性和代表性,条例所规定的措施强化了对海洋观测环境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补救措施等,进一步完善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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