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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操作风险防范]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范围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随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蓬勃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也时有发生。本文就当前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 操作风险 防范措施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作为银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项金融创新产品,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市场特别是中小企业客户的热烈欢迎,也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2009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鼓励银行加强与企业、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发展信用项下的贸易融资。当年5月,财政部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助,并明确了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在政策和市场双重因素的积极推动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发展迅猛。但在该项业务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的操作风险也不容忽视,需要引起商业银行关注。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核心特征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是指在国内赊销结算方式下,卖方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以特定卖方的国内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融资,以销售款项作为还款来源,在银行、保险公司、卖方企业就该保险项下相应赔款达成转让协议的前提下,银行给予卖方企业在货物交付后、收款前的一种短期授信业务。卖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是买家的信用风险,即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当上述商业风险发生,如果卖方企业不能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损失补偿,并通过保险公司、卖方、银行三方《赔款转让协议》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将应付给卖方企业的赔款直接支付给银行。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核心特征是“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实务中,这种融资模式备受银行推崇。原因在于,这种融资模式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收款难”困境的同时,还有效的降低了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这种融资模式特别有吸收力的地方是,一方面通过卖方购买保险,降低了因买方特定因素造成的应收账款损失,间接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赔偿转让协议》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将赔偿直接支付给银行,直接防范了卖方在收到赔款后不归还银行赔款的道德风险。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表现
  (一)贸易背景虚假被拒赔的风险
   虽说这几年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发展很快,但毕竟发展时间短、业务规模小,实践经验少,特别是在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这一关键风险点上,银行尚没有精确、有效的审查手段。与按照国际惯例标准化运作的国际贸易不同,国内贸易的形式和运输方式多种多样,且缺乏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手段依赖于核实合同/订单、票据、查验交货/收货凭证等,一旦买方不配合或买卖双方出现道德风险,出现卖方或买卖双方虚构贸易合同,伪造供货单、发票、公章、财务结算章、签字,而银行又未严格审核,极易出现银行资金被套取的巨大风险。由于保险公司赔款的前提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贸易合同,一旦出现虚假贸易合同或其他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将拒赔,损失最终可能由银行完全埋单。
  (二)卖方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贸易而被拒赔的风险
   国内通行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均规定,被保险人(卖方企业)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哪些是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实务认定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既可能包括卖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也可能包括导致卖方企业利益转移的企业。特别对哪些是可能导致卖方企业利益转移的企业,识别难度是比较高的。这意味着,一旦银行在贷前调查环节出现瑕疵或纰漏,未发现卖方企业与它的关联主体签订了贸易合同,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
  (三)卖方企业未全面履行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而被拒赔的风险
   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中,涉及四类合同关系,一是卖方企业与买方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二是卖方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三是卖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合同;四是银行、保险公司、卖方之间的赔偿转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与融资合同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都建立在贸易合同基础之上;保险合同与贸易合同存在复杂紧密的联系;赔偿转让合同仅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仅在卖方企业履行了贸易合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买方企业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时,才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义务。因此,当卖方企业未能全面履行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种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拒绝赔偿。
  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升第一道防线的风险管控作用
   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全面风险管理的战略,完善风险管理程序,强化客户经理的贷前调查职责,特别要强化客户经理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等关键风险点的把握。要充分利用各地税务机关网上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真伪;要落实由客户经理双人会同至买方所在地实地递送、收取《付款账号(变更)通知书》及回执的方式,确认买卖双方贸易和买方回执签章的真实性。要强化对贷时、贷中风险的持续管控,对已获得融资额度的卖方企业,银行仍然要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要求,做好对资金用途合规性、合理性的调查,并对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标准的,要将贷款通过卖方企业账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卖方企业交易对象,而不得直接发放给卖方企业,以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要加强对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认真核查交易对手是否与卖方存在关联关系,做好客户准入评估工作。对资金受托支付给卖方企业关联企业的,要给予重点关注。
  (二)合理管控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不应将保险视为担保,而应将风险管控的重点放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卖方的履约风险、贸易纠纷导致的交易风险、应收账款瑕疵导致的风险、银行员工操作不当或内部欺诈导致的风险等。特别是保险合同中对卖方企业索赔的单证要求、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在银行员工不熟悉业务规定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索赔延误、融资风险加大的后果。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客户经理的业务培训,帮助经办人员熟悉保险条款、索赔程序,并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交流,动态关注卖方企业对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各项义务的履行情况,合理防范和规避保险公司拒赔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加强对贸易企业风险状况的整体把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融资业务是在应对国内宏观经济下行、中小企业资金回笼下降、资金周转困难、对融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顺势产生的。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从宏观层面掌控贸易企业的风险状况,关注内需增长乏力、外需下降、汇率变动幅度增大、资产价格变动明显等对贸易企业产生整体影响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在宏观经济存在下行风险,更应密切关注贸易企业需求的异常变化,采取预见性的应对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鲁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风险分析及相关建议.农村金融研究,2010
  [2]王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的银行买断业务.信用管理,2008年第6期
  
  作者简介:刘晓勇(1977-),男,汉族,河南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任职于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标签:国内贸易 融资 风险防范 信用