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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立法的思考]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当前国家公职人员腐败问题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阻力。本文通过阐述腐败问题的现状、对监督立法的需求,分析了我国现存监督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腐败;监督;法律体系;公职人员
   一、 加强监督立法的必要性和当前社会腐败问题
   (一)加强监督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当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严重,并且呈现出一些新规律、新趋势、新特点,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立法具有必要性。
   第一,腐败犯罪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猛增,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腐败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其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街头犯罪和简单的经济犯罪。1
   第二,腐败现象从高职位向下落,向基层渗透。许多腐败现象的主体仅仅是科级干部甚至是普通人员。一些基层官员,通过在工业征地、农用地的承包与开发、城中村改造、商品房建设的征地补偿等大量收取贿赂。
   第三,腐败的潜规则化、隐蔽化、群体化,中国社会底线难寻,官员贪少点民众就已很满意。这是由于法律监督机制的缺乏,对权力的制衡机制还不够完善,给官员贪腐留下可乘之机,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2
   (二)当前社会的腐败问题
   2011年铁道部部长的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刘志军在位期间,铁道部在海外吃回扣、贪污腐败工程款、倒买倒卖火车票总数额高达六百亿人民币。2011年,罗荫国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在罗荫国的办公室和家中仅仅现金就被搜出近1000万元。 无论是1000万还是上百亿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个天文数字,他们一路敛财,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为什么长期视而不见。毫无疑问,只要不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体制,刘志军、罗荫国之类的高官还会疯狂敛财。 --!>
   二、 我国监督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缺陷
   (一)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体系中, 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2007年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刑法》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了明确规定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外,在2009年又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2010年,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加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顺利出台23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监督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备,很多领域尤其是国家公务活动领域需要大量立法以规范国家工职人员的行为,很多制定出来的法律在规定上过于宽泛,这样不利于打击腐败。3 --!>
   (二)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
   第一,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在反腐倡廉中,首先必须完善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体系。我国的宪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已就法律监督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能说在监督问题上无法可依,但我国的监督立法比较简陋和粗糙,还需要在立法上健全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立法体系。
   第二,制定出的有些法律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虽已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多层次的系统,但普遍存在着形式监督多,实质制约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监督少的现象,一些具体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存在各种漏洞,给腐败分子以各种可乘之机。4
   第三,有些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如《刑法》中关于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过宽、过轻。贿赂是双方行为,行贿者和受贿者都从贿赂行为中获得了非法收入,行贿者不是自愿就是主动参与腐败行为并且行贿者经济收益较高。
   三、 完善我国监督立法主要措施及途径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防治腐败,当务之急,完善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制度,让所有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贪污腐败案件,坚持严查严办,决不姑息。
   (一)健全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监督的立法工作薄弱,亟待加强,具体说就是要确立监督立法的基本体系。首先,在宪法中增加有关宪法监督的内容,增设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其次,制定各种不同的监督法律制度,使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效能。最后,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其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内容及重点、监督的方式和监督的具体手段。
   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增强公职人员监督制度体系的内在统一,发挥公职人员监督体系的整体合力。5在完善的过程中处理好相关关系,一是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是,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规范的关系,要在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三是,重视解决由公职人员监督法律的纵向与横向排斥冲突所带来的阻力和抵消作用问题,避免法律间的互相抵触、互相矛盾。
   (二)增强公职人员监督法律可操作性
   目前对工作人员监督的法律制度不够严密,比较概括和弹性大这不但给违法者以漏洞可钻,同时也增加了对公职人员监督工作的执行难度。6要增强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可行性,首先必须结合公职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严密、刚性十足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细则。在实际工作中,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如紧紧抓住工程建设、房地产、土地批租、金融等领域和拥有人事权、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的部门进行监督。其次,对过于笼统、过于弹性的各项公职人员监督法律制度都要进一步作出更加具体、严密的规定,确保其实效性,不断促进公职人员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要探索监督和制约的途径,制定各类监督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明确其监督的职权、程序及方式。 (三)增强公职人员监督立法的实效性
   第一,制定对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制度,符合对公职人员监督的立法需求。建立规范公务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要求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纳税情况、对公职人员的起诉、裁决的全部文件一律公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努力消除公职人员监督制度的薄弱点和空白点,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保证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度就跟随到哪里。 --!>
   第二,健全公职人员监督保障制度,建立多种渠道的监督体系。为了防止公职人员权力腐败,加强权力事先防止、事中制止和事后强化监督。健全完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举报制度,在行使监督权激励监督者的积极性,有效地维护监督者的监督权利和个人利益,7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视推进查办案件理念思路、方式方法、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充分利用网络举报平台,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案能力。
   第三,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从政道德的条件。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道德的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法律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一是规定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条款,二是制定专门的廉政准则。这些廉政立法的主要内容大致有以下方面:限制公职人员兼职的规定,严禁假公济私和铺张浪费的规定,限制工资以外收入的规定,对政府官员离职后利用原职位的影响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限制规定等。8(作者单位:兰州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文兴:《《公务员法》与我国公务员监督的强化》,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92页。
  [2] 江玉桥:《构建新时期腐败预防机制的思考》,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1期,44页。
  [3] 李力:《法治是遏制腐败的必然选择》,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19页。
  [4] 阐大学《腐败与经济增长》,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五期,18页。
  [5] 田军:《构建规范机制提高腐败成本》,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期,41页。
  [6] 程天虎:《对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监督机制的理论思考》,理论探索,2002年第2期58页。
  [7] 郭黎明、杨易华:《对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一点思考》,出类拔萃,2016年第7月,187页。
  [8] 陶进:《完善我国公务员监督法规制度的思考》,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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